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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

正文 1428 页 · 原文 812527 字 · 译文 880025 字 | 已跳过前 30 页
译文来源:许嘉璐主编《二十四史全译》(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
📄 第 723 页 1270 字
【 原 文 】
州縣鎮,軍民商旅,凡有買賣,並須使八十陌錢。
唐同光二年二月,詔曰:“錢者,古之泉布,蓋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間。無積滯則交易通,多貯藏則士農困,故西漢興改幣之制,立告緡之條,所以權蓄賈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須檢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貯見錢,又工人銷鑄為銅器,兼沿邊州鎮設法鈴轄,勿令商人般載出境。”

三月,知唐州晏駿安奏:“市肆間點檢錢帛,內有錫鐵小錢,揀得不少,皆是江南綱商挾帶而來。”詔曰:“帛布之幣,雜以鉛錫,惟是江湖之外,盜鑄尤多,市肆之間,公行無畏,因是綱商挾帶,舟楫往來,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為蠹弊,須有條流。宜令京城、諸道,於坊市行使錢內,點檢雜惡鉛錫錢,並宜禁斷。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察,不許將雜鉛錫惡錢往來換易好錢,如有私載,並行收納。”

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賣銅器價貴,多是銷鎔見錢,以邀厚利。”乃下詔曰:“宜令遍行曉告,如元舊係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器物。仍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四百文,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清泰二年十二月,詔御史臺曉告中外,禁用鉛錢,如違犯,准條流處分。

晉天福二年,詔:“禁一切銅器,其銅鏡今後官鑄造,於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買,於諸處與販去。”

周廣順元年三月,敕:“銅法,今後宮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所在告示,錢。
布,有積滯西漢改賣,阻須檢察毀錢或商人挾三帛,其南綱商鉛錫,用,至交換好例。應雜惡鉛月舟船劣質錢納。”

天各道州厚利。
來是舊器物每文。如的法律

注禁止使

置鏡今後買,至

周府不再
【 译 文 】
军民商旅,凡有买卖,都须使用八十陌。

唐同光二月,下诏说:“钱就是古代泉,是取如泉水流行天下、散布人间的意思。没带就交易流通,贮藏太多就士农交困,所以改革币制,建立告缗条令,用来权衡储蓄买,防止大奸大恶。应令有关部门分令州府,常察,不得令富人分外收藏现钱,不让工匠销毁铸铜器,同时令沿边州镇设法管辖,不令般运出境。”

三月,知唐州晏骈安上奏:“市场上点检钱其中有锡铅合铸的小钱,拣得不少,都是江商挟带来的。”下诏说:“帛布的钱币,夹杂江湖之外,盗铸尤其多,市场上,公开使毫无畏惧,因此纲运商人挟带,舟船往来,子钱,贮藏富室,实为蠹蚀之弊,须有条应令京城、各道,在坊市使用的钱内,点检铅锡钱,全部应该禁止。沿长江的州县,每船到达岸边,严加检察,不许把杂有铅锡的钱往来交换好钱,如有人私自运载,全部收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上奏:“听说近日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现钱,来邀取。”于是下诏说:“应令普遍晓谕告知,如原旧铜器及碎铜,就允许用来铸造器物。生铜每斤价格定为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违背官方所定价格,买卖双方,依私铸钱律条文判刑定罪。”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谕告知中外,使用铅钱,如有违犯,根据条例处分。

置天福二年,下诏说:“禁用一切铜器,铜后由官府铸造,在东京设场务出卖,许人收到各处贩卖。”

周广顺元年三月,下诏说:“铜法,今后官再禁止,任便贩卖,各地一律不得熔破铜钱
📄 第 724 页 1173 字
【 原 文 】
一色即不得瀉破為銅器貨賣,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死。其地分所由節級,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貫文。”

江南因唐舊制,饒州置永平監,歲鑄錢;池州永寧監、建州永豐監,并歲鑄錢;杭州置保興監鑄錢。

唐同光二月,詔曰:“會計之重,鹹鹺居先,矧彼兩池,實有豐利。頃自兵戈擾攘,民庶流離,既場務以隳殘,致程課之虧失。重茲葺理,須仗規模,將立事以成功,在從長而就便。宜令河中節度使冀王李繼麟兼充制置度支安邑、解縣兩池榷鹽使,便可制一一條貫。”

晉天福中,河南、河北諸州,除依散蠶鹽徵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耀錢一十七萬貫有餘。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將上件食鹽錢於諸道州府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為五等配之,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百姓。朝廷行之,諸處場務亦且仍舊。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遠處州縣,每斤不過二十文,近處不過一十文,掌事者又難驟改其法,奏請重制鹽場稅,蓋欲絕其興販,歸利於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過稅每斤七文,住稅每斤十文。其諸道州府,應有屬州鹽務,并令省司差人勾當。既而耀鹽雖多,而人戶鹽錢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苦之。

周廣順元年九月,詔改鹽法,凡犯五斤已上者處死,煎鹹鹽犯一斤已上者處死。先是漢法不計斤兩多少,并處極刑,至是始革之。
【 译 文 】
造铜器出卖。如有违犯的人,有人纠察告发,所犯人不论多少斤两,一并处死。所经地节级,判决十七脊杖后释放,邻舍保人判决臀杖释放,告发人给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沿袭唐代旧有制度,饶州设置永平监,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都每年铸钱;杭州设置保兴监铸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下诏说:“财政计划的重以制盐为先,况安邑、解县两池,确实有厚近来自从战火扰攘,百姓流离,场务既已毁破,造成既定课税的损失。现在重新整治,依仗规范。创立事业以求成功,就在于从长就便处置。应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度支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便可制定各种。”

置天福年间,河南、河北各州,除散发盐数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卖盐约得钱十多万贯。言事的人说,虽得此钱,而百姓多犯,请将以上食盐钱在各道州府按户计算,每贯到二百,分为五等配给,然后任人随便贩既不使官府亏损,又使百姓有利。朝廷推各处场务也依旧保留。不久盐价突然降低,盐很远的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近处不过,掌管此事的人又难于骤然改变此法,上奏重新制定盐场税,是想禁止贩卖,把利收归。

七年十二月,传下诏旨给三司:所有往来盐缴税,过境税每斤七文,当地出卖的税每斤。各道州府,所有属州的盐务,并令省司派理。不久卖盐虽多,而百姓缴钱又不减免,百姓都为此受苦很深。

周广顺元年九月,下诏改革盐法,凡犯五上的处死,煎碱盐一斤以上的处死。在这以汉法不论斤两多少,都处以极刑,到这时才。
📄 第 725 页 1235 字
【 原 文 】
三年三月,詔曰:“青白池務,素有定規,祇自近年,頗乖循守。比來青鹽一石,抽稅錢八百文足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文、鹽五升。其後青鹽一石,抽錢一千、鹽一斗。訪問更改已來,不便商販,蕃人漢戶,求利艱難,宜與優饒,庶令存濟。今後每青鹽一石,依舊抽稅錢八百文,以八十五為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鹽五升。此外更不得別有邀求。訪聞邊上鎮鋪,於蕃漢戶市易耀耀,私有抽稅,今後一切止絕。”

顯德元年十二月,世宗謂侍臣曰:“朕覽食末鹽州郡,犯私鹽多於顆鹽界分,蓋卑濕之地,易為刮鹹煎造,豈唯違我榷法,兼又污我好鹽。況末鹽煎煉,般運費用,倍於顆鹽。今宜分割十餘州,令食顆鹽,不唯輦運省力,兼且少人犯禁。”自是曹、宋已西十餘州,皆盡食顆鹽。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耀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內,仍舊禁法,其鄉村並許鹽貨通商。逐處有鹹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地界。”

周顯德二年正月,世宗謂侍臣曰:“轉輸之物,向來皆給斗耗,自晉、漢以來,不與支破。倉廩所納新物,尚除省耗,況水路所般,豈無損折,起今後每石宜與耗一斗。”

後唐天成三年七月,詔曰:“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於是秋田苗上,每畝納麴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麴,釀酒供家,其錢隨夏秋徵納。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內,應逐年買官
【 译 文 】
三年三月,下诏说:“青白池务,自来有固定的规章,只是从近年起,很多人不遵守。近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钱、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那以后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听说改法以来,商贩不与蕃汉人户,求利艰难,应给与厚利,让百姓得利。今后青盐每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文,以十斤为一百,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此外更不得另有摊派。听说边境镇寨对蕃汉户交易买卖,私下有抽税,今后一概禁止。”

