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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

正文 1721 页 · 原文 941702 字 · 译文 1148739 字 | 已跳过前 29 页
译文来源:许嘉璐主编《二十四史全译》(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
📄 第 650 页 1407 字
【 原 文 】
人至足其死罪殺人經進金鳳竹席犯墜有闕囚猶立在的車招。就在欺罔八座得告糾治吏對達至委派以當治清

之中,帝欲殺人,則執以應命,謂之供御囚。經三月不殺者,則免其死。帝嘗幸金鳳臺,受佛戒,多召死囚,編籐篠為翅,命之飛下,謂之放生。墜皆致死,帝視以為歡笑。時有司折獄,又皆酷法。訊囚則用車輻獨杖,夾指壓踝,又立之燒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缸。既不勝其苦,皆致誣伏。七年,豫州檢使白擷,為左丞盧斐所劾,乃於獄中誣告斐受金。文宣知其奸罔,詔令按之,果無其事。乃敕八座議立案劾格,負罪不得告人事。於是挾奸者畏糾,乃先加誣訟,以擬當格,吏不能斷。又妄相引,大獄動至千人,多移歲月。然帝猶委政輔臣楊遵彥,彌縫其闕,故時議者竊云,主昏於上,政清於下。

孝昭在藩,已知其失,即位之後,將加懲革。未幾而崩。武成即位,思存輕典,大寧元年,乃下詔曰:“王者所用,唯在賞罰,常貴適理,罰在得情。然理容進退,事涉疑似,盟府司勛,或有開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窮畫一之道。想文王之官人,念宣尼之止訟,刑賞之宜,思獲其所。自今諸應賞罰,皆賞疑從重,罰疑從輕。”又以律令不成,頻加催督。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一日名例,二日禁衛,三日婚戶,四日擅興,五日違制,六日詐偽,七日鬥訟,八日賊盜,九日捕斷,十日毀損,十一日厥牧,十二日雜。其定罪錯誤去世年,於獎理有貢功律令任用想,以後能確又因清三律》四是
【 译 文 】
宰割,或者命令左右侍从将人碎割取食,来满足其心意。当时仆射杨遵彦,就命令御史先确定罪囚犯,安置在仪仗侍卫人员之中,皇帝想要杀人,就抓来应付命令,称之为供御用的囚犯。超过三个月不杀的,就免除其死罪。皇帝曾经到凤凰台接受佛教戒律,召来很多死罪囚犯,编粗席作为翅膀,命令他们飞下,称之为放生。囚犯坠落都被摔死,皇帝观看作为娱乐欢笑。当时刑狱部门审理案件,又都使用严酷的刑法。审讯时就用车辐箠杖,夹手指压足踝,又让囚犯站在烧红的犁耳上,或者使囚犯用手臂穿过烧红的车毂孔。囚犯不能忍受痛苦,都致使无辜屈死。

七年,豫州检使白掫,被左丞卢斐所弹劾,在狱中诬告卢斐接受贿赂。文宣帝知道他奸恶,下诏命令核查,果然没有这回事。就命令诸位官员商议设立按查弹劾的条例,有罪的人不许告发别人的事。于是怀有奸恶之情的人害怕被惩治,就先加以诬告,来预先算计符合条例,官府对此无法判断。又胡乱攀指,大案件动不动就牵连上千人,耗费很长时间。但皇帝还是把国政委托给辅政大臣杨遵彦,来弥补掩饰其缺失。所以当时人们私下议论说,在上国君昏庸,在下政务清明。

