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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
【 原 文 】
以平朔、弦、望入氣日算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分。凡不盡,半法已上亦從一。以曆法乘朔積日,滿曆周去之;餘如曆法得一,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入曆日及餘。次日加一,累而裁之。若以萬四千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餘,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盡,為小分,以加夜半入曆日。加之滿曆日及餘,去之,得平朔加時所入。加曆日七、餘萬一千八十四、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下弦及後朔。五,以上數;平朔以一百零滿曆七、五,後朔
曆日 行分一日 九千九百九二日 九千八百一十三日 九千六百九十五四日 九千五百六十三五日 九千四百一十四六日 九千二百六十六七日 九千一百一十八八日 八千九百五十三九日 八千七百八十八十日 八千六百四十十一日 八千五百八十二日 八千三百九十二十三日 八千二百七十七
【 译 文 】
以平朔、弦、望入氣日算乘損益率,除以十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分。凡不盡,半法上亦從一。以曆法乘朔積日,減去曆周的整倍餘除以曆法,所得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朔夜半入曆日及餘。次日加一,累次相加。若一萬四千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餘,除以六千五零三,不盡,為小分,以加夜半入曆日。加之昏日及餘,去之,得平朔加時所入。加曆日餘一萬一千零八十四、小分三千九百九十命日數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下弦及月。損 益 率 盈 縮 積 分
益三百九十二 盈初
益三百四十七 盈二千一百四十四萬一千二百二十六
益二百九十五 盈二千一百三十九萬四千八百五十八
益二百三十六 盈二千九百九十五萬二千八百四
益百六十九 盈三千六百七十九萬三千九百五十
益百三 盈四千一百六十九萬七千二百七
益三十六 盈四千四百六十七萬三千五百七十五
損三十八 盈四千五百七十二萬九千五十五
損百一十二 盈四千四百六十三萬六千五百五十七
損百七十八 盈四千一百三十九萬八千六十八
損二百三十八 盈三千六百三十二萬四千六百九十二
損二百九十 盈二千九百三十五萬四千五百二十八
損三百四十一 盈二千九十六萬五千六百六十
【 原 文 】
十四日 八千一百七十八十五日 八千二百一十一
十六日 八千三百一十
十七日 八千四百二十五
十八日 八千五百五十五
十九日 八千六百八十九
二十日 八千八百三十七
二十一日 八千九百八十六
二十二日 九千一百五十一
二十三日 九千二百九十九
二十四日 九千四百四十七
二十五日 九千五百七十八
二十六日 九千七百一十
二十七日 九千八百九
二十八日 九千八百九十一
曆行分與次日相減,為行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減去行分六百七十六,為差法。各置平朔、弦、望加時入曆日餘,乘所入日損益率,以損益其下積分,差法除,為定盈縮積分。置平朔、弦、望小餘,各以入氣積分盈加、縮減之,以入曆積分盈減、縮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日法,皆為定大小餘,命日甲子算外。以歲分乘年為積分,滿周分去之;餘如度法得一,為度。命以虛六,經斗去少爲朔、損益朔、以減退曰乘種法,冬至天正
【 译 文 】
損三百八十六 盈一千一百八萬一千一百六益三百七十一 縮九萬一千四十三益三百二十六 縮千八十三萬四千四益二百一十五 縮二千二百八萬九千三百七十二益二百一十六 縮二千八百二十三萬九千五十益百五十六 縮三千四百四十九萬二千九百三十六益九十 縮三千九百一萬八千三十益二十三 縮四千一百六十一萬九千二百三十五損五十一 縮四千二百二十八萬二千五百四十七損百一十八 縮四千七百九萬九千八百五十七損百八十四 縮三千七百三十九萬二千二百七十九損二百四十三 縮三千二百五十萬九千八百一十四損三百二 縮二千五百二萬三千五百六十二損三百四十七 縮千六百二十九萬五百一十八損三百八十三 縮六百二十二萬九千八百八十曆行分與次日相減,為行差,後多為進,後為退。減去行分六百七十六,為差法。各置平弦、望加時入曆日餘,乘所入日損益率,以益其下積分,除以差法,為定盈縮積分。置平弦、望小餘,各以入氣積分盈時以加、縮時減,以入曆積分盈減、縮加之,滿若不足、進日法,皆為定大小餘,命日甲子算外。以歲分積年數為積分,減去周分的整倍數,餘除以度所得為度。命起虛宿六度,經斗宿去分,得至日度及分。以冬至去合朔日數及分減之,得三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以小分法十四約度分為
【 原 文 】
分,得冬至日度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減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以小分法十四約度分爲行分。凡小分滿法成行分,行分滿法成度。若注曆,又以二十六約行分。月星準此。斗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累加一度,得次日。以行分法乘朔、望定小餘,以九百二十九除爲度分,又以十四約爲行分。以加夜半度,爲朔、望加時日度。定朔加時,日月同度。望則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十六、小分十太。以夜半入曆日餘乘行差,滿曆法得一,以進加、退減曆行分,爲行定分。以朔定小餘乘之,滿日法得一,爲行分。以減加時月度,爲朔、望夜半月度。求次日,加月行定分,累之。歲星率:三百七十七萬五千二百三。
終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自後日損所減百二十分。立春初,日增所加六十分。春分,均加四日。清明畢穀雨,均加五日。立夏畢大暑,均加六日。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乃日損所加六十七分。入寒露,日增所減百一十七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八日。
初見,順,日行百七十一分,日益遲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又留,二十五日五百九十六分,小分七。凡五星留日有分者,以初定見日分加之。若滿行分法,去之,又增一日。乃順,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而伏。
行分注曆七,朔、四經定朔二、半入退減日法夜半
七。
一。
所加盡,立秋七分雪到
分,留二退十六分之。
十分百三
【 译 文 】
戊寅曆443分。凡小分滿法進位爲行分,行分滿法進位成度。若春,又以二十六約行分。月星準此。斗分一百七十小分七半。累加一度,得次日。以行分法乘望定小餘,以九百二十九除爲度分,又以十的爲行分。以加夜半度,爲朔、望加時日度。
期加時,日月同度。望則因加日度一百八十行分四百二十六、小分十又四分之三。以夜入曆日餘乘以行差,除以曆法,所得以進加、減曆行分,爲行定分。以朔定小餘乘之,除以法,所得,爲行分。以減加時月度,爲朔、望半月度。求次日,加月行定分,累之。
木星率:三百七十七萬五千零二十三。
終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行分五千四百一十自後每日損所減一百二十分。立春初日,增六十分。春分,均加四日。從清明到穀雨氣均加五日。從立夏到大暑氣盡,均加六日。
秋初日,加四千零八十分。乃每日損所加六十。入寒露,每日增所減一百一十七分。從小大雪氣盡,均減八日。