显德元年十二月,世宗对待臣说:“我看见吃颗盐的州郡,犯私盐的比吃颗盐的地方要多,因为低湿的地方,容易刮碱煎炼,难道只是违犯法律,同时又败坏了好盐。况且末盐煎炼,搬运困难,成倍超过颗盐。现今应分割十多州,叫他们吃颗盐,不只运输省力,而且少人犯法。”于是曹州、宋州以西的十多个州,都吃颗盐。

三年十月下诏说:“漳河以北州府所管地方,官场卖盐,今后除城郭草市以内,仍旧禁止卖盐,乡村都允许盐货通商。各个有碱卤的地方,听任百姓煎炼,贩运则不能越过漳河,进入能通商的地方。”

周显德二年正月,世宗对待臣说:“转运货物自来都给斗耗,自后晋、后汉以来,不支损折,仓廪交纳新物,还要除去省耗,何况水路搬运哪能没有损耗。今后起每石盐应损耗一斗。”

后唐天成三年七月,下诏说:“所有三京、各道州府乡村人户,从今年七月以后,在田上,每亩纳麴钱五文足陌钱,听任百姓自己造麴,酿酒供家用,麴钱随夏秋两税征收。京城及各道州府县镇坊界内,所有每年买酒的酒户,允许自己造麴,酿酒出卖。并取天下酒户,每岁输麴钱,令本州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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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成二年,十分補後,控允許私意違犯錢。坊內。”此議,

長興元年二月,敕書節文:“諸道州府人戶,每秋苗一畝上,元徵麴錢五文,今後特放二文,只徵三文。”

二年,詔曰:“酒醴所重,麴糵是須,緣賣價太高,禁條頗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煩苛之政,各隨苗畝,量定稅錢。訪聞數年已來,雖犯法者稀,而傷民則甚。蓋以亂離日久,貧下戶多,纔遇升平,便勤稼穡,各務耕田鑿井,孰能枕麴藉糟,既隨例以均攤,遂抱虛而輸納,漸成凋敝,深可憫傷。況欲致豐財,必除時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無名之求,尤宜廢罷,但得日新之理,何辭夕改之嫌。應在京諸道苗畝上所徵麴錢等,便從今年夏并放。其麴官中自造,委逐州減舊價一半,於在城撲斷貨賣。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鄉村人戶或要供家,一任私造。”敕下之日,人甚悅之。

周顯德四年七月,詔曰:“諸道州府麴務,今後一依往例,官中禁法賣麴,逐處先置都務,候敕到日,并仰停罷。據見在麴數,准備貨賣,兼據年計合,使麴數依時蹋造,候人戶將到價錢,據數給麴,不得賒賣押配與人。”

麴酒戶,便許自造麴,釀酒貨賣。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一年逐戶計算都買麴錢數內,十分只納二分,以充榷酒錢,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徵納。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許私造酒麴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如有故違,便即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其坊村一任沽賣,不在納榷之限。”時孔循以麴法殺一家於洛陽,或獻此議,以為愛其人,便於國,故行之。
【 译 文 】
年正月到年终一年逐户计算总买麴钱数内,只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以按数徵收交纳。榷酒户以外,其他各种人也私造酒麴供家用,但不得私自出卖,如果故犯,便要纠察,勒令按中等酒户交纳榷酒坊村一概任随卖酒,不在纳榷酒钱的范围当时孔循在洛阳按麴法杀一家人,有人献认为爱百姓,便国家,故实行了。

长兴元年二月,敕书的节录文字:“各道州性,每秋苗一亩上,原徵收麴钱五文,今后二文,只徵收三文。”

二年,下诏说:“酿酒最重要的,是必须有因为售价太高,禁令很严峻,百姓因此而刑名由此而更多。于是进行改革,望能停苛刻的法令,各根据禾苗亩数,酌量定下听说近年以来,虽犯法的人减少,而伤害更严重。因为战乱时间很久,贫困户很多,太平,便辛勤耕种,各自努力耕田凿井,谁曲酿酒。既按例平均摊派,就有未酿酒也要逐渐使民户凋敝,很令人同情。何况想要理财,必须消除时病,有利的事,才能切实不正当的求索,尤其应该废除。只要符合月异的道理,怕什么朝令夕改的嫌疑。所有各道苗亩上所徵收的麴钱等,便从今年夏免收。麴由官府自造,委各州按旧价减半,地包乾出售。除城市居民不得私造以外,乡户有的要供家用,一概听任私造。”诏下当大家很喜悦。

周显德四年七月,下诏说:“各道州府麴今后一概依照前例,官府禁法卖麴,各处先务,等到敕诏到时,希望一并停止。根据现政,准备出卖,同时按年统计,使麴数按时等民户带钱来,按钱数给麴,不得赊卖或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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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舊五代史卷一百四十七

志 第

刑法

梁太祖開平三年十一月,詔太常卿李燕、御史蕭頊、中書舍人張袞、戶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誥,共刪定律令格式。

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貽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並目錄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書舍人李仁儉詣閣門奉進,伏請目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頒下施行。”從之。

唐莊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臺奏:“當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書,自朱溫僭逆,刪改事條,或重貨財,輕入人命,或自徇枉過,濫加刑罰。今見在三司收貯刑書,並是偽廷刪改者,兼偽廷先下諸道追取本朝法書焚毀,或經兵火所遭,皆無舊本節目。只定州敕庫有本朝法書具在,請敕定州節度使速寫副本進納,庶刑法令式,並合本朝舊制。”從之。未幾,定州王都進納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

二年二月,刑部尚書盧價奏,纂集《同光刑律統類》凡一十三卷,上之。

周太祖廣順元年六月,敕侍御史卿王等重目錄三卷名爲了。及刑虐,自我藏的道追都沒庫所速抄制。”令,刑法
【 译 文 】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令太常卿李燕、萧顷、中书舍人张衮、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卿、刑部郎中崔诰,共同删定律令格式。

四年十二月,宰相薛贻矩奏:“太常卿李燕新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十卷,及令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五部十帙,一百零三卷。敕令中书舍人李仁俭到阁门奉进,敬请定《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并颁布施行。”听从。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本台及礼部、大理寺的本朝法律书籍,自从朱温篡位后删改法律条文,有的重货财而轻人命,有的歪曲,诬枉过失,滥加刑罚。现今三部门收藏的刑书,都是伪朝删改过的,加上伪朝先令各取本朝法书焚毁,有些由于战争多所遗失,没有了原有的版本章节和目录。只有定州敕令馆藏有的本朝法书都在,请下诏令定州节度使迅速抄写副本进纳,希望刑法令式,符合本朝旧制。”听从了。不久,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共二百八十六卷。

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成《同光统类》十三卷上奏。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诏令侍御史卢億、
📄 第 728 页 1892 字
【 原 文 】
刑部員外郎曹匡躬、大理正段濤同議定重寫法書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漢隱帝末,因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統類、編敕,凡改點畫及義理之誤字凡二百一十四,以晉、漢及國初事關刑法敕條,凡二十六件,分為二卷,附於編敕,目為《大周續編敕》,命省、寺行用焉。

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書節文,今後應犯竊盜贓及和奸者,並依晉天福元年已前條制施行。諸處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餘罪幷不籍沒家產、誅及骨肉,一依格令處分者。請再下明敕,頒示天下。”乃下詔曰:“赦書節文,明有董革,切慮邊城遠郡,未得審詳,宜更申明,免至差誤。其盜賊,若是強盜,並准自來格條斷遣;其犯竊盜者,計贓絹滿三匹已上者,並集衆決殺,其絹以本處上估價為定,不滿三匹者,等第決斷。應有夫婦人被強奸者,男子決殺,婦人不坐;其犯和奸者,並准律科斷,罪不至死。其餘奸私罪犯,準格律處分。應諸色罪人,除謀反大逆外,其餘幷不得誅殺骨肉、籍沒家產。”先是,晉天福中敕,凡和奸者,男子婦人幷處極法,至是始改從律文焉。

世宗顯德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准宣,法書行用多時,文意古質,條目繁細,使人難會,兼前後敕格,互換重疊,亦難詳定。宜令中書門下幷重刪定,務從節要,所貴天下易為詳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衡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日弛之於家,刑法不可一日廢之於國,雖堯、舜淳古之代,亦不能捨此而致理矣。今奉制旨刪定律令,有以見聖君

史盧億、刑部員外郎曹匡躬、大理正段濤同議定重寫法書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漢隱帝末,因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統類、編敕,凡改點畫及義理之誤字凡二百一十四,以晉、漢及國初事關刑法敕條,凡二十六件,分為二卷,附於編敕,目為《大周續編敕》,命省、寺行用焉。