孝昭帝在做藩王时,已经知道了刑法措施的弊端,即位以后,打算加以惩治革新,但不久就去世了。武成帝即位,想要保持轻刑,大宁元年就颁布诏书说:“帝王所使用的权力,只在奖赏和惩罚,奖赏和惩罚贵在合于情理。但情况有时有进有退,事件有时是非难辨。盟府中负责决断的司勋,也许有解决问题的途径,成文的法律,却未能求得予以统一的办法。遥想周文王任用官员的制度,追念孔子使人民没有诉讼的理想,很想获得关于刑罚奖赏的合适的方法。从今以后凡是应该奖赏或惩罚的事,都要施行奖赏不能确定时从重,惩罚不能确定时从轻的原则。”新律令没有制成,曾经连连加以催促督责。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高叡等进奏奉上《齐律》十二篇:一是名例,二是禁卫,三是婚户,四是擅兴,五是违制,六是诈伪,七是斗讼,八是贼盗,九是捕亡,十是断狱,十一是杂律,十二是比律。
📄 第 651 页 1501 字
【 原 文 】
是則二叔《新令》。裂,街市斬刑,不分可以百下途逕期刖罪,的差的,十下鎖發頸中四是差別差別上一過去百四十四算附鞭形百下收錢等的法。官階過失為罪注冊則不施以犯刑的,九百四十九條。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晉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梟首,并陳屍三日;無市者,列於鄉亭顯處。其次斬刑,殊身首。其次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謂論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邊裔,以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遠配者,男子長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歲者,又加笞八十,四歲者六十,三歲者四十,二歲者二十,一歲者無笞。并鎖輸左校而不髡。無保者鉗之。婦人配舂及掖庭織。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大凡為十五等。當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就次。贖罪舊以金,皆代以中絹。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歲七十八匹,四歲六十四匹,三歲五十匹,二歲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論。一歲無笞,則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贖絹一匹。至鞭百,則絹十匹。無絹之鄉,皆准絹收錢。自贖笞十已上至死,又為十五等之差。當加減次,如正決法。合贖者,謂流內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闒瘓并過失之屬。犯罰絹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為罪人。盜及殺人而亡者,即懸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驛戶。宗室則不注盜,及不入奚官,不加宮刑。自犯流罪已下合贖者,及婦人犯刑已下,侏儒、篤疾、癃殘非犯死罪,皆頌繫之。罪刑年者鎖,無鎖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決流刑鞭笞者,鞭其背。五十,一易執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
【 译 文 】
贼盗,九是捕断,十是毁损,十一是厩牧,十二是杂犯。其中制定罪名九百四十九条。又进上《令》四十卷,大体采纳魏、晋二朝的旧有法,其制度有刑名五项:一是死刑,罪重的车裂,其次是砍头悬挂示众,并且陈尸三日;没有市的地方,陈列在邻里最显眼的地方。其次是枭首,将身体和首级分开。其次是绞刑,处死但不分开身体。共四等。二是流刑,指论所犯罪行可以处死,推究情由可以减轻刑罚的,鞭笞各一百下,剃去头发,投放到边疆充当兵卒。没有路远近的差别。其中不应该发配远方的,男子长期服劳役,女子发配去舂米,都是六年。三是刑罚,即耐罪。有五年、四年、三年、二年、一年的差别。共五等。各加鞭打一百下。其中五年又加笞打八十下,四年的六十下,三年的四十下,二年的二十下,一年的没有笞刑。都上枷锁发往左校服劳役,不剃去头发。没有保人的在颈中加铁圈。妇女发配去舂米以及到掖庭织布。四是鞭刑,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的差别,共五等。五是杖刑,有三十、二十、十的差别,共三等。总共是十五等。应当加刑的列入上一个等次,应当减刑的列入下一个等次。赎罪原用金,现在都用中等品次的绢代替。死刑一匹,流刑九十二匹,刑五年七十八匹,四年六十四匹,三年五十匹,二年三十六匹。各同时计数附加鞭笞刑的赎绢数。一年没有笞刑,就通算为二十四匹。鞭杖每十下,赎绢一匹。到鞭一下,则为绢十匹。不产绢的地方,都准照绢数折钱处理。从赎笞刑十下以上至死刑,又规定了十五等的差别。应当加减的等次,如同正式判决之法。适合赎罪的,指的是九品之内的职官及爵位者与之相当的人员、老幼和阉割痴傻之人以及非犯罪之类。犯罚绢一匹及杖十下以上,都称为罪人。强盗及杀人逃者,立即张贴姓名登记在册,选择其一房亲属发配充当奴隶。皇室人员不登记在强盗名册,也不发往奚官署为奴,不施宫刑。从犯流罪以下可以赎罪的,以及妇女犯罪以下,侏儒、重病人、残疾人不是犯死罪的,都不加刑具拘禁。犯刑罪者加锁链,没有锁链的以绳索代替。
📄 第 652 页 1324 字
【 原 文 】
鏈就手肢囚犯熟皮臀部徑二的,在任殿,上的,由武聚集舉重是降孝,在八條簡研習故。

棱。鞭瘡長一尺。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二分半,小頭徑一分半。決三十已下杖者,長四尺,大頭徑三分,小頭徑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為一負。閑局六負為一殿,平局八負為一殿,繁局十負為一殿。加於殿者,復計為負焉。赦日,則武庫令設金雞及鼓於闐闐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釋枷鎖焉。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是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又敕仕門之子弟,常講習之。齊人多曉法律,蓋由此也。