初見,順,日行一百七十一分,每日益遲一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零九分。而留,十六日。乃退,每日退九十七分,八十四日二度三十六分。又留,留二十五日五百九十,小分七。凡五星留日有分者,以初定見日分加若滿行分法,去之,又增一日。乃順,初日行六,每日益疾一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四十七分。而伏。
【 原 文 】
熒惑率:七百三十八萬一千二百二十三。終日:七百七十九;行分六百二十六,小分三。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萬六千三百五十四分。乃日損所減五百四十五分。入大寒,日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入雨水後,均加二十九日。立夏初日,加萬九千三百九十二分。乃日損所加二百一十三分。入立秋,依平。入處暑,日增所減百八十四分。入小雪後,均減二十五日。
初見,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百六十三度。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自百二十八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畢百六十一日。又三日損一,盡百八十二日,率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畢百八十八日。乃三日益一,盡二百二十七日,率百八十三日行百五度。又二日益一,盡二百四十九日,率百九十四日行百一十六度。又每日益一,盡三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畢三百三十七日。乃二日損一,盡大雪,復初見。入小寒後,三日去日率一。入雨水,畢立夏,均去日率二十。自後三日減所去一日,畢小暑,依平,為定日率。若入處暑,畢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又依所入之氣以減之,為前疾日度率。若初行入大寒,畢大暑,皆差行,日益遲一分;其餘皆平行。若入白露,畢秋分,初遲,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別為半度之。行訖,然後求平行分,續之。以行分法乘度定率,如日定率而一,為平行分。不盡,為小分。求差行者,減日率一,又半之,加平行分,為初日行分。各盡其三。
分。
所加立夏所加日增日。
十三八日百六日,八日率一盡二六度十五每二每三二十行,度率氣以暑氣行。
度,別為度定行者盡其一分者,分之
【 译 文 】
火星率:七百三十八萬一千二百二十三。終日:七百七十九;行分六百二十六,小分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四乃每日損所減五百四十五分。入大寒,日增四百二十六分。入雨水後,均加二十九日。
夏初日,加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二分。乃每日損二百一十三分。入立秋,不加。入處暑,每增所減一百八十四分。入小雪後,均減二十五
初見,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三度。自後每二日損日、度各一,自一百二十日起,行率一百十七日行九十九度,直至一六十一日。以後又每三日損一,盡一百八十二行率一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直至一百八十日。以後又每三日益一,盡二百二十七日,行一百八十三日行一百零五度。又每二日益一,二百四十九日,行率一百九十四日行一百一十度。又每日益一,盡三百一十日,行率二百五五日行一百十七度,直至三百三十七日。又二日損一,至大雪氣盡,復初見。入小寒後,三日去日率一。從雨水到立夏氣盡,均去日率一。自後每三日減所去一日,至小暑氣盡為平為定日率。若入處暑,到秋分氣盡,皆減去至六。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又依所入之以減之,為前疾日度率。若初行入大寒,到大氣盡,皆差行,每日益遲一分;其餘皆為平若入白露,到秋分氣盡,初遲,每日行半四十日行二十度。即減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半度之。行畢,然後求平行分,續之。以行分法乘率,除以日定率,為平行分。不盡,為小分。求差,減日率一,又半之,加平行分,為初日行分。各日度而遲。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每日益遲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行三十一度五分。此遲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六十三十六。
【 原 文 】
日度而遲。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遲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者,行三十一度五分。此遲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
而留,十三日。前疾去日者,分日於二留,奇從後留。乃退,日百九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
又順。後遲,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此遲在立秋至秋分者,加六度,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此遲初日加行分六十七、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而後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乃每日損一,盡三十七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又二日損一,盡五十七日,率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畢七十九日。又三日益一,盡百三十日,率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又二日益一,盡百四十四日,率百九十日行百一十三度。又每日益一,盡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百五十九度。又每日益二,盡二百日,率二百五十七日行百七十九度。
又每日益一,盡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日行百八十九度,畢二百五十九日。乃二日損一,畢大雪,復初。
後遲加六度者,此後疾去度率六,為定。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為後疾日度率。若入立夏,畢夏至,日行半度,盡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畢大暑,盡四十日,行二十度。
皆去日度率,別為半度之。行訖,然後求平行分,續之。各盡其日度而伏。
鎮星率:三百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四十六。
終日:三百七十八;行分六十一。
【 译 文 】
而留,十三日。如果前疾時減去日數,日和分數二留,奇從後留。乃退,每日退一百九十二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二十六分,小分三。又順。後遲,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每日益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此遲在至秋分者,加六度,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此遲初行分六十七、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而後疾。入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一百三十六度。乃每員一,盡三十七日,行率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度。又每二日損一,盡五十七日,率一百六十日行八十九度,直至七十九日。又每三日益盡一百三十日,行率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零度。又每二日益一,盡一百四十四日,行率一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三度。又每日益一,盡一七十日,行率二百三十七日行一百五十九度。