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書節文,今後應犯竊盜贓及和奸者,並依晉天福元年已前條制施行。諸處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餘罪幷不籍沒家產、誅及骨肉,一依格令處分者。請再下明敕,頒示天下。”乃下詔曰:“赦書節文,明有董革,切慮邊城遠郡,未得審詳,宜更申明,免至差誤。其盜賊,若是強盜,並准自來格條斷遣;其犯竊盜者,計贓絹滿三匹已上者,並集衆決殺,其絹以本處上估價為定,不滿三匹者,等第決斷。應有夫婦人被強奸者,男子決殺,婦人不坐;其犯和奸者,並准律科斷,罪不至死。其餘奸私罪犯,準格律處分。應諸色罪人,除謀反大逆外,其餘幷不得誅殺骨肉、籍沒家產。”先是,晉天福中敕,凡和奸者,男子婦人幷處極法,至是始改從律文焉。

世宗顯德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准宣,法書行用多時,文意古質,條目繁細,使人難會,兼前後敕格,互換重疊,亦難詳定。宜令中書門下幷重刪定,務從節要,所貴天下易為詳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衡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日弛之於家,刑法不可一日廢之於國,雖堯、舜淳古之代,亦不能捨此而致理矣。今奉制旨刪定律令,有以見聖君
【 译 文 】
第九 刑法志

员外郎曹匡躬、大理正段涛共同议定重写法典一百四十八卷。在这以前,汉隐帝末年,因战乱导致法书遗失,到这时大理寺奏重写律令格式、统一编敕,共改正笔画及义理的误字二百一十四处,以及晋、汉及国初事情涉及刑法敕条的,共二百余件,分为两卷,附在编敕后,叫做《大周续编敕》,令省、寺施行。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根据元年正月五日所颁敕书的节录文字,今后所有犯盗窃赃物和通奸罪的,都依照晋天福元年以前的条令施行。各种犯罪的人,除反叛罪以外,其余罪犯都不没收家产、诛杀骨肉,一切依格令处分。请再下圣明诏书,颁布告示天下。”于是下诏说:“敕书的文字,分明有所改革,很担心边防远郡,未能详察,应更申明,以免差误。盗贼,若是强盗,就按以前的格条断遣;如是犯盗窃罪的,就按赃物,窃绢在三匹以上的,一律处决示众,不处估价为定;不满三匹的,按等次断决。丈夫之妇被强奸的,男子判决处死,妇人不连坐;犯和奸罪的,都按律断决,不要处死。其余私罪犯,按格律处分。所有各种罪犯,除了谋反叛逆外,其他都不能诛杀骨肉、没收家产。这以前,晋天福中的敕训,凡和奸的,男子处死,到这时才改从律文。”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根据所见,法书施用多年,文意古雅质朴,条目繁多,使人难以领会,加上前后敕格,互换重复,难以详细审定。应该让中书门下一并重新删定,务必简要,以使天下易于详尽瞭解为最上。法律是驾驭人的马勒,是挽救弊端的刀斧,在家中不可一天放松鞭扑,在国家不可一天废弛法律,即使是尧、舜淳古的时代,也不能舍弃刑罚,以达到天下太平。现今遵奉诏旨删定律令,从这些可以看出圣明君主制定法律,以体恤百姓明白易行。”
📄 第 729 页 1450 字
【 原 文 】
刑法

賞罰的增減,法典十卷、中統本朝雅質檢閱猾的運,刑網根據右庶中、趙礪王仲理解根據領會便,全部御史酌詳上,在都應膳

欽恤明罰敕法之意也。竊以律令之書,政理之本,經聖賢之損益,為古今之章程,歷代以來,謂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開成格》一十卷、《大中統類》一十二卷、後唐以來至漢末編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獄定刑,無出於此。律令則文辭古質,看覽者難以詳明;格敕則條目繁多,檢閱者或有疑誤。加之邊遠之地,貪猾之徒,緣此為奸,淩以成弊。方屬盛明之運,宜伸畫一之規,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聖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雜事張湜、太子右庶子劇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職方郎中鄧守中、倉部郎中王瑩、司封員外郎賈玭、太常博士趙礪、國子博士李光贊、大理正蘇曉、太子中允王仲等一十人,編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難解者,就文訓釋;格敕之有繁雜者,隨事刪除。止要諧理省文,兼且直書易會。其中有輕重未當,便於古而不便於今,矛盾相違,可於此而不可於彼,盡宜改正,無或牽拘。候編集畢日,委御史臺、尚書省四品以上及兩省五品以上官參詳可否,送中書門下議定,奏取進止。”詔從之。自是湜等於都省集議刪定,仍令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侍御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奉詔編集刑書,悉有條貫,兵部尚書張昭等一十人,參詳旨要,更加損益。臣質、臣遵據文評議,備見精審。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於今、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於本條之下;其有損。所編義理容相對今下另的,
【 译 文 】
律令之书是政理的根本,经过圣贤增损,成为古今遵守的章程,历代以来,叫做律。现今朝廷所通用的有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十卷、《大中刑统》十二卷、后唐至后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诸司制敕等。判案定刑,不出于此。律令文辞古奥,看的人难以完全明白;格敕条目繁多,执行的人或有怀疑误解。加上边远地方,贪婪狡诈的人,据此干坏事,渐成弊端。正当盛明的时候,应提出统一的规章,所希望的是百姓不陷于刑罚,官吏懂得所应遵守的法令。我们商量,望圣上准许旨意施行,并派遣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宾客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职方郎中邵守愚、仓部郎中王璧、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李郁、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刘彦等十人,编集新格,勒成书籍。律令有难以理解的地方,根据文字注释;格敕有太繁杂的,根据情况删除。只要合理简洁,同时要直言易于理解。其中有轻重不当,古代方便而现在不方便,相互矛盾,这里行得通而那里行不通,应该加以改正,不要有拘束。等到编集完毕时,委托门下省、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员参详审察是否可行,送中书门下商议决定,上奏皇帝斟酌可行与否。”下诏听从。从此张湜等人在门下省集中商议删定,仍令掌天子膳食的官员供食。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都有条不紊,兵部尚书范昭等一十人,参酌详审主旨纲要,更加以增补。臣范质、臣王溥据文评议,全书都很精审。编集的,以律为主;辞意难解的,以疏释意;容易理解的,就省略疏通的文字。式令有内容相近的附于后,格敕有废除增置的再附后。有关今天不方便的事、完备阐述未尽的,在本条之后另立新条;有文理艰深古雅、担心别人有疑惑的,另用红字注释。至于朝廷的禁令、州县的通行规定,也一并收录,以便查阅。”上览奏,嘉其详备,命付有司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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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常科條例,打開書在。所編卷。刑周刑統起通行已盡,事及三數。所例,望上奏。”侍御史三十四

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至於朝廷之禁令,州縣之常科,各以類分,悉令編附。所冀發函展卷,綱目無遺,究本計源,刑政咸在。其所編集,勒成一部,別有目錄,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盡統於茲,目之為《大周刑統》,欲請頒行天下,與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統類》、《開成格》、編敕等,采掇既盡,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來有宣命指揮公事及三司臨時條法,州縣見今施行,不在編集之數。應該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見行條件,望令本司刪集,送中書門下詳議聞奏。”敕宜依,仍頒行天下。乃賜侍御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各銀器二十兩,雜綵三十四,賞刪定《刑統》之勞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應御史臺河南府行臺馬步司左右軍巡院,見禁囚徒,據罪輕重,限十日內並須決遣申奏。仍委四京、諸道州府,見禁囚徒,速宜疏決,不得淹停。兼恐內外形勢官員私事寄禁,切要止絕,俾無冤滯。”

三年五月己未,敕:“在京及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無大過,速令疏決,不得淹滯。”六月甲寅,敕:“刑以秋冬,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滯淹。若或十人之中,止為一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錮逾時。言念哀矜,又難全廢。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並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申奏,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是事繫軍機,須行嚴令,或謀惡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殺人,難於留滯,並不在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應天下州使繫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

唐河南根據罪四京、決,不為了私滯留。”