定《秦王有正一同出脫重罪機玩被寵法律

其不可為定法者,別制《權令》二卷,與之並行。後平秦王高歸彥謀反,須有約罪,律無正條,於是遂有《別條權格》,與律並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則附依輕議,欲入則附從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沒。至於後主,權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陰中以法。綱紀紊亂,卒至於亡。

制度慮古時的年,蘇綽下。法律司憲

周文帝之有關中也,霸業初基,典章多闕。大統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變,可以益時者,為二十四條之制,奏之。七年,又下十二條制。十年,魏帝命尚書蘇綽,總三十六條,更損益為五卷,班於天下。其後以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肅積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憲大夫託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
【 译 文 】
用枷。流罪以上加手铐脚镣。犯死罪者颈项都加刑具。判处流罪刑罪施以鞭笞的,鞭打背脊部,每五十下,换一次执鞭人。鞭梢都用皮,削去棱角。鞭打的疤痕长一尺。笞刑笞打,而不在中途换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直径二分半,小头直径一分半。判处三十以下杖刑杖长四尺,大头直径三分,小头直径二分。官员犯罪,鞭杖十下为一负,闭局六负为一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在殿的数目,又被计算为负数。在大赦的日子,则库令在阊阖门外右边设置金鸡和鼓,将囚徒在宫阙之前,擂鼓一千声,脱去枷锁。又列罪十条:一是反逆,二是大逆,三是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不敬,七是不义,八是内乱。犯这十项罪名的,不议论赎的范围内。这以后法令明晰准确,科明扼要,又命令官宦人家的子弟,经常讲论。齐朝有很多人通晓法律,就是由于这个缘故。

对于那些不能制成确定法令的情况,另外制定《权令》二卷,与《齐律》一同实行。后来平高归彦谋反,必须按约法办罪,但法律上没有式条文,于是就制定《别条权格》,与律令实行。大理寺明习法令,却上下比附,想要定人罪就附依在从轻处罚的条款上,想要定人罪就附依在从重处罚的法令上,奸猾的官吏趁机弄法律条文,随意利用法律。到了后主时,幸的权臣当政,有不依附他的人,就暗中用加以陷害。朝廷纲纪紊乱,最终导致灭亡。

周文帝据有关中时,霸业刚建立基础,典章多有阙失。大统元年,命令有关部门斟酌考今制度的相通和变化之处,将可以有益于当前措施制定为二十四条制度,进奏朝廷。七年又颁发下十二条制度。十年,魏帝命令尚书汇总三十六条制度,增减为五卷,颁布于天下。这以后任命河南人赵肃为廷尉卿,修撰制定。赵肃苦思多年,因劳心患病而死。就命令大夫汜拔迪负责此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
📄 第 653 页 1390 字
【 原 文 】
就,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會,五曰婚姻,六曰戶禁,七曰水火,八曰興繕,九曰衛宮,十曰市廛,十一曰鬥競,十二曰劫盜,十三曰賊叛,十四曰毀亡,十五曰違制,十六曰關津,十七曰諸侯,十八曰厥牧,十九曰雜犯,二十曰詐偽,二十一曰請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繫訊,二十五曰斷獄。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條。其制罪:一曰杖刑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衡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絞,三曰斬,四曰鼻,五曰裂。五刑之屬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凡惡逆,肆之三日。盜賊群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若報仇者,告於法而自殺之,不坐。經為盜者,注其籍。唯皇宗則否。凡死罪枷而擧,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斷。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鎖之,徒已下散之。獄成將殺者,書其姓名及其罪於擧,而殺之市。唯皇族與有爵者隱獄。