每日益二,盡二百日,率二百五十七日行一百九度。又每日益一,盡二百一十日,率二百七日行一百八十九度,直至二百五十九日。
每二日損一,直至大雪,復初。如果後遲時加,此後疾去度率六,為定。各依冬至後日數益之,為後疾日度率。若入立夏,到夏至氣每日行半度,盡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到大暑氣盡,盡四十日,行二十度。皆去日,別為半度之。行畢,然後求平行分,續之。各盡度而伏。
土星率:三百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四十六。
終日:三百七八;行分六十一。
【 原 文 】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四千八百一十四分。乃日增所減七十九分。入小寒,均減九日。乃每氣損所減一日。入夏至初日,均減二日。自後十日損所減一日。小暑五日外,依平。入大暑,日增所加百八十一分。入處暑,均加九日。入白露初日,加六千二分。乃日損所加百三十三分。入霜降,日增所減七十九分。
初見,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四十一分,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乃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率:五百五十二萬六千二百。
終日:五百八十三;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平見,入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增所加六十六分。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小滿初日,加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日損所加六十分。入夏至,依平。入小暑,日增所減六十分。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小雪初日,減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日損所減六十六分。
初見,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順,遲,差行,日益疾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入大雪畢小滿者,依此。入芒種,十日減一度。入小暑,畢霜降,均減三度。
入立冬,十日損所減一度,畢小雪。
皆為定度。以行分法乘定度,四十除,為平行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減平行,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
【 译 文 】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四千八百一十四分。日增所減七十九分。入小寒,均減九日。每氣所減一日。入夏至初日,均減二日。自後每十損所減一日。小暑五日外,為平行。入大暑,日增所加一百八十一分。入處暑,均加九日。
自霧初日,加六千零二分。乃每日損所加一百十三分。入霜降,每日增所減七十九分。
初見,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四十八分。而留,留三十八日。乃退,日退四一分,一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留三十日六十一分。乃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金星率:五百五十二萬六千二百。
終日:五百八十三;行分六百二十,小分
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行分六百二十,小入。
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平見,入冬至,為平行。入小寒,每日增六十六分。入立春,到立夏氣盡,均加三小滿初日,加一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每日損六十分。入夏至,為平行。入小暑,每日增減六十分。入立秋,到立冬氣盡,均減三日。
初日,減一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每日損所減六分。
初見,乃退,每日退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順,遲,差行,每日益疾八分,一日行三十度。入大雪到小滿氣盡,依此。入重,每十日減一度。入小暑,到霜降氣盡,均度。入立冬,每十日損所減一度,直至小皆為定度。以行分法乘定度,除以四十,為平行又以四乘三十九,以減平行分,為初日行分。平每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入小寒,每十日度各一。入雨水後,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
【 原 文 】
行十五度。入小寒,十日益日度各一。入雨水後,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入春分後,十日減一。畢立夏,依平。入小滿後,六日減一。畢立秋,日度皆盡,無平行。入霜降後,四日加一。畢大雪,依平。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順遲減度者,計所減之數,以益此度爲定。而晨伏。夕平見,入冬至,日增所減百分。入啓蟄,畢春分,均減九日。清明初日,減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損所減百分。入芒種,依平。入夏至,日增所加百分。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損所減百分。入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入冬至畢立夏者,依此。入小滿,六日加一度。入夏至,畢小暑,均加五度。入大暑,三日減一度。入立秋,畢大雪,依平。從白露畢春分,皆差行,日益疾一分半。以一分半乘百六十九而半之,以加平行,爲初日行分。入清明,畢於處暑,皆平行。乃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入冬至後,十日減日度各一。入啓蟄,畢芒種,皆九日行九度。入夏至後,五日益一。入大暑,依平。入立秋後,六日加一。畢秋分,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入寒露,六日減一。入大雪,依平。順遲,日益遲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數減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
辰星
率:百九萬六千六百八十三。
終日:百一十五;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晨見伏:六十三日;行分五百九十七。
【 译 文 】
。入春分後,每十日減一。至立夏氣盡,為平。入小滿後,每六日減一。直至立秋氣盡,日皆盡,沒有平行。入霜降後,每四日加一。至雪氣盡,為平行。疾,一百七十日行二百零四。若前順遲減度,計所減之數,以益此度為定。而伏。夕平見,入冬至,每日增所減一百分。入啓,到春分氣盡,均減九日。清明初日,減五千百八十六分。乃每日損所減一百分。入芒種,平行。入夏至,每日增所加一百分。入處暑,秋分氣盡,均加九日。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十六分。乃每日損所減一百分。入大雪,為平。