三府,所令疏理“秋冬行擔心淹能以輕難以完各委本等到過軍事機逆,或分以後

天各州各
【 译 文 】
第九 刑法志

,各按类分,全部编录附上。所希望的是卷,纲目没有缺漏,研讨本源,刑政都编集的,勒成一部,另有目录,共二十一名的纲要,全部统率在此书中,名叫《大》,想请颁布施行于天下,与律疏令式一。《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录不在司法行使的范围。自来有宣命指挥公司临时条法,州县现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有京城各官府的公事,各官府各有现行条令本官府删汰编集,送中书门下详细审议教:宜依从,并颁布行于天下。于是赐知杂事张湜等九人银器各二十两,杂綵各,奖赏他们删定《刑统》的功劳。

同光二年六月己巳,下诏说:“所有御史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将现禁囚徒,行轻重,限十日内均须决遣申奏。仍委托各道州府,将现禁囚徒,应迅速疏理判得淹滞停留。同时担心内外有势力的官员事委托囚禁,要切实制止杜绝,使无冤枉。

年五月己未,下诏说:“在京城及各道州囚禁的罪人,如果没有大的罪过,迅速命判决,不得淹滞。”六月甲寅,下诏说:行刑,虽出自恻隐,罪犯多有连累,反而滞。如果十人之中,只因一人抵死罪,哪累重,禁锢超过时限。想到哀矜怜悯,又全废除。各司囚徒,罪行无论轻重,都宜司,据罪详断申奏,轻的即时疏理,重的了立春,到秋分以后行法。如果事情关系密,必须实行从严的法令,或是阴谋叛是蓄藏奸邪,或是抢劫杀人,难以留到秋,都不在这 one 范围内。”

成元年十一月庚申,下诏说:“所有天下使臣的在押囚犯,除死刑罪以上,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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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地食同請依應敬奉刑由否下己未令無天冤另必善時已繼勞者起淹或索禁藉

在長吏,速推勘決斷,不得傍追證對。經過食宿之地,除當死刑外,並仰釋放,兼不許懲治。”

二年春,左拾遺李同上言:“天下繫囚,請委長吏逐旬親自引問,質其罪狀真虛,然後論之以法,庶無枉濫。”從之。

六月,大理少卿王鬱上言:“凡決極刑,合三覆奏,近年以來,全不守此。伏乞今後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奉敕宜依。

八月,西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極刑者,令決前一日各一覆奏。緣當府地遠,此後凡有極刑,不審准條疏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祇為應在洛京有犯極刑者覆奏,其諸道已降旨命,准舊例施行。今詳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慮諸道有此疑惑,故令曉諭。”

十月辛丑,德音:“為政之要,切在無私;聽訟之方,唯期不濫。天下諸州府官員,如有善推疑獄及曾雪冤濫兼有異政者,當具姓名聞奏,別加甄獎。”

長興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氣,必在伸冤;將設公方,實資獎善。州縣官僚能雪冤獄活人生命者,許非時選,仍加階超資注官,與轉服色,已著緋者與轉兼官。”

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薦承鴻業,念彼疲瘵,勞於寐興。或慮官不得人,因成紊亂;或慮刑非其罪,遂至怨嗟。王化所興,獄訟為本,苟無訓勵,必有滯淹。近日諸道百姓,或諸多違犯,或小可鬥爭。官吏曲縱胥徒,巧求瑕釁。初則滋張節目,作法拘囚;終則誅剥貨財,市恩出拔。外憑公道,內徇私情,無理者轉務遷延,有理者卻思退
【 译 文 】
的长吏,迅速推勘判决,不得旁追对证。经过宿的地方,除当判处死刑的以外,都望释放,时不予惩治。”

二年春,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在押囚犯,委长吏每十天亲自引问,询问罪状真伪,然后法论处,希望没有冤枉滥刑。”听从了。

六月,大理少卿王鬱上奏:“凡判决死刑,三次复奏,近年以来,完全不遵守这一规定。
请今后在处决之前和处决之日令各复奏一次。”诏应依从。

八月,西京奏:“奉近日敕诏,在京城犯死的人,今在处决之前和处决之日各复奏一次。
于当地州府地处偏远,此后凡有死刑,不知是要根据条疏复奏。”奉诏旨:“前六月二十日所诏书,只为所有在洛阳犯死刑的人复奏,各道下诏旨,按旧例施行。现今细审西京所奏,还明白近日诏令,同时担心各道有这种疑惑,故晓谕。”

十月辛丑,恩诏:“为政最重的,确实在于私;听取诉讼的办法,只希望不要滥用刑罚。
下各州府的官员,如有善于推求疑狱及曾昭雪案同时有特殊政绩的人,应当开列姓名上奏,加甄奖。”

长兴元年二月,下诏说:“想贯通和合之气,定在于伸冤;要树立公正方直,确实须靠奖。州县官僚能够昭雪冤狱救活人命的,允许随推选,并加阶超越资历授官,改变官服颜色,穿绯服的可转兼任官职。”

二年二月辛亥,下诏说:“我以卑微之身,承大业,想到那些疲病的人,白天黑夜都使我心。或者担心官吏不称职,因而造成乱政;或担心无罪受刑,招致怨愤嗟叹。帝王治化的兴,狱讼是根本,如果没有训诫勉励,必定会有滞。近日各道百姓,或有各种违法犯罪的事,为小事而争斗。官员违法放纵胥吏,用尽心计求瑕疵破绽。开初就藉题发挥,设法拘捕囚;最后就索取财物,卖人情释放囚犯。表面愿公道,内里曲从私情,无理的人辗转请求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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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延,有漸喪失宰等,責。凡且放縱投信倖吏,都朝廷典所管轄卯,下和以前應令所 有滯澀四中囚犯經不住囚院,應當受地下也的盆子‘欽哉’如同大武王那設置病實放在醫生診如敢故一并加派人洗應各道州遣送。便處置送。如圍。”清天下州之苦,擔心執

縮。積成訛弊,漸失紀綱。自今後切委逐處官吏州牧縣宰等,深體余懷,各舉爾職。凡關推究,速與剴裁。如敢苟縱依違,遂成枉濫,或經臺訴屈,或投匦申冤,勘問不虛,其元推官典并當責罰,其逐處觀察使、刺史,別議朝典。宜令諸道州府,各依此處分,所管屬郡,委本道嚴切指揮。”八月丁卯,敕:“三京、諸道州府刑獄,近日訪問,依前禁繫人,多不旋決,諸道宜令所在各委長吏,專切推窮,不得有滯淹。”

四月,前濮州錄事參軍崔琮上言:“諸道獄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勝苦致斃,翻以病聞,請置病囚院,兼加醫藥。”中書覆云:“有罪當刑,仰天無恨;無病致斃,沒地銜冤。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須資異鑒,《書》著‘欽哉’之旨,《禮》摽‘例也’之文,因彰善於泣辜,更推恩於扇暍。所請置病囚院,望依,仍委隨處長吏,專切經心。或有病囚,當時遣醫人診候,治療後,據所犯輕重決斷。如敢故違,致病囚負屈身亡,本處官吏,并加嚴斷。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應順元年三月戊午,詔:“應三京、諸道州府繫囚,據罪輕重,疾速斷遣。比來停滯,須奏取裁,不便區分,故為留滯。今後凡有刑獄,據理斷遣。如有敕推按,理合奏聞,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詔:“在京諸獄及天下州府見繫罪人,正當暑毒之時,未免拘囚之苦,誠知負罪,特軫予懷。恐法吏生情,滯於決斷。詔
【 译 文 】
第九 刑法志

审理的人却想退缩。积累成为错误弊端,渐渐破坏纲纪。从今以后切实委托各处官吏州守县令,深深体念我的心愿,各自负起你们的职责,凡是没有推究的,迅速进行裁断。如果敢苟且拖延,依违不决,造成冤案,或到台诉屈,或致死于冤,勘问属实,那些原来推究的官员小吏都要受到责罚,各处观察使、刺史,另议按律条章程处理。应令各道州府,各自按此处分,所属的属郡,由本道严格切实指挥。”八月丁巳,下诏说:“三京、各道州府刑狱,近日听说,有一样囚禁犯人,很多没有立即裁决。各道所在之地各委长吏,专门切实推究穷尽,不得拖延。”

十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奏:“各道狱中囚犯,担心狱吏不按照律条来拷打,有些囚犯受苦刑致死,狱吏反以病死上奏,请设置病囚院,同时增加医师药物。”中书复奏说:“有罪者施刑,仰望老天没有怨恨;无病致死,埋在地下会衔冤。死灰复燃必靠最大的仁惠,反放出来得到光照须靠特殊的镜子。《尚书》著有‘敬德’的旨意,《礼记》标有‘恻也’的文字,要像舜那样为罪人哭泣来表彰善心,又要像周公那样替中暑的人扇风取凉来推广恩德。所请设立病囚院,希望依从,并委各处长吏,专门切实放在心上。或许有生病的囚犯,应当及时派遣医治,治疗后,再根据所犯轻重判决裁断。如果故意违反,造成病囚负屈身亡,本地官吏,一律从严惩处。同时每到夏至,五天一次,派人刷枷锁。”