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五兩。贖纔名姻宮是津十,三,制,一,等者,十,九,是,鞭,鞭者,者,百里懸走衆,等。敬、處死,進入於法,盜賊記。手銬待判徒罪其姓死。
【 译 文 】
完成,称之为《大律》,共二十五篇:一是刑名,二是法例,三是祀享,四是朝会,五是婚姻,六是户禁,七是水火,八是兴缮,九是卫禁,十是市廛,十一是斗竞,十二是劫盗,十三是贼叛,十四是毁亡,十五是违制,十六是阑出,十七是诸侯,十八是厩牧,十九是杂犯,二十是诈伪,二十一是请求,二十二是告言,二十三是逃亡,二十四是繫讯,二十五是断狱。总共规定罪名一千五百三十七条。所制定的罪名是:一是杖刑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二是鞭刑五等,从六十下到一百下。三是徒刑五等,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是流刑五等,流放卫服,离京城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放要服,离京城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放荒服,离京城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放镇服,离京城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放蕃服,离京城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是死刑五等,一是绞缢死,二是绞死,三是斩首,四是砍头示众,五是车裂。五刑之下各有五等,合计二十五等。不设立十恶的名目,而以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罪为重。凡犯恶逆罪,死后陈尸三日示众。盗贼成群进攻乡里城邑及进入人家的,将其杀死无罪。如果是报仇,诉讼于法令而后自行杀死仇人的,不治罪。曾经做过官的人,登记其名籍,只有皇帝宗室可以不登记。凡死罪戴枷并将两手相拱铐起,流罪戴枷加脚镣,徒罪戴枷,鞭罪加脚镣,杖罪不戴刑具等判决。皇族及有爵位的人,死罪以下加锁链,徒罪以下不上刑具。案件审定将要处死的人,把姓名和罪名书写在铐手的刑具上,在街市中处决,只有皇族和有爵位的人暗中在狱中处死。

赎杖刑五等,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等,
📄 第 654 页 1487 字
【 原 文 】
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贖徒刑五,一年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十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遠近為差等。贖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為限。加笞者,合二百止。應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婦人當笞者,聽以贖論。徒輸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當加者上就次,數滿乃坐。當減者,死罪流蕃服,蕃服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為差。盜賊及謀反大逆降叛惡逆罪當流者,皆甄一房配為雜戶。其為盜賊事發逃亡者,懸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一匹。流徒者,依限歲收絹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其贖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輸者,歸於法。貧者請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條,班之天下。其大略滋章,條流苛密,比於齊法,煩而不要。

又初除復仇之法,犯者以殺論。時晉公護將有異志,欲寬政以取人心,然暗於知人,所委多不稱職。既用法寬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屬,皆竊弄其權,百姓愁怨,控告無所。武帝性甚明察,自誅護後,躬覽萬機,雖骨肉無所縱捨,用法嚴正,中外肅然。自魏、晉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補兵。魏虜西涼之人,沒入名為隸戶。魏武入關,隸戶皆在東魏,後齊因之,仍供廝役。建德六年,齊平後,帝欲施輕典於新國,乃詔凡諸雜戶,悉放為百姓。自是無復雜戶。其後又以齊之舊俗,未改昏政,賊盜奸宄,頗乖憲章。其年,又為《刑書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盜一匹金六兩,年十一斤,年,鞭刑止。刑的其技向上罪減年。大逆發配在冊永遠十下年度的期三十交納除。下。與齊人以想要瞭解後,用把告。處理用法來相女都入官,東魏,建德國土上為平民。
【 译 文 】
两至十两。赎徒刑五等,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都服劳役六年,不按照远近来区分等级。赎死罪,金二斤。笞刑以一百下为限。加笞刑的,合计以二百为限。应当加鞭笞的,都先笞后鞭。妇女应当受笞刑的,听由按赎罪论处。服劳役的囚徒,都根据其能力加以役使。杖刑十下以上,应当加刑的归入一个等次,数满后再治罪。应当减刑的,死刑减为流放藩服,流放藩服以下都减至徒刑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个等次为区别。盗贼及谋反、降叛恶逆等罪应当流放的,都选择一房亲戚为杂户。做盗贼事事发逃亡的,张贴姓名登记。如果两次犯徒刑、三次犯鞭刑,该犯本人被发配服下等劳役。应当交纳赎金的,鞭杖之刑,收中绢一匹。流刑和徒刑,依照刑限每年收绢十二匹。死刑一百匹。关于赎刑期限,死罪为五十天,流刑为四十天,徒刑为三十天,鞭刑为二十天,杖刑为十天。逾期没有缴纳的,还依原刑处治。贫穷的人经请求可以免于缴纳。