初見,順疾,一百七十日行二百零四度。入至到立夏氣盡,依此。入小滿,每六日加一。入夏至,到小暑氣盡,均加五度。入大暑,三日減一度。入立秋,到大雪氣盡,為平行。
白露到春分氣盡,皆差行,每日益疾一分半。
一分半乘一百六十九而半之,以加平行,為初行分。入清明,到處暑,皆平行。平行,每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入冬至後,每十日減度各一。入啓蟄,到芒種氣盡,皆九日行九。入夏至後,每五日益一。入大暑,為平行。
立秋後,每六日加一。直至秋分氣盡,二十五行二十五度。入寒露,每六日減一。入大雪,平行。順遲,每日益遲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如果前加度,此依數減之。又留,留九日。乃,每日退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
水星率:一百零九萬六千六百八十三。
終日:一百一十五;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
晨見伏:六十三日;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
【 原 文 】
十四,小分七。夕見伏:五十二日。
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依平。入立春後,均減三日。入雨水,畢立夏,應見不見。其在啓蟄、立夏氣內,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晨有木、火、土、金一星者,亦見。入小滿,依平。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至大雪十二日,依平。若在大雪十三日後,日增所減一日。
初見,留,六日。順遲,日行百六十九分。入大寒,畢啓蟄,無此遲行。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寒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無遲行者,此疾日減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後,依平。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入夏至,依平。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其在立秋、霜降氣內,夕有星去日如前者,亦見。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若入小暑,畢處暑,日減二百三分。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暑後,二日去日及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遲,日行百六十九分。若疾減二百三分者,即不須此遲行。又留,六日七分。而夕伏。
各以星率去歲積分,餘反以減其率,餘如度法得一為日,得冬至後晨平見日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計之,命日算外,得所在日。金、水各以晨見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見。各以其星初日所加減之分,計後日損益之數以損益。
七。
行。
盡,外、三入小日。
十三
九分行,日去行。
六分十六度
種氣到霜有星去平行,
行十二百十度。
十日,九分。
留六
各以度至去之,合及分加分,計平見爲
【 译 文 】
夕見伏:五十二日。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為平入立春後,均減三日。入雨水,到立夏氣應見不見。其在啓蟄、立夏氣內,去太陽十八度三十六度內,晨有木、火、土、金一星者,亦見。
滿,為平行。入霜降,到立冬氣盡,均加一入小雪,至大雪十二日,為平行。若在大雪日後,每日增所減一日。
初見,留,留六日。順遲,每日行一百六十。入大寒,到啓蟄氣盡,無此遲行。為平每日行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寒後,每二日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疾,每日行一度六百零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如果前無遲行,此疾每日減二百零三分,十日行度零四分。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後,依平行。入穀雨,到芒盡,均減二日。入夏至,依平行。入立秋,降氣盡,應見不見。其在立秋、霜降氣內,夕去日如前者,亦見。入立冬,到大雪氣盡,依。
初見,順疾,每日行一度六百零九分,十日九度六分。若入小暑,到處暑氣盡,每日減零三分。然後為平行,每日行一度,十日行。入大暑後,每二日去日及度各一,畢於二,日度俱盡,無此平行。遲,日行一百六十。若疾減二百零三分者,即不需此遲行。又留,日七分。而夕伏。
各以星率減去歲積分,餘反以減其率,餘除法所得為日,即冬至後晨平見日及分。以冬合朔日數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計命日算外,得所在日。金、水各以晨見伏日加之,得夕平見。各以其星初日所加減之計後日損益之數以損益之。然後,乃以加減為定見。其加減分若滿行分法進位為日。以
【 原 文 】
之。詫,乃以加減平見為定見。其加減分皆滿行分法為日。以定見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皆十七,晨減、夕加之,得初見宿度。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熒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為母。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疾益、遲損,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則依減,伏不注度。順行出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詫,皆以二十六約行分,為度分。
交會法: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八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
交限:五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
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千二百一十九萬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積月,滿交會法去之;餘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求望,以望分加之。求次月,以朔差加之。其朔望,入大雪,畢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氣差千六百五十分。入啓蟄,畢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
自後日損所加千六百五十分。入芒種,畢夏至,依平。加之滿法,去
定見見云辰星日,各以以其伏不先加
八分
分。
分。
七分
天正月,盡,分。
分。
到夏交在
【 译 文 】