顺元年三月戊午,下诏说:“所有三京、各道州府的在押囚犯,根据罪行轻重,迅速断决。近来停滞的囚犯,必须上奏听取裁决,不得因此留滞。今后凡有刑狱,据理断决遣送,如有诏敕推究按察,理应奏闻,不在这一范围。”

泰元年五月丁丑,下诏说:“在京各狱及各道州府现今在押的罪犯,正值酷暑,难免拘禁之苦。我诚然知道他们有罪,特别痛绕我的心怀。但法官吏挟带私情,迟于判决断遣。诏书到达,务必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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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至,所在長吏親自慮問,據輕重疾速斷遣,無淹滯。”

晉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及三京、諸道州府:“今後或有繫囚染疾者,幷令逐處軍醫看候,於公廨錢內量支藥價,或事輕者,仍許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節度使桑維翰奏:“管內所獲賊人,從來籍沒財產,云是鄴都舊例,格律未見明文。”敕:“今後凡有賊人,准格定罪,不得沒納家贄。天下諸州,準此處分。”

三月庚午,詳定院奏:“前守洪洞縣主簿盧燦進策云:‘伏以刑獄至重,朝廷所難,尚書省分職六司,天下謂之會府,且諸道決獄,若關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欲請州府凡斷大辟罪人訖,逐季具有無申報刑部,仍俱錄案款事節,幷本判官、馬步都虞侯、司法參軍、法直官、馬步司判官名銜申聞,所貴或有案內情曲不圓,刑部可行覆勘。如此則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輕易刑書,非唯免有銜冤,抑亦勸其立政者。’臣等參詳,伏以人命至重,國法須精,雖載舊章,更宜條理,誠為允當,望賜施行。”從之。五月,詔曰:“刑獄之難,古今所重,但關人命,實動天心,或有冤魂,則傷和氣。應諸道州府,凡有囚徒,據推勘到案款,一一盡理,子細檢律令格敕,其間或有疑者,准令文讞,大理寺亦疑,申尚書省,省寺明有指歸,州府然後決遣。”

五年三月丙子,詔曰:“自大中六年已來,勞耳稱冤,決杖流配,訴雖有理,不在申明。今後據其所陳,與為勘斷,勞耳之罪,准律別科。”

六年秋七月庚辰,詔曰:“政教所切,獄訟惟先,推窮須察於事情,
【 译 文 】
所在长吏亲自审问,根据轻重迅速断决遣送,不得淹滞。”

晋天福二年八月,下诏给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各道州府:“今后如果有在押囚犯患病的,均令各处军医诊断,在公府钱内酌量支付药价,犯罪轻的,并允许家里人看望。”

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奏:“相州境内所捉获的盗贼,从来都要没收财产,说是邺都旧例,格律未见有明文规定。”下诏说:“今后凡抓获盗贼,按格律定罪,不得没收家资。天下各地皆按此处分。”

三月庚午,详定院奏:“前守洪洞县主簿卢文策说:‘刑狱最重要,朝廷所为难的,尚书省分其职责为六司,天下叫做会府,而且各道判官审理诉讼,如果涉及人命,刑部不应不知道。想请今后凡判完死刑罪人,按季度开列有无死刑申报刑部,并完备抄录案款事节及该案的判官、马步司推官、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的姓名,然后申奏,所看重的是如果案内情况有漏洞,刑部可进行复审。这样天下就遵守法律,不敢轻视法律,不仅可防止衔冤而死,还可勉励为政的官员。’我们参酌详审后,认为人命最重要,国家刑狱必须精当即使记载过去的章疏,更应该有条理,确实公允恰当,希望加以施行。”听从了。

下诏说:“刑狱难办,古今都很重视。只因关系人命,实际会震动天心,如有冤魂,就伤天地之和。所有各道州府,凡有囚犯,根据推勘到的案卷,一一全部清理,仔细检阅律令格敕,其中若有可疑,根据律令复审定案,大理寺也有怀疑的,应申奏尚书省。尚书省、大理寺有了明确指示,再由州府然后判决发落。”

五年三月丙子,下诏说:“自大中六年以来,割耳之刑喊冤的人,都要鞭打流放,即使申诉到朝廷,也不再申明。今后根据所作陈述,为他勘验割耳的罪过,根据法律另外判刑。”

六年秋七月庚辰,下诏说:“政教所关切的,以民居首位,推求穷究须弄明事情,判决发遣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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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須遵
太平
各種
決發

斷遣必遵於條法,用弘欽恤,以致和平。應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諸色人等,宜令逐處長吏,常切提撕,疾速決遣,每務公當,勿使滯淹。”

天下
有一
很多
憐憫
用以
道州
格切
案判
主管

天福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臨寰宇,思致和平,將以四海為家,慮有一物失所。每念狴牢之內,或多枉撓之人,屬此炎蒸,倍宜軫憫,冀絕滯淹之嘆,用資欽恤之仁。應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罪人等,宜令逐處長吏,嚴切指揮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結絕斷遣,不得淹延,及致冤濫,仍付所司。”

章說
百姓
為政
是盛
生、
的時
爲各
的人
律條
害;禁,
停止
漸成
成長
禁絕
姓,
慶賀
苦,
耗費
悲憫
官抑
依從

開運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簡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萬物,廣博厚之恩;帝王牧黎元,行寬大之令。是知恤刑緩獄,乃為政之先;布德行惠,實愛民之本。今盛夏之月,農事方殷,是雷風長養之時,乃動植蕃蕪之際。宜順時令,以弘至仁。竊以諸道州府都郡縣應見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滯區分,胥吏侮文,枝蔓乃衆。捶楚之下,或陷無辜;縲絏之中,莫能自理。苟一人拘繫,則數人營財,物用既殫,工業亦罷。若此之類,實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淒成斯弊。伏乞降詔旨,令所在刑獄,委長吏親自錄問,量罪疾速斷遣,務絕冤濫,勿得淹留,庶免虛禁平人,妨奪農力,冀召和氣,以慶明時。”

敕曰:“囹圄之中,縲絏之苦,奸吏苟窮於枝蔓,平人用費於貨財,由茲滯淹,兼致屈塞。桑簡能體茲軫憫,專有數陳,請長吏躬親,免獄官抑逼,深為允當,宜再頌行。宜依。”

十月甲子,秘書省著作郎邊玗上
【 译 文 】
守法律条文,用以弘扬恻隐之心,达到天下太平。所有三京、邺都及各道州府,现在囚禁的人,应令各处长吏,常常切实把握,迅速判决,务求公正允当,不使拖延。”

天福八年四月壬申,下诏说:“我自从君临天下,就想达到天下太平,将以四海为家,担心百姓失去应有的处所。常想到监狱之中,或有冤枉的人,正当这样炎热的时候,更应悲痛,希望杜绝因案件拖滞不决而引起的哀叹,帮助体现朝廷的仁心。所有三京、邺都及各道州府,现在囚禁的各种犯人,应令各处长吏严实指挥本案推勘部门及委本所判官,迅速结案判决发遣,不得迟延,造成冤案滥刑,并交付有关部门。”

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简能上密封奏章:“天帝养育万物,扩充博厚的恩德;帝王管理天下,实行宽大的法令。由此可知恤刑缓狱,是为政的先务;布德行惠,实为爱民的根本。现在夏五月,农作正大规模进行,这是雷动风行、万物生长发育的时期,也就是动物植物繁衍的关键时刻。应当顺应时节,广施大仁大德。私下以为,各路州府京都郡县,所有现在囚禁的犯人,有的在监狱很久,未及时处理,胥吏歪曲玩弄法文,牵连许多人。鞭打之下,有的无罪受刑,囚禁之中,不能自己申理。只要一人被囚,就要几人为他经营钱财,财物用尽,生计也断绝。像这类事,实际很多,官吏因循不改,渐渐成为弊端。敬请降下诏书,命令各地刑狱,责成长吏亲自审问,根据罪行迅速判决发遣,务求避免冤案滥刑,不得淹滞,不要无罪囚禁平民百姓,妨害侵夺农业劳动力,望能召回和合之气,重现圣明时代。”下诏说:“监狱之中,囚禁之人,奸吏如果无穷无尽地节外生枝,百姓会因此耗尽资财,由此造成淹滞不通。桑简能体念这种情形,特地加以陈奏,请长吏亲自处理,以免狱吏逼迫囚犯,非常恰当,应再次颁布施行。应该如此。”