总共制定法律一千五百三十七条,颁行天下。这部法律的大纲更加明晰,条例苛严细密,与前朝法律相比,烦琐而不简要。

又初次废除复仇杀人不坐的法令,犯此罪的以杀人论处。当时晋公宇文护有谋反的意图,采取宽纵的政治措施来博取民心,但不善于用人,所任命的人大多都不称职。用法宽纵不足以压制奸恶,贵戚子弟及所属官吏都盗持司法之权,百姓忧愁怨恨,无处可以控诉。武帝心性明察,自从诛杀宇文护以后,亲自处理繁忙的政务,即使对骨肉之亲也不加宽容,执法严格公正,朝廷内外恭谨守法。从魏、晋以来承用的刑法,对犯严重死罪的人,其妻子儿女发配军中为奴。魏国俘虏西凉国的人,没收其家产,称之为隶户。魏武帝进入关中,隶户都在其中。后齐沿袭这种做法,仍由隶户供给役使。北周六年,后齐被平定后,皇帝想要在新并入的土地上施行轻法,就诏令凡是各种杂户,都释放为民百姓。从此之后不再有杂户。这以后又因
📄 第 655 页 1386 字
【 原 文 】
以上,不持仗群盜五匹以上,監臨主掌自盜二十四以上,盜及詐請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長隱五戶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頃以上,皆死。自餘依《大律》。由是澆詐頗息焉。

為為多體器以噧餘止

宣帝性殘忍暴戾,自在儲貳,惡其叔父齊王憲及王軌、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先誅戮,由是內外不安,俱懷危懼。帝又恐失衆望,乃行寬法,以取衆心。宣政元年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詔曰:“高祖所立《刑書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惡聞其過,誅殺無度,疏斥大臣。又數行肆赦,為奸者皆輕犯刑法,政令不一,下無適從。於是又廣《刑書要制》,而更峻其法,謂之《刑經聖制》。宿衛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沒。上書字誤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其後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辟礪車,以威婦人。其決人罪,云與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飲過度,嘗中飲,有下士楊文祐白宮伯長孫覽,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無次。”鄭譯奏之,帝怒,命賜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後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諷諫。鄭譯又以奏之,又賜猛杖一百二十。是時下自公卿,內及妃后,咸加極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內外離心,各求苟免。隋高祖為相,又行寬大之典,刪略舊律,作《刑書要制》。既成奏之,靜帝下詔頒行。諸有犯罪未科決

惡等內行月年用荒遠輕適嚴天家罪杖來是帝下暮皇致的將妃病免法
【 译 文 】
沿袭后齐的旧习俗,没有改变原先昏乱的行为,盗窃抢劫、作奸犯科,违犯刑法的地方很多,这一年又制定《刑书要制》来加以督责。大体内容是,持武器聚众抢劫一匹以上,不持武器聚众抢劫五匹以上,监管主管人员自盗二十匹以上,盗窃及诈骗公物三十匹以上,里正保长隐瞒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都处死。其余依照《大律》。从此以后轻薄狡诈的风气逐渐平息。

宣帝性格残忍暴戾,在做太子的时候,就厌恶他的叔父齐王宇文宪及齐轨、宇文孝伯等人,等到即位之后,就首先一并加以诛戮,因此朝廷内外不安,都心怀畏惧。皇帝又恐失众望,就实行宽松的刑法,来博取众人之心。宣政元年八月,诏令制定九条法规,下达各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书说:“高祖所制定的《刑书要制》,刑法太重,全部予以废除。”但皇帝一天比一天荒淫,厌恶听到自己的过错,杀人没有节制,疏远贬斥大臣。又屡次乱行大赦,作奸犯科的人都轻易地去触犯刑法。政令不统一,下面的人无所适从。于是又增定《刑书要制》,而使刑法更加严酷,称之为《刑经圣制》。宫中警卫官员,一概不值宿,罪名至于削职除名。逃亡者皆处死,家属没收入官为奴。上书朝廷有错字者,依律断罪。鞭刑杖刑都以一百二十下为限度,名叫天杖。后来又增加到二百四十下。又制造霹雳车,用来威胁妇女。判处犯人罪名时,说予以杖刑,就打一百二十下,说多打,就是二百四十下。皇帝既已酗酒过度,曾经醉酒,有个名叫杨文植的中士禀告伯长孙览,请求唱歌道:“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报皇帝,皇帝很生气,命令将其杖打二百四十下,致其死亡。后来又命令中士皇甫猛唱歌,皇甫猛在歌中也含有讽谏。郑译又将此事上奏,皇帝又命皇甫猛杖打一百二十。这时下自公卿,内至后妃,都被施以杖刑,上下臣民忧愁怨恨。到皇帝病重时,朝廷内外官员离心离德,各自寻求办法以避祸患。隋高祖任宰相后,又实行宽大的刑法,删减旧律,制定《刑书要制》。完成后进奏。
📄 第 656 页 1864 字
【 原 文 】
者,並依制處斷。

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勃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韋灌,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鼻首輾裂之法。其流徙之罪皆減從輕。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減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罪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贖銅一斤為一負,負十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年則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二千里則百斤矣。二死皆贖銅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已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