見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半夜半日度,又以星初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星皆十七,晨減、夕加之,得初見宿度。求次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熒惑、太白的小分,以日率為母。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差疾益、遲損,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則依減,不注度。順行出斗宿,去其分;退行入斗宿,加分。然後皆以二十六約行分,為度分。交會法:一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零五點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零二點九分。
朔差:一百零八萬五千四百九十四點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
交限:五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五點八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點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零七百八十二點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零二十五點八內限:一千二百一十九萬一千四百五十八點。
以朔差乘積月,減去交會法的整倍數;餘得月朔入平交分。求望,以望分加之。求次以朔差加之。其朔望,入大雪,到冬至氣不加。入小寒,每日加氣差一千六百五十入啓蟄,到清明氣盡,均加七萬六千一百自後每日損所加一千六百五十分。入芒種,至氣盡,不加。加之滿法,去之。若合朔入小寒與雨水氣內,或在立夏與小滿氣內,且值盈二
【 原 文 】
之。若朔交入小寒畢雨水,及立夏畢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加之。二時已上則否。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入小暑後,日增所減千二百分。入白露,畢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五分。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自後日損所減二千一百一十分。減若不足,加法,乃減之,餘為定交分。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餘為在內道。如望差已下,為去先交分。交限已上,以減交分,餘為去後交分。皆三日法約,為時數。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雖在外道,去交近,亦蝕。在內道,去交遠,亦不蝕。置蝕望定小餘,入曆一日,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餘日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為月蝕定餘。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盡,得月蝕加時。約定小餘如夜漏半已下者,退日算上。
置蝕朔定小餘,入曆一日,即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為定。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其內道,春,去交四時已上入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夏,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秋,去交十一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縮加二百八十;冬,去交五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為定餘。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盡,為時餘,副之。仲辰半前,以副減法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以副為差率。季辰半前,以法加
時以下、日外入小霜降日,百一分。
有星滿去分。
三乘日食不食
十五八日月食不盡退日
若十十八若月加、十;十,季,餘。
為時後,前,餘,以副
【 译 文 】
以下,皆半氣差加之。二時以上則不加。如在望差以外限以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小暑後,每日增所減一千二百分。入白露,到降氣盡,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五分。立冬初減六萬三千三百分,自後每日損所減二千一十分。減若不足,加法,再減之,餘為定交合朔入交分,如交限在內限以上、交分在中限以下伏如前者,不減。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去之,餘為在內道。如望差以下,為去先交在交限以上,以減交分,餘為去後交分。皆乘日法約之,為時數。望則月食,朔在內道則食。雖在外道,去交近,亦食。在內道,去交遠,亦不食。
置食望定小餘,入曆一日,減二百八十;若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日,即減之;餘日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為定餘。十二乘之,除以時法,命子半算外;得月食加時。約定小餘如夜漏半以下者,算上。
置食朔定小餘,入曆一日,即減二百八十;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日,即減之;為定。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
亮在內道,春季,去交在四時以上入曆,盈縮減二百八十;夏季,盈加、縮減二百八秋季,去交在十一時以下,祇有盈加二百八以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縮加二百八十;冬去交在五時以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為定十二乘之。除以時法,命子半算外;不盡,餘,副之。仲辰半前,以副減法為差率;半退半辰,以法加餘,以副為差率。季辰半以法加副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倍法加副,為差率。孟辰半前,三乘其法,減之,餘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
【 原 文 】
副爲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倍法加副,爲差率。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減之,餘爲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以副減之,爲差率。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若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已上者,皆從其六。六時已下,依數不加。皆乘差率,十四除,爲時差。子午半後,以加時餘;卯酉半後,以減時餘;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時法。孟謂寅、巳、申,仲謂午、卯、酉,季謂辰、未、戌。得日蝕加時。
望去交分,冬先後交,皆去二時;春先交,秋後交,去半時;春後交,秋先交,去二時;夏則依定。不足去者,既。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爲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爲月蝕分。