十月甲子,秘书省著作郎边玕上密封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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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刑法

說:
的美
規。
以前
下,
晚纔
生命
然沒
再次
前朝
祇因
沒空
證明
敬請
次,
有怨
歌頌
詔說
定的
盡審
為朝
恤,

封事曰:“臣聞從諫如流,人君之令範;極言無隱,臣子之常規。蓋欲表大國之任人,致萬邦之無事,前文備載,可舉而行。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玄,運膺下武,旰食宵衣而矜念,好生惡殺以推仁,幾措典刑,固無冤枉。然以照臨之內,州郡尤多,若不再具舉明,伏恐漸成奸弊。臣竊見諸道刑獄,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繫罪人,五日一度錄問。但以年月稍遠,漸致因循。或長吏事煩,不暇躬親點檢;或胥徒啓倖,妄要追領證明。慮有涉於淫刑,即恐傷於和氣。伏乞特降詔敕,自今後諸道并委長吏五日一度,當面同共錄問,所冀處法者無恨,衡冤者獲伸。俾令四海九州,咸歌聖德;五風十雨,永致昌期。” 敕曰:“人之命無以復生,國之刑不可濫舉。雖一成之典,務在公平;而三覆其詞,所宜詳審。凡居法吏,合究獄情。邊犴近陟周行,俄陳謙議,更彰欽恤,宜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遺竇儼上疏曰:“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王,則天垂象,本欲生之,義期止殺。絞斬之坐,皆刑之極也。又准天成三年閏八月二十三日敕,行極法日,宜不舉樂,減常膳;又刑部式,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斯皆人君哀矜不捨之道也。竊以蚩尤爲五虐之科,尚行鞭扑;漢祖約三章之法,止有死刑。絞者筋骨相連,斬者頭頸異處,大辟之目,不出兩端。淫刑所興,近聞數等。蓋緣外地,不守通規,肆率情性,或以長釘貫篸入手足,或以短刀鑿割人肌膚,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聲而上達,致和氣以有傷。將宏守位之仁,在峻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嚴加禁斷者。”

看見
帝王
目的
刑。
刑的
式規
都是
蚩尤
章,
死刑
有幾
肆地
或以
冤聲
的仁
下明
【 译 文 】
“我听说听从规劝像流水一样迅速,是君主的好典范;把话说尽而无隐瞒,是臣子的常要。要想彰显大国的知人善任,达到天下无事,的文献记载完备,可参照施行。敬以皇帝陛德合上天,天运所受是先文德而后武功,很吃饭,天未亮就穿衣起身,辗转思念,喜爱,厌恶杀生以推行仁政,几乎废除刑罚,固有冤枉。然因普天之下,州郡特别多,若不进行明察,担心渐成奸弊。我见各道刑狱,曾下诏书,凡是囚禁罪人,五日录问一次。年月稍远,渐渐导致拖沓。或者长吏事多,亲自点检;或者胥吏萌生侥幸,妄图要追领。担心一有涉及滥刑,就怕伤害和合之气。特下诏书,从今以后各道都委长吏五天一当面共同录问,所希望的是受法惩处的人没恨,衔冤的人得以伸雪。使得四海九州,都盛德;风调雨顺,永久达到昌盛时期。”下:“人命无法重生,国刑不可滥用。虽然固典章,务在公平;而三次复核供词,所应详理。凡任法吏,应深究狱情。边纡近日纔升官,很快就陈述正直的言论,更加彰明体应答应他的陈述。”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遗窦俨上奏说:“我名例律的注疏说:就死刑而言,古代圣明的,效法上天,垂示天象,本就想保全人生,是废除死刑。绞死斩头一类的办罪,都是极又据天成三年闰八月二十三日诏令,执行死的日子,应不奏乐,减少常规的膳食;又刑部定,判重杖一次来处死,用以代替极刑,这人君哀怜犯人、不舍弃犯人的办法。我认为创五种虐刑,还实行鞭扑;汉高祖约法三只有死刑。绞刑筋骨相连,斩首头颈异地,的种类,不出这两种。滥刑兴起,近来听说等。大概由于外地,不遵守通常的法规,放按个人情性行事,或用长钉贯穿人的手足,短刀分割人的肌肤,以至几天半生半死,使达到上天,致使伤害和气。将要弘大在位者爱,就在于严守必须遵行的法令。想请求特诏,严加禁止。”下诏说:“文明的事物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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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敕曰:“文物方興,刑罰須當,有罪宜從於正法,去邪漸契於古風。寶儼所貢奏章,實裨理道,宜依所奏,准律令施行。”

漢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貴寬易,刑尚哀矜,慮滋蔓之生奸,實軫傷而是念。今屬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將冀和平,無如獄訟。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見繫罪人,委逐處長吏躬親慮問,其於決斷,務在公平,但見其情,即為具獄,勿令牽引,遂致淹停,無縱舞文,有傷和氣。”

四月甲午,敕曰:“月戒正陽,候當小暑,乃挺重出輕之日,是恤刑議獄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窮,薄罰者畫時疏決,用符時令,勿縱滯淹。三京、鄴都、諸道州府在獄見繫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斷遣,無致淹滯枉濫。”

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獄訟攸切,不唯枉撓,兼慮滯淹。適當長養之時,正屬熇蒸之候,累行條貫,俾速施行,靡不丁寧,未曾奏報。再頌告諭,無或因循。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詔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無致逗留。”

周廣順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時當化育,氣屬炎蒸,乃思繚紲之人,是軫哀矜之念,慮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濫窮屈而未得伸宣,或饑渴疾病而無所控告。以罪當刑者,唯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為上不明,安得無應。欽恤之道,夙宵靡寧。應諸道州府見繫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據輕斷遣,不得淹滯。仍令獄吏,灑掃牢獄,當令虛歇;洗滌枷械,無令蚤虱;供給水漿,無令透氣;”
【 译 文 】
第九 刑法志

刑罚必须恰当,有罪应按正法处置,除去歪道来逐渐契合古风。宝俨所上奏章,确实合道,应依所奏,按律令施行。”

汉乾祐二年正月,下诏说:“政以宽大平易,刑要崇尚哀怜矜悯,担心滋生奸邪,委实伤痛之情。现在正是三元改变气候之时,一季之始,将望和平,没有比狱讼更重要了。三京、都、各道州府现在囚禁的犯人,委官吏亲自讯问,判决断案,务求公平,只要查真案情,就为定案,不让牵连,造成淹滞,不要放纵舞文作弊的人,以伤和合之气。”

四月甲午,下诏说:“月份正当四月,气候小暑,是宽待重犯释放轻犯的日子,也是慎刑的时候,有罪的应迅速勘问完毕,处罚轻者限时疏理判决,用以符合时令,不要放任淹滞。三京、都、各道州府狱中现在囚禁的罪犯,应令所在部门迅速判决发落,不要造成淹滞。”

五月辛未,下诏说:“政化所先,狱讼最迫,不只是枉曲,同时担心淹滞。正当万物生长、气候炎热的时节,多次下达条令,使迅速施行,无不可叮咛,却未曾奏报。再次颁布告谕,不得拖延。所有三京、都、各道州府,诏令到后,应按已行和未行分别上报,不得延误。”

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下诏说:“我因正当化育,气候炎热的时候,就想到囚禁的人,萦绕心中,忧虑他们不当坐监而坐监,审理拖延,有的人枉滥穷屈而未能伸冤,有的人疾病而没有地方控告。因罪受刑的人,是他自己造成的,法律不可改变;无理受苦的人,执政者不明察,怎能不忧虑。考虑体恤的办理,使我日夜不得安宁。所有各道州府现在囚禁的人,应令官吏迅速推问审理,从轻判决发落,不得拖延。并令狱吏,洒扫监狱,应使空虚,洗涤枷械,不要生跳蚤虱子;供给饮水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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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餓渴。如有疾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無主,官差醫工診候,勿致病亡。循典法之成規,順長贏之時令,俾無淹滯,以致治平。”又,賜諸州詔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既未能化人於無罪,則不可為上而失刑。況時當長贏,事貴清適,念囹圄之閉固,復桎梏之拘縻,處於炎蒸,何異焚灼。在州及所屬刑獄見繫罪人,卿可躬親錄問,省略區分,于入務不行者,令俟務開繫;有理須伸者,速期疏決。俾皆平允,無至滯淹。又以獄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檢察,勿縱侵欺。常令净掃獄房,洗刷枷匣,知其饑渴,供與水漿,有病者聽骨肉看承,無主者遣醫工救療,勿令非理致斃,以致和氣有傷。卿忠幹分憂,仁明莅事,必能奉詔,體我用心。眷委於茲,興寐無已。餘從敕命處分。”