朝廷判決。

令尚書左僕射、勃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韋灌,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鼻首輾裂之法。其流徙之罪皆減從輕。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減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罪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贖銅一斤為一負,負十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年則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二千里則百斤矣。二死皆贖銅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已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
【 译 文 】
,静帝下诏书颁布实行。凡有犯罪还没有被处决的,都依照新律处治。

隋高祖接受后周让位后,在开皇元年,就诏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昌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濬,比部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另外制定新律进奏朝廷。新律中刑名有五种:一是死刑二等,有绞刑,有斩刑。二是流刑三等,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应该配役的,一千里服役二年,一千五百里服役二年半,二千里服役三年。应该就地服役的,三等流刑都服役一年。流放近处加杖刑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是徒刑五等,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是杖刑五等,从五十到一百。五是笞刑五等,从十到五十。而废除了前代的鞭刑及砍头、腰斩、车裂的刑法。其中流刑和徒刑都减刑从轻,只有大逆和谋反、谋叛的罪犯,父子兄弟都处死,家属没收入官为奴。又设置了十恶的律条,大多采用后齐的制度,而略有增减。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犯十恶及故意杀人罪已被定案的,即使遇到大赦,仍然除名。

其中在八议的科条内,以及官品在七品以上者犯罪,都依例减罪一等。官品在九品以上的犯罪,听由赎罪。应该赎罪的,都用铜代替。赎铜一斤为一负,十负为一锻。笞刑十下赎铜一斤,增加到杖刑一百则为十斤。徒刑一年,赎铜二十斤,每一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为六十斤。流刑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一等则加铜二十斤,二千里则为一百斤了。两种死刑都赎铜一百斤。以官员身份犯私罪应当处以徒刑的,七品以上一名官员应当徒刑二年;九品以上一名官员应当徒刑一年;应当判流刑的,三等流刑同为徒刑三年。如果是犯公罪,徒刑各加一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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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過九年者,流二千里。

定訖,詔頒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適於時,故有損益。夫絞以致斃,斬則殊刑,除惡之體,於斯已極。鼻首轘身,義無所取,不益懲肅之理,徒表安忍之懷。鞭之為用,殘剝膚體,徹骨侵肌,酷均衡切。雖云遠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鼻轘及鞭,并令去也。貴礪帶之書,不當徒罰,廣軒冕之蔭,旁及諸親。流役六年,改為五載,刑徒五歲,變從三祀。其餘以輕代重,化死為生,條目甚多,備於簡策。宜班諸海內,為時軌範,雜格嚴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無犯之心,國有常刑,誅而不怒之義。措而不用,庶或非遠,萬方百辟,知吾此懷。”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車輻鞋底,壓踝杖枕之屬,楚毒備至,多所誣伏。雖文致於法,而每有枉濫,莫能自理。至是盡除苛慘之法,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咸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衆。又下吏承苛政之後,務鍛煉以致人罪。乃詔申敕四方,敦理辭訟。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愜,聽擿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

帝又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州申奏罪狀。三年,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為律尚
【 译 文 】
判流刑的各加一等。如果累计徒刑超过九年,流放二千里外。

新律制定完毕,下诏予以颁布,诏书说:“帝王制定法律,沿用革除各有不同,取其适宜于时代,所以有所增减。绞刑用以致人于死,斩刑则是极严酷的刑法,除恶的方法,在此已达极致。砍头示众和车裂身体,在道理上没有可取之处,不能够有益于惩治整肃犯罪,徒然表现出刑罚的残忍。鞭刑的使用,残害剥裂身体皮肤,透穿肌,其残酷等同于碎割。虽然说这是远古相传的方式,事理却与仁人的刑法相违背。砍头示众、车裂及鞭刑,一并将其废除。重视到砺带之誓的誓言,就不应该只有惩罚,扩大了官爵所享有的荫庇,旁及各类亲属。流放服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其余用轻刑代替重刑。把处死变为给予生路,条目很多,完备记载于刑书中。应该颁布于国内,作为现时的准则。所有严酷的律条,都应该予以废除。首先实施法律是要使人们没有触犯法律之心,国家有既定刑法,符合惩罚而不滥用的原则。无人犯法而刑法搁置不用的情形,也许不再遥远。四方各地的诸侯及官员,要知道我的这种心怀。”从前祖承袭,有关部门讯问拷打囚犯,都用法律规范以外的刑罚。有的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杖桃之类,使人备受痛苦,很多人都被诬打成冤案。虽然设法使人陷入法网,但每每有滥及无辜的冤案,无人能自行申理。到这时全部废除苛严残酷的刑法,讯问囚犯不得超过杖二百,枷和杖的大小,都规定了式样等级,行杖之人不得中途更换。皇帝又因律令刚刚施行,人们不知道禁忌,所以犯法的人很多;而且下级吏员承续过去暴虐的政令之后,致力于罗织罪名陷人于罪。就下诏告诫四方,审理诉讼。有冤案县中不受理,命令依次序到郡和州上诉,到尚书省仍不受理,就到朝廷申诉。再有不恰当的地方,听由击登闻鼓鸣冤,有关官员记录状词上奏。