朔去交,在內道,五月朔,加時在南方,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啓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西;處暑畢寒露,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東:皆不蝕。交在外道,先後去交一時內者,皆蝕。若二時內,及先交值盈、後交值縮二時外者,亦蝕。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者,亦蝕。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若去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諸去交三時內有星伏,土、木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蝕。各置去交分。秋分後,畢立春,均減二十二萬八百分。啓蟄初日,畢芒種,日損所減千八百一十
餘率二從皆循除以是寅所在
交,去二三萬月食
方,不食在未時在者,時外者,內者三日星伏晨伏交分分。
百一千四反相者,
【 译 文 】
,又以法加副,乃三乘其法,以副减之,為差。又置去交時數,三以下,加三;六以下,加;九以下,加一;九以上,依數;十二以上,十二。若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以上者,從其六。六時以下,依數不加。皆乘差率,十四,為時差。子午半後,以加時餘;卯酉半後,減時餘;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時法。所謂孟即寅、巳、申,仲即是午、卯、酉,季即是辰、未、戌。得即日食加時。
望去交分,冬季先後交,皆去二時;春季先秋季後交,去半時;春季後交,秋季先交,二時;夏季則依定。不足去者,為食既。乃以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除之,以減十五,餘為食分。
合朔去交分,在內道,五月朔,加時在南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食。啓蟄與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未西;處暑與寒露,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東:皆不食。交在外道,先後去交一時內皆食。若二時內,及先交值盈、後交值縮二時者,亦食。夏季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亦食。若去二分、二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者,亦食。若去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秋分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食。諸去交三時內有式,土、木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食。各置去。秋分後,立春畢,均減二十二萬零八百啓蟄初日,到芒種氣盡,每日損所減一千八十分。夏至後,到白露氣盡,每日增所減二百分。以減去交分,餘為不食分。不足減,則減為不食分。亦以減望差為定法。後交值縮直以望差為定法。其不食分,大寒與立春,
【 原 文 】
分。夏至後,畢白露,日增所減二千四百分。以減去交分,餘為不蝕分。不足減,反相減為不蝕分。亦以減望差為定法。後交值縮者,直以望差為定法。其不蝕分,大寒畢立春,後交五時外,皆去一時。時差值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之。不足減者,皆既。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日蝕分。置日月蝕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為刻率,副之。以乘所入曆損益率,四千五十七為法而一。值盈,反其損益;值縮,依其損益。皆損益其副,為定用刻。乃六乘之,十而一,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又四乘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為復滿。
後交之,之。法,增三所入反其用刻初。滿。
【 译 文 】
五時外,皆去一時。時差值減者,先交減後交加之。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不足減者,皆為食既。十五乘之,除以定以減十五,餘為日食分。置日月食分,四以下,因增二;五以下,因;六以上,因增五。各為刻率,副之。以乘曆損益率,四千零五十七為法除之。值盈,損益;值縮,依其損益。皆損益其副,為定。乃六乘之,十而一,以減食甚辰刻,為虧又四乘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為復
【 原 文 】
唐書卷二十六志 第
曆(
高宗時,《戊寅曆》益疏,淳風作《甲子元曆》以獻。詔太史起麟德二年頒用,謂之《麟德曆》。古曆有章、蔀,有元、紀,有日分、度分,參差不齊,淳風爲總法千三百四十以一之。損益中晷術以考日至,爲木渾圖以測黃道,餘因劉焯《皇極曆》法,增損所宜。當時以爲密,與太史令瞿曇羅所上《經緯曆》參行。
弘道元年十二月甲寅朔,壬午晦。八月,詔二年元日用甲申,故進以癸未晦焉。
永昌元年十一月,改元載初,用周正,以十二月爲臘月,建寅月爲一月。神功二年,司曆以臘爲閏,而前歲之晦,月見東方,太后詔以正月爲閏十月。是歲,甲子南至,改元聖曆。命瞿曇羅作《光宅曆》,將用之。
三年,罷作《光宅曆》,復行夏時,終開元十六年。
《麟德曆》
《麟德曆》麟德元年甲子,距上元積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八十算。
總法:千三百四十。
期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八。
常朔實: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
加三百六十二日盈朔實,減三百五十一日
【 译 文 】
十六(二)
高宗時,《戊寅曆》更加粗疏,李淳風編製《麟德曆》呈獻。皇帝詔令太史從麟德二年開始使用,因此稱為《麟德曆》。古代的曆法中有元、蔀,有元、紀,有日分、度分,這些數據的母參差不齊,李淳風統一為總法一千三百四十。創立“損益日中晷影術”以考校太陽的位置,製作“木渾圖”用以測算黃道,其餘的算法則因襲劉焯的《皇極曆》,但作了適當的增刪。
《麟德曆》在當時被認為是一部精密的曆法,與太史令瞿曇羅所上的《經緯曆》參互行用。
弘道元年十二月甲寅日合朔,壬午為晦日。
是月,詔二年元日改為甲申,故李淳風上奏以癸巳為晦日。
永昌元年十一月,改元為載初,采用周正,以十二月為臘月,建寅月為一月。神功二年,司天官以為臘月為閏月,而前歲之晦,月見東方,後詔以正月為閏十月。是歲,甲子日太陽南中,改元聖曆。詔命瞿曇羅編製《光宅曆》,將行之。聖曆三年,停止編製《光宅曆》,恢復行用夏時,一直到開元十六年。
《麟德曆》麟德元年甲子,距上元共積二十萬九千八百八十算。
總法:一千三百四十。
期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八。
常朔實: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加三百六十為盈朔實,減三百五十一為肭朔實。
【 原 文 】
胸朔實。辰率:三百三十五。
以期實乘積算,為期總。如總法得一,為日。六十去之,命甲子算外,得冬至。累加日十五、小餘二百九十二、小分六之五,得次氣。六乘小餘,辰率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
以常朔實去期總,不滿為閏餘。以閏餘減期總,為總實,如總法得一,為日。以減冬至,得天正常朔。又以常朔小餘并閏餘,以減期總,為總實。因常朔加日二十九、小餘七百一十一,得次朔。因朔加日七、小餘五百一十二大,得上弦。又加,得望及下弦。
進綱十六。秋分後。
退紀十七。春分後。
中節 躔差率 消息總
冬至 益七百二十二 息初
小寒 益六百一十八 息七百二十二
大寒 益五百一十四 息千三百四十
立春 益五百一十四 息千八百五十四
啓蟄 益六百一十八 息二千三百六十
雨水 益七百二十二 息二千九百八十
春分 損七百二十二 息三千七百八
清明 損六百一十八 息二千九百八十
穀雨 損五百一十四 息二千三百六十
立夏 損五百一十四 息千八百五十四
小滿 損六百一十八 息千三百四十