顯德元年十一月,帝謂侍臣曰:“天下所奏獄訟,多追引證,甚致淹延,有及百餘日而未決者。其中有徒黨反告者,劫主陳訴者及妄遭牽引者,應獄吏作倖遲留,致生人休廢活業,朕每念此,彌切疚懷。此後宜條貫所在藩郡,令選明幹僚吏,當其訴訟。如獄不滯留,人無桎縛,明具聞奏,量與甄奬。”

內外官當贖之法,梁、唐皆無定制,多示優容,或因時分輕重。晉天福六年五月,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應內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從品官法,無品官有散試官者,應內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
【 译 文 】
,不要让他们又饥又渴。如有疾病,叫他们家人看护,犯人无人管,官府派医生诊治,不要造成因病死亡。遵照法典的常规,顺应夏季日长时令,使无淹滞,达到治平。”又给各州下诏:“我认为勤于施政,以刑为重,既未能化育百姓于无罪,就不能身居上位而用刑失当。何况正当长夏,事宜清静闲适,想到监狱紧闭,枷锁繁密,处在炎热的时候,与烟熏火燎没有不同。各州及所属刑狱现在囚禁的犯人,你们可亲自录,要略区分犯人,对于在入务期内不宜受理案件,要等到务限过后再审理;有理伸冤的,迅速疏理判决。使得狱案都很公平允当,不至淹滞。又因狱吏任凭性情干坏事,囚犯受到无法办事的苦楚,应该进行检察,不要放纵官吏凌犯人。常令清扫牢房,洗刷枷锁,知道他们饥渴,供应饮水饭食,有病的听任亲人看护,没管的派遣医生救治,不要让无由致死,以致有和合之气。你们以忠诚干练为国分忧,以仁厚明担当责任,必是能够遵奉诏书,体会我的用意。在此眷顾委托,无论起床睡觉都不能不放在心上。其他遵从诏令处置。”

显德元年十一月,皇帝对侍臣说:“天下所献讼,多追求引用证词,严重造成拖延,有到一百多天还未判决的。其中有同党反告的,有劫掠陈述的,有妄遭牵连的,担心狱吏侥幸邀功而滞留,致使百姓废弃谋生之业,我每想到此事,心中更加内疚。今后应命令所在藩郡,选精明干练的僚吏,处理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枉屈,逐项开列上奏,酌量给与甄奖。”

内外官的抵罪、赎罪法则,后梁、后唐都没固定的制度,多方表示优待宽容,或由于时间不同而各有轻重。晋天福六年五月,尚书刑部外郎李象奏:“今后凡是不任职的官吏,不论品秩,若犯罪不得当赎,也不能上请详定院复核。所有内外文武官员,有品位的官自然遵从品法,未入流品而有各种试用官职的人,所有内带朝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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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例。京都運使及諸道州府鎮將等,並請准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步司判官,雖有曾歷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准律,杖罪以下,依決罰例,徒罪以上,仍依當贖法。”至周顯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統》:“今後定罪,諸道行軍司馬、節度副使、副留守,准從五品官例;諸道兩使判官、防禦團練副使,准從六品官例;節度掌書記、團判官、兩蕃營田等使判官,准從七品官例;諸道推巡及軍事判官,准從八品官例;諸軍將校內諸司使、使副、供奉、殷直,臨時奏聽敕旨。”由是內外品官當贖之法,始有定制焉。
【 译 文 】
城运巡使及各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并请遵照律令,不得请求抵罪赎罪。巡马步司判官,虽有曾任流品内官职的人,流外职。根据律文,杖罪以下,依决罚劳役罪以上,仍依当赎法。”到周显德五年,新定《刑统》:“今后定罪,各道行军司度副使、副留守,依照从五品官例;各道官、防禦团练副使,依照从六品官例;节记、团练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依照官例;各道推巡及军事判官,依照从八品各军将校内各司使、副使、供奉、殿直,奏,听候诏旨。”从此内外品官当赎之法,有固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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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舊五代史卷一百四十八

志 第

選舉

按《唐典》,凡選授之制,天官尚書掌之,所以正權衡而進賢能也;凡貢舉之政,春官卿掌之,所以核文行而第秀異也。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縱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軌轍。今采其事,備紀於後,以志五代審官取士之方也。

梁開平元年七月,敕:“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今後宜止絕。”

四月,兵部尚書、權知貢舉姚洎奏:“近代設文科、選胄子,所以綱維名教,崇樹邦本也。今在朝公卿親屬、將相子孫,有文行可取者,請許所在州府薦送,以廣疏材之路。”從之。

唐同光二年十月,中書奏,請停舉選一年。敕:“舉、選二門,國朝之重事,但要精確,難議權停,宜准常例處分。”

天成元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取解,仍令隨處量事,津送赴闕。”

五年二月九日,敕:“近年文士,輕視格條,就試時疏于帖經,登第後恥于赴選。宜絕躁求之路,別開獎勸之門。其進士科已及第者,計選數年,當科取解,後胤可取才的。”
【 译 文 】
按照《唐典》,凡选官授职的制度,由吏部尚书掌管,用以整肃权衡而进用贤能;凡荐举的事,由礼部尚书掌管,用以考核文行并评定等第。到梁代以下,都遵奉施行,即使稍有变革,也不出这一范围。现在采录此事,完备记载于下来表明五代审官取士的方法。

梁 开平元年七月,下诏说:“近年的举人,因被推荐时,不亲自参加考试的叫做‘拔解’,今应禁止。”

四月,兵部尚书、代掌贡举姚洎奏:“近代设立文科,选贵族子弟,用以维系名教,厚置国本。现今在朝公卿亲属、将相子孙,有文行可取的人,请允许所在州府荐送,以扩大搜罗人才的途径。”皇帝听从了。

唐 同光二年十月,中书奏,请停举、选一事,下诏说:“举荐、选官二门,是国朝的重大事情,只要精确,难议暂停,应按常例处理。”

天成元年八月,下诏说:“所有三京、各道,每年贡举人,可按照常年遴选,并令各处根据情况转送赴京。”

五年二月九日,下诏说:“近年文士,轻视科条,参加考试时对帖经疏忽,登第后以赴选为急,应该阻绝急求的途径,另开奖励勤勉的门径。进士科已及第的,累计参选次数在年限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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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時,允的詩賦如有學置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學士承旨、兵部侍郎、權知貢舉崔棁奏:“臣謬蒙眷渥,叨掌文衡,實憂庸懦之材,不副搜羅之旨,敢不揣摩頑鈍,杜絕阿私,上則顯陛下求賢,次則使平人得路。但以今年就舉,比常歲倍多。科目之中,凶豪甚衆,每駁榜出後,則時有喧張,不自省循,但言屈塞,互相朋扇,各出言詞,或云主司不公,或云試官受賂,實應上達聖聽,微臣無以自明,晝省夜思,臨深履薄。今臣欲請令舉人落第之後,或不甘心,任自投狀披陳,却請所試,與疏義對證,兼令其日一甲同共校量,若獨委試官,恐未息詞理。儻是實負抑屈,則所司固難逭憲章;如其妄有陳論,則舉人乞痛加懲斷。冀此際免虛遭謗議,亦將來可久遠施行。儻蒙聖造允俞,伏乞降敕處分。”從之。

天福五年三月,詔:“及第舉人與主司選勝庭宴,及中書舍人靸鞋接見舉人,兼兵部、禮部引人過堂之日,幕次酒食會客,悉宜廢之。”

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曰:“明君側席,雖切旁求;貢士觀光,豈宜濫進。竊窺前代,未設諸科,始以明經,俾升高第。自有《九經》、《五經》之後,及《三禮》、《三傳》已來,孝廉之科,遂因循而不廢,搢紳之士,亦緘默而無言,以至相承,未能改作。每歲明經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餘,舉人如是繁多,試官豈能精當。況此等多不究義,唯攻帖書,文理既不甚通,名第豈可妄授?”