皇帝又在每个季节亲自审阅囚犯案卷。经常在水分之前,审阅各州申奏的囚犯罪状。三年,为览阅刑部的奏章,审判案件的刑法数目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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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嚴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自是刑綱簡要,疏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五年,侍官慕容天遠,糾都督田元,冒請義倉,事實而始平縣律生輔恩,舞文陷天遠,遂更反坐。帝聞之,乃下詔曰:“人命之重,懸在律文,刊定科條,俾令易曉。分官命職,恒選循吏,小大之獄,理無疑舛。而因襲往代,別置律官,報判之人,推其為首。殺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罰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為政之失,莫大於斯。其大理律博士、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並可停廢。”自是諸曹決事,皆令具寫律文斷之。六年,敕諸州長史已下,行參軍已上,並令習律,集京之日,試其通不。又詔免尉迥、王謙、司馬消難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沒者,悉官酬贖,使為編戶。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諸州囚有處死,不得馳驛行決。

高祖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恒令左右覘視內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污,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十年,尚書左僕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諫,達一常宮另行十四百側制,盜,亡,鬆又決大然後田元平縣陷化命之律側職守錯。判人。政的尚書免廓法律軍以候,王謙的罪入户刑法下達而獲諸事有人法,就立有時而生
【 译 文 】
一萬條,認為法律還是太嚴厲繁雜,所以人們常常陷入犯法的境地。就又命令蘇威、牛弘等人進行制定新律。廢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罪一千多條,確定保留的只有五十條。共十二卷。一是名例,二是衛禁,三是職制,四是戶婚,五是廄庫,六是擅興,七是賊盜,八是鬥訟,九是詐僞,十是雜律,十一是捕亡,十二是斷獄。從此之後刑法簡明扼要,既寬容又沒有遺漏。在此時設立了律博士弟子員。判決大案,都先在簡牒上寫明法律,確定其罪名,然後依法斷案。五年,侍官慕容天遠,糾彈都督元,假冒名義請求義倉糧食,事情屬實,而始終縣律生輔恩玩弄法律條文陷害慕容天遠,因誣陷他人而被治罪。皇帝聽到後,就下詔說:“人命之事關係重大,全都由法律條文所決定。改定條文,使人容易知曉。分派任命職官,常挑選奉行法令的官吏,大小案件,理應沒有疑難和舛錯。而因襲以往各代的做法,另外設置律官,審判人員推舉其為首,生殺的權柄常常交給了小吏,刑罰因此未能公正,權力因此而被濫用。國家的失誤,沒有比這更大的。大理寺的律博士、諸省刑部各曹的明法、州縣的律生,都可以罷免廢除。”從此各曹審判案件,都命令具體寫明法律條文判決。六年,命令各州長史以下,行參軍以上,讓他們都學習法律,在會集京城的時候,考試他們是否通曉法律。又下詔免除尉迥、王謙、司馬消難三處叛逆人員被發配籍沒的家屬姓名,都由官府出錢為其贖罪,讓他們成為編戶籍的平民。於是廢除了罪及家屬互相連坐的制度。又命令各州有被處死的囚犯,不得乘驛車送達批文匆忙處決。