芒種 損七百二十二 息七百二十二
【 译 文 】
辰率:三百三十五。以期實乘以積算,為期總。期總除以總法,得整數商為日數。減去六十的整倍數,命甲子下,求得冬至日。累加日數十五、小餘二百九十二、小分六分之五,得次氣。以六乘小餘,除辰率,命子半算外,各得其加時。
以常朔實去除期總,餘數為閏餘。以閏餘減日,為總實,以總法除總實,所得整數商為日數。以此減冬至日,得天正常朔日。又以常朔小餘加閏餘,以減期總,為總實。因常朔加日數二十九、小餘七百一十一,得次朔。因朔加日數二十九、小餘五百一十二又三分之二,得上弦日;又得望日及下弦日。
進綱十六。秋分後用此數。
退紀十七。春分後用此數。
| | 先後率 | 盈朓積 || --- | --- | --- || | 先五十四 | 盈初 || | 先四十六 | 盈五十四 || | 先三十八 | 盈百 || | 先三十八 | 盈百三十八 || 八 | 先四十六 | 盈百七十六 || 六 | 先五十四 | 盈二百二十二 || | 後五十四 | 盈二百七十六 || 六 | 後四十六 | 盈二百二十二 || 八 | 後三十八 | 盈百七十六 || | 後三十八 | 盈百三十八 || | 後四十六 | 盈百 || | 後五十四 | 盈五十四 |
【 原 文 】
夏至 益七百二十二 消初小暑 益六百一十八 消七百二十二大暑 益五百一十四 消千三百四十立秋 益五百一十四 消千八百五十四處暑 益六百一十八 消二千三百六十白露 益七百二十二 消二千九百八十秋分 損七百二十二 消三千七百八寒露 損六百一十八 消二千九百八十霜降 損五百一十四 消二千三百六十立冬 損五百一十四 消千八百五十四小雪 損六百一十八 消千三百四十大雪 損七百二十二 消七百二十二各以其氣率並後氣率而半之,十二乘之,綱紀除之,為末率。二率相減,餘以十二乘之,綱紀除,為總差。又以十二乘總差,綱紀除之,為別差。以總差前少以減末率,前多以加末率,為初率。累以別差,前少以加初率,前多以減初率,為每日躔差及先後率。乃循積而損益之,各得其日定氣消息與盈肭積。其後無同率,因前末為初率;前少者加總差,前多者以總差減之,為末率。餘依術入之。
各以氣下消息積,息減、消加常氣,為定氣。各以定氣大小餘減所近朔望大小餘,十二通其日,以辰率約其餘,相從為辰總。其氣前多以乘末率,前少以乘初率,十二而一,為總率。前多者,以辰總減綱紀,以乘十二,綱紀而一,以加總率,辰總乘之,二十四除之;前少者,辰總再乘別差,二百八十八除之:皆加總率。乃以先加、後減其氣盈肭積為定。以
乘,數相,又以氣率,數大率。累減,並且後氣率;其餘氣。乘以為前率,綱紀總,差,減該望,
【 译 文 】
先五十四 胸初先四十六 胸五十四先三十八 胸百先三十八 胸百三十八先四十六 胸百七十六先五十四 胸二百二十二後五十四 胸二百七十六後四十六 胸二百二十二後三十八 胸百七十六後三十八 胸百三十八後四十六 胸百後五十四 胸五十四各以該氣率數加後氣率數,除以二,以十二除以綱紀,所得為末率。該氣率數與後氣率相減,餘以十二乘,除以綱紀,所得為總差。
以十二乘總差,除以綱紀,所得為別差。若該氣率數少於後氣率數,以總差減末率,若該氣率大於後氣率數,則以總差加末率,所得為初率。前少時,以別差累加初率,前多時,以別差減初率,為每日躔差及先後率。然後逐日相加進行損益,各得其日定氣消息與盈肭積。若氣與該氣率數變化不同,則以前氣末率為初率。前少時加總差,前多時以總差減,為末率。
餘按照本算法計算。
各以該氣下消息積,息減、消加常氣,為定氣。各以定氣大小餘減所近朔望大小餘,以十二乘以日數,以辰率除餘數,相從為辰總。若該氣前多,則乘以末率,若該氣為前少,則乘以初率,除以十二,所得為總率。前多時,以辰總減已,乘以十二,除以綱紀,以加總率,乘以辰率,除以二十四;前少時,辰總自乘,再乘別差,除以二百八十八:皆加總率。乃以先加、後減氣盈肭積為定積。以定積盈加、肭減常朔弦月,得盈肭大小餘。
【 原 文 】
定積盈加、朓減常朔弦望,得盈朓大小餘。變周:四十四萬三千七十七。
變日:二十七;餘:七百四十三;變奇:一。
變奇法:十二。
月程法:六十七。
以奇法乘總實,滿變周,去之;不滿者,奇法而一,為變分。盈總法從日,得天正常朔夜半入變。加常朔小餘,為經辰所入。因朔加七日、餘五百一十二、奇九,得上弦。轉加,得望、下弦及次朔。加之滿變日及餘,去之。又以所入盈朓定積,盈加、朓減之,得朔、弦、望盈朓經辰所入。
數/盈總小餘二、及次之。弦、
變日 離程
一日 九百八十五
二日 九百七十四
三日 九百六十二
四日 九百四十八
五日 九百三十三
六日 九百一十八
七日 九百二
八日 八百八十六
九日 八百七十
十日 八百五十四
十一日 八百三十九
十二日 八百二十六
十三日 八百一十五
十四日 八百八
【 译 文 】
變周:四十四萬三千零七十七。變日:二十七;餘:七百四十三;變奇:變奇法:十二。
月程法:六十七。
以奇法乘總實,減去變周的整數倍,使得差小於變周;然後以奇法除差數,所得為變分。
應法從日,所得為天正常朔夜半入變。加常朔餘,為經辰所入。因朔加日數七、餘五百一十奇九,得上弦。遞次再加,分別得望、下弦及後朔。若加數大於變日及餘,可以變日及餘減又以所入盈肭定積,盈加、肭減之,得朔、望盈肭經辰所入。
| 增減率 | 遲速積 ||--------|--------|| 增百三十四 | 速初 || 增百一十七 | 速百三十四 || 增九十九 | 速二百五十一 || 增七十八 | 速三百五十 || 增五十六 | 速四百二十八 || 增三十三 | 速四百八十四 || 增九初增九 末減隱 | 速五百一十七 || 減十四 | 速五百二十六 || 減三十八 | 速五百一十二 || 減六十四 | 速四百七十四 || 減八十五 | 速四百一十二 || 減百四 | 速三百二十七 || 減百二十一 | 速二百二十三 || 初減百二 末增二十九 | 速百二 |
【 原 文 】
十五日 八百十十六日 八百一十九
十七日 八百三十二
十八日 八百四十六
十九日 八百六十一
二十日 八百七十七
二十一日 八百九十三
二十二日 九百九
二十三日 九百二十五
二十四日 九百四十一
二十五日 九百五十五
二十六日 九百六十八
二十七日 九百七十九
二十八日 九百八十五
以離程與次相減,得進退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等為平。各列朔、弦、望盈朓經辰所入日增減率,並後率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為率差。增者以入變曆日餘減總法,餘乘率差,總法而一,並率差而半之;減者半入餘乘率差,亦總法而一:皆加通率。以乘入餘,總法除,為經辰變率。半之,以速減、遲加入餘,為轉餘。增者以減總法,減者因餘:皆乘率差,總法而一;以加通率,變率乘之,總法除之,以速減、遲加變率,為定率。乃以定率增減遲速積為定。其後無同率,亦因前率。應增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損者,即為通率。其曆率損益差;各列率數為率餘數該日加通率。若該直接通率,後日則以為通
【 译 文 】
增百二十八 遲二十九增百一十五 遲百五十七增九十五 遲二百七十二增七十四 遲三百六十七增五十二 遲四百四十一增二十八 遲四百九十三增四初增四 末減隱 遲五百二十一減二十 遲五百二十五減四十四 遲五百五減六十八 遲四百六十一減八十九 遲三百九十三減百八 遲三百四減百二十五 遲百九十六減百四十四 初減七十一 末增入後 遲七十一以該日離程與次日離程相減,所得為進退。後日多為進,後日少為退,兩日相等為平。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日增減率,並後日數,除以二,所得為通率。又二率相減,所得為率差。若該日為增,則以入變曆日餘減總法,乘以率差,除以總法,加率差再除以二;若該日為減,則以半入餘乘率差,亦除以總法:皆得通率。乘以入餘,除以總法,所得為經辰變率。除以二,以速減、遲加入餘,所得為轉餘。若該日為增,則以轉餘減總法,若該日為減,則以轉餘入算:皆乘以率差,除以總法;以加率,乘以變率,除以總法,以速減、遲加變率,所得為定率。再以定率增減遲速積為定。若率數變化不同,亦因用前率。若該日為增,即以通率為初數,減去半率差;若該日為損,即以通率。若以曆率損益入餘進退日,可分為二
【 原 文 】
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隨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加減變率為定。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各視入餘初數,己下為初,己上以初數減之,餘為末。