滿日,許令就中書陳狀,於都堂前各試本業詩賦判文。其中才藝灼然可取者,便與除官,如或事業不甚精者,自許准添選。”
【 译 文 】
许到中书省陈状,在都堂前分别考试本业判文。其中才艺突出的人,便任命官职,业不很好的,自然准许添选。”

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崔棁奏:“我错蒙眷顾优渥,愧掌士之任,实在忧虑才能庸懦,不符合搜罗旨意,岂敢不打磨顽钝,杜绝私情,上则下求贤之德,次则使常人得到上进的道因今年参加举荐的,比常年多了一倍。各,凶豪很多,每每张榜以后,就时有喧自己检查自己,只说委屈受阻,相互成群各出不满的言词,或说主考官不公正,或受贿赂,实在担心传到皇上耳里,小臣无剖白,昼夜考虑,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想叫举人落第以后,如果有不服的,听任述,请求把所作试题,与疏义对证,并令科应试的人共同比较,如果独委考官,平息他们的意见。如果确实是受压抑委废主管官员固然难逃法典;如果是妄有陈,那么对举人也请痛加惩处。希望这时免根据的诽谤议论,将来也可长久施行。倘允诺,敬请降诏处置。”听从了。

天福五年三月,下诏说:“及第举人与主考择名胜之地会宴,中书舍人穿拖鞋接见举部、礼部引人过堂这天,设幕帐酒食会部应该废除。”

月,礼部侍郎张允奏:“圣明的君主侧席虽急切旁求贤能;而贡举士人足以观察国能滥进。私自窥探前代,未曾设置诸科,以明经科,使升入高等。自有《九经》、及《三礼》、《三传》以后,孝廉科就沿,搢绅之士也缄默无言,以至相互继承,变。每年明经一科,少的到五百以上,多千多人,举人如此众多,试官哪能精当。些人多数不探究义理,只攻帖书死记,文很通,名次哪能随便给与。而且每年登科,依次赶选的很多,州县之间,必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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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三









與。且常年登科者不少,相次赴選者甚多,州縣之間,必無遣闕;輦轂之下,須有稽留,怨嗟自此而興,謗議因茲而起。但今廣場大啓,諸科并存,明經者悉包於《九經》、《五經》之中,無出於《三禮》、《三傳》之內,若無屋革,恐未便宜,其明經一科,伏請停廢。”又奏:“國家懸科待士,貴務搜揚;貴實求才,須除訛濫。童子每當就試,止在念書,背經則雖似精詳,對卷則不能讀誦。及名成貢部,身返故鄉,但剋日以取官,更無心而習業,濫蠲徭役,虛占官名,其童子一科,亦請停廢。”敕明經、童子、宏詞、拔萃、明算、道舉、百篇等科并停。

天福七年五月,敕:“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材能,方來投獻,宜加明試,俾盡誠謀。起今後應進策條,中書奏覆,敕下,其進策人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如是元進策內,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合格。參選日,其試策上者,委銓司超資注擬,其試策中者,委銓司依資注擬。如是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條并不施行;所試策下,元進策條內有施行者,其本官并仰量與恩賜發遣。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條并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不得再有投進。餘并准前後敕文處分。”

開運元年八月,詔曰:“明經、童子之科,前代所設,蓋期取士,良謂通規。爰自近年,暫從停廢,損益之機未見,牢籠之義全虧。將闡斯文,宜依舊貫,庶臻至理,用廣旁求。其明經、童子二科,今後復置。”

十一月,工部尚書、權知貢舉竇
【 译 文 】
漏;而京城之中,将有羁留,怨声自此而兴,谤因此而起。但现今科场大开,诸科并存,明经科都包括在《九经》、《五经》之中,不会超出《三礼》、《三传》范围,若不改革,恐不适宜,明经一科敬请废除。”又奏:“国家设科待遇士人,贵在务求搜索举拔;责求实才,必须除去訛妄。童子科每当应试,只在念书,背诵经书虽似详熟,面对书卷却不能诵读。到了礼部成名,身归故乡,只求限定时日取得官位,更没有心思温习学业,避免徭役,空占官名。童子一科,也请废除。”诏令明经、童子、宏词、拔萃、明算、进士、百篇等科全停。

天福七年五月,下诏说:“所有各种进策人,须怀抱才能,纔来投献,应进行公开考试,使之献善谋。从今以后应进策条,中书上奏,诏令下来,委门下省考试进策人策题三道,并定上、中、下三等。如果原进策内有可施行的,所试策入上等或中等的,委门下省减少候选期限,或出优牒合格。参与选官时,试策入上等的人,委司超一资登记拟定官职,试策入中等的人,委司按资登记拟定官职。如果所试策入上等或中等,原进策条都未施行;所试策入下等,原进策内有施行的,他的官职都望酌情给与恩赐发遣。如果所试策入下等,所进策条都未施行,便告知后发遣,不能再有投进。其他并按前后诏令处置。”

开运元年八月,下诏说:“明经科、童子科,唐代所设置,目的是选取人才,确实称得上是通达的法规。自从近年,暂时废除,未见有益的迹证,却完全丧失笼络人才的本意。将要阐扬文治,应依旧有条例,为能达到最好的治理,因此需要广泛搜求人才。明经、童子二科,今后重新设置。”

十一月,工部尚书、代掌贡举窦贞固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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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進士考試雜文及與諸科舉人入策,歷代已來,皆以三條燭盡為限,長興二年,改令畫試。伏以懸科取士,有國常規,沿革之道雖殊,公共之情難失。若使就試兩廊之下,揮毫短景之中,視晷刻而惟長稽遲,演詞藻而難求妍麗,未見觀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師古之規,恐失取人之道。今欲考試之時,准舊例以三條燭為限。其進士并諸色舉貢人等,有懷藏書冊入院者,舊例扶出,不令就試,近年以來,雖見懷藏,多是容縱。今欲振舉弛紊,明辨臧否,冀在必行,庶為定式。”

漢乾祐二年,刑部侍郎邊歸讜上言:“臣竊見每年貢舉人數甚衆,動引五舉、六舉,多至二千、三千,既事業不精,即人文何取。請敕三京、都、諸道州府長官,合發諸色貢舉人文解者,并須精加考校,事業精研,即得解送,不得濫有舉送,冀塞濫進之門,開與能之路。”敕:“從之。其間條奏未盡處,下貢院錄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文,告諭天下,依元敕條件施行,如有固違,其隨處考試官員,當准敕條處分。”

周廣順二年二月,禮部侍郎趙上交奏:“貢院諸科,今欲不試泛義,其口義五十道,改試墨義十道。”從之。

三年正月,趙上交奏:“進士元試詩賦各一首,帖經二十帖,對義五通,今欲罷帖經、對義,別試雜文二篇、試策一道。”從之。

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台符奏:“請別試雜文外,其帖經、墨義,仍依元格。”從之。

顯德二年三月,禮部侍郎竇儀奏:“請諸科舉人,若合解不解、不
【 译 文 】
考试杂文及与诸科举人入策,历代以来,以三支烛燃尽为限,长兴二年,改为白天考试。以开科取士,国家常规,沿革的办法虽有不同,而共同的常情难以改变。如果让在两廊之中的考试,在短时间内挥笔,看着时刻而只怕拖延,运用词藻而难以追求妍丽,见不到考文的美文,只是与回答事由相同,既不合师法规矩,恐失去取人的正道。现今想在考试的时候,根据旧例以燃尽三支烛为限。进士和各种科目,有怀藏书册进入试院的,旧例是挟持出试院,不让参加考试。近年以来,虽发现怀藏书册者,却是包容放纵。现今想振兴松弛紊乱的考试制度,辨明好坏,希望严格执行,作为固定形式。”

乾祐二年,刑部侍郎边归讃奏:“我看见贡举人数很多,有的人动辄有五六次举荐,总数达两三千,既然学业不精,人品文章还有何可取。请诏令三京、都、各道州府长官,解送的各种贡举人以文解送的,都必须严格考核比较,学业精研,才能解送,不能滥有推荐。希望能堵塞滥进的门路,开阔举能的途径。”下诏:“听从。其中条奏不详尽的地方,下附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诏文,告谕天下,依诏规定施行,如有违反,各处考试官员,依条处分。”

广顺二年二月,礼部侍郎赵上交奏:“贡举人,现今想不考试泛义,口义五十道,改试策一道。”听从了。

同年正月,赵上交奏:“进士原考试诗赋各一首,帖经二十帖,对义五道,现今想罢帖经、对义,另试杂文二篇、试策一道。”听从了。

同年八月,刑部侍郎、代掌贡举徐台符奏:“除试杂文外,帖经、墨义仍依原有规定。”听从了。

显德二年三月,礼部侍郎窦仪奏:“请各科举人,如果应解送而不解送、不应解送而解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