各以入變遲速定數,速減、遲加朔弦望盈肭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加其常日者為盈,減其常日者為肭。各為定大小餘,命日如前。乃前朔、後朔迭相推校,盈肭之課,據實為準;損不侵肭,益不過盈。
定期日名與次朔同者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其元日有交、加時應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令虧在晦、二,弦、望亦隨消息。月朔盈肭之極,不過頻三。其或過者,觀定小餘近夜半者量之。
黃道:南斗,二十四度三百二十八分。牛,七度。婺女,十一度。虛,十度。危,十六度。營室,十八度。東壁,十度。奎,十七度。婁,十三度。胃,十五度。昴,十一度。畢,十六度。觜觿,二度。參,九度。東井,三十度。輿鬼,四度。柳,十四度。七星,七度。張,十七度。翼,十九度。軫,十八度。角,十三度。亢,十度。氏,十六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度。
冬至之初日躔定在南斗十二度。每加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六之五,依宿度去之,各得定氣加時日度。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氣小餘,總法
日,為定
九。八。八。七。餘為
小餘餘。大小校,過盈
同,日有月,殊情定小
七度。營室十三度。鬼,度,亢,尾,
每加度去
【 译 文 】
隨餘初末,按此法計算,所得并以加減變率至。七日:初,一千一百九十一;末,一百四十十四日:初,一千零四十二;末,二百九十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各視入餘初數,以下為初,以上減去初數,爲末。
各以入變遲速定數,速減、遲加朔弦望盈肭除;小餘滿則進日,若不足,則退日數入小加其常日者爲盈,減其常日者爲肭。各爲定小餘,如前法確定日數。前朔、後朔迭相推盈肭相課,依據實測爲準;損不侵肭,益不過。
如果定朔日名與次朔相同,則爲大月,若不則爲小月,若該月無中氣,則爲閏月。若元交、加時應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月小令虧在晦、二,弦、望亦隨變化。在月朔盈肭的特形,也不應有接連三個大月。若有這種情況,需測餘近夜半者決定。
黃道:南斗,二十四度三百二十八分。牛,。婺女,十一度。虛,十度。危,十六度。
,十八度。東壁,十度。奎,十七度。婁,度。胃,十五度。昴,十一度。畢,十六觜觿,二度。參,九度。東井,三十度。輿四度。柳,十四度。七星,七度。張,十七翼,十九度。軫,十八度。角,十三度。
十度。氐,十六度。房,五度。心,五度。
十八度。箕,十度。
在冬至的初日,太陽在南斗十二度。然後,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六分之五,依宿之,各得定氣加時太陽宿度。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氣小餘,除以總法,進
【 原 文 】
而一,進加、退減小餘,為分;以減加時度,為氣初夜半度。乃日加一度,以躔差進加、退減之,得次日。以定朔弦望小餘副之;以乘躔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其副,各加夜半日躔,為加時宿度。合朔度,即月離也。上弦,加度九十一度、分四百一十七。望,加度百八十二度、分八百三十四。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千二百五十一。訖,半其分,降一等,以同程法,得加時月離。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入變日及餘,定朔有進退日者,亦進退一日,為定朔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
各以夜半入變餘乘進退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離程,為定程。以定朔弦望小餘乘之,總法而一,以減加時月離,為夜半月離。求次日,程法約定程,累加之。若以定程乘夜刻,二百除,為晨分。以減定程,為昏分。其夜半月離,朔後加昏為昏度,望後加晨為晨度。其注曆,五乘弦望小餘,程法而一,為刻。不滿晨前刻者,退命算上。
辰刻八,分二十四。
刻分法七十二。
加、初夜之,躔差加夜度、八百二百程法入變定朔度。
加、餘,行度相加分。加昏書,前刻
定氣 晨前刻 黃道冬至 三十刻 百一十小寒 二十九刻五十四分 百一十大寒 二十九刻十八分 百一十立春 二十八刻三十三分 百七度啓蟄 二十七刻三十分 百二度雨水 二十六刻十八分 九十七
【 译 文 】
退減小餘,為分;以減加時太陽宿度,為氣夜半度。乃每日加一度,以躔差進加、退減得次日太陽宿度。另置定期弦望小餘;乘以差,除以總法,進加、退減定期弦望小餘,各夜半日躔,為加時太陽宿度。合朔度,即是月亮行度。上弦,加度九十一分四百一十七。望,加度一百八十二度、分百三十四。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一千百五十一。加畢,分除以二,再除以十,以與去相同,得加時月亮行度。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墜日及餘,定期有進退日者,亦進退一日,為月夜半月亮相行度。累加一日,得次日月亮行
各以夜半入變餘乘以進退差,除以總法,進退減離程,所得為定程。乘以定期弦望小除以總法,以減加時月亮行度,為夜半月亮度。求次日月亮行度,可以程法約定程,累次口。若以定程乘夜刻,除以二百,所得為晨以減定程,為昏分。其夜半月亮相行度,朔後分為昏度,望後加晨分為晨度。若標注曆以五乘弦望小餘,除以程法,為刻。不滿晨者,退命算上。
辰刻八,分二十四。
刻分法七十二。
去極度 屈伸率 發斂差五度三分 伸一三分 益十六三度一分 伸三七分 益十六度七分 伸六一分 益二十二九分 伸九四分 益九九分 伸十七分半 益七度三分 伸十一八分 益三
【 原 文 】
春分 二十五刻 九十清明 二十三刻五十四分 八十五穀雨 二十二刻四十二分 七十九立夏 二十一刻三十九分 七十四小滿 二十刻五十四分 七十度芒種 二十刻十八分 六十八夏至 二十刻 六十七小暑 二十刻十八分 六十八大暑 二十刻五十四分 七十度立秋 二十一刻三十九分 七十四處暑 二十二刻四十二分 七十九白露 二十三刻五十四分 八十五秋分 二十五刻 九十寒露 二十六刻十八分 九十七霜降 二十七刻三十分 百二度立冬 二十八刻三十三分 百七度小雪 二十九刻十八分 百一十大雪 二十九刻五十四分 百一十置其氣屈伸率,各以發斂差損益之,為每日屈伸率。差滿十,從分;分滿十,為率。各累計其率為刻分。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綱紀除之,為刻差。各半之,以伸減、屈加晨前刻分,為每日晨前定刻。倍之,為夜刻。以減一百,為畫刻。以三十而約刻差,為分;分滿十,為度。以伸減、屈加氣初黃道去極,得每日。以畫刻乘期實,二百乘,總法除,為昏中度。以減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餘為旦中度。各以加日躔,得昏度與
【 译 文 】
一度三分 伸十二二分半 損三五度三分 伸十一八分 損七九度七分 伸十七分半 損九四度七分 伸九四分 損二十二度九分 伸六一分 損十六八度五分 伸三七分 損十六五度三分 屈一三分 益十六八度五分 屈三七分 益十六度九分 屈六一分 益二十二四度七分 屈九四分 益九九度七分 屈十七分半 益七五度三分 屈十一八分 益三一度三分 屈十二二分半 損三七度三分 屈十一八分 損七度九分 屈十七分半 損九度九分 屈九四分 損二十二度七分 屈六一分 損十六十三度一分 屈三七分 損十六置各氣屈伸率,各以發斂差損益之,為每日伸率。差滿十,從分;分滿十,為率。各累計率為刻分。乘以一百八十,以十一乘綱紀然後之,所得為刻差。各除以二,以伸減、屈加晨刻分,為每日晨前定刻。加倍,為夜刻。以減百,為晝刻。除以三十為刻差,為分;分滿十一為度。以伸減、屈加氣初黃道去極度,得每黃道去極度。以晝刻乘期實,乘以二百,除以,為昏中度。以減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餘為旦中度。各以加該日太陽所在宿度,得中星,以赤道星宿距度為準。其赤道星宿距與《太初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