高祖性格猜忌,一向不喜歡學問,依靠智謀獲得皇帝之位後,就以通曉法制自負,以明察苛待臣下。常常讓左右的人偵察朝廷內外,有人有小過失,就處以重罪。又擔心令史貪贓枉法,就私下派人給令史送去錢帛,令史如果收受,立即處斬。經常在殿廷中責打人,一天之內,達多次。曾經因執杖行刑的人揮杖不太用力,氣,就下令將其處斬。十年,尚書左僕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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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以爲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庭非決罰之地。帝不納。頍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決罰過嚴。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帝於是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致死。”帝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頍過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內無杖,遂以馬鞭笞殺之。自是殿內復置杖。未幾怒甚,又於殿庭殺人,兵部侍郎馮基固諫,帝不從,竟於殿庭行決。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僚之不諫者。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踏駁,罪同論異。詔諸州死罪不得便決,悉移大理案覆,事盡然後上省奏裁。十三年,改徒及流並為配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十六年,有司奏倉川倉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問其事,以爲主典所竊。復令孝卿馳驛斬之,沒其家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後盜邊糧者,一升已上皆死,家口沒官。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職,肆情爲奸。諸州縣佐史,三年一代,經任者不得重居之。十七年,詔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於是上下相驅,迭行棰楚,以殘暴爲幹能,以守法爲懦弱。
【 译 文 】
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进谏,认为朝堂不是杀人场所,殿庭不是责罚的地方。皇帝没有采纳。高颎等人就全到朝堂请罪,说:“陛下养育天下百姓,致力于去除弊端,而百姓无知,犯罪的人没有止息,致使陛下处罚过于严厉。这都是我们不能对国政有所帮助,请让我们辞去职务,来为贤人让路。”皇帝于是回头对领左右都督田元说:“殿内的刑杖重吗?”田元说:“重。”皇帝问杖的情形,田元举起手说:“陛下的杖大如手指,打人一杖,相当于平常刑杖的几百杖,所以经常将人打死。”皇帝不高兴,就命令殿内撤去刑杖,需要处罚人,就各交付有关部门。后来楚州行参军李君上书说皇帝宠信高颎太过分,皇上大怒,命令用杖责打他,而殿内没有杖,就用马鞭将他打死。从此殿内又设置了刑杖。不久因事非主气,又在殿庭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坚决劝谏,皇帝不听从,就在殿庭中行刑处决。皇帝不久也感到后悔,安慰冯基,而对没有劝谏的官员责骂。十二年,皇帝因执行法律的人经常致使判决混乱无章,罪名相同而判决不同,诏令各州死罪不得立即判决,都移交大理寺覆核,事情完毕后再呈报二省上奏裁决。十三年,把徒刑和流刑改为发配戍防。十五年诏令,犯死罪的人上奏核准后处决。十六年,有关部门奏报合川仓粮少了七千石,命令削律孝卿审问这件事,认为是管官所盗窃。又命令削律孝卿乘驿车前去将其斩断,将其家属没收入官为奴婢,用身价买粮来填补缺额。此后盗窃边境粮食的,一升以上就处死,家属没收入官。皇上又认为地方小吏久任其职,会任意做奸巧之事,命令各州县的佐吏轮替换一次,曾经任其职者不得再 out 任其职。十七年,诏令又因各地官员不相互敬畏,因此宽容放纵,事情难以办成。凡诸多过失,都列在法令条规上,有的根据法律则罪轻,由则罪重,不立即处罚其罪责,就无法惩治吏道。今后各部门所属官吏,如果有过错罪过,听由在律条之外酌情处以杖刑。于是上下相效,更替行使杖刑,把残暴当作干练有能力,执法当作懦弱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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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是時帝意每尚慘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擊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有。帝患之,問群臣斷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詔有能糾告者,沒賊家產業,以賞糾人。時月之間,內外寧息。其後無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遺物於其前,偶拾取則擒以送官,而取其賞。大抵被陷者甚衆。帝知之,乃命盜一錢已上皆棄市。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慓慓焉。此後又定制,行署取一錢已上,聞見不告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盜一棟楨,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決。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邪?但為枉人來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帝嘗發怒,六月棒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報曰:“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寬。帝以曠為忠直,遣每旦於五品行中參見。曠又告少卿趙綽濫免徒囚,帝使信臣推驗,初無阿曲。帝又怒曠,命斬之。綽因固爭,以為曠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閣,綽又矯言,臣更不理曠,自有他事未及奏聞。帝命引入閣,綽再拜請曰:“臣有死罪三。臣為大理少卿,不能制馭掌固,使曠觸挂天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爭,死罪二也。臣本無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顏。
【 译 文 】
这时皇帝的心意每每推重用法残酷峻急,但奸犯科的情况不能平息,京城街市上白天公然发生抢劫,民间的强盗事件,也常常发生。皇帝为此很担忧,向群臣询问禁绝的办法。杨素等人来得及说话,皇帝说:“我知道办法了。”诏令举报的人,就没收盗贼家的产业,来奖赏告发者。几个月之间,京城内外安宁平静。后来无赖之徒等候在富人子弟出来行走的路上,故意在前面遗失物品,富人子弟偶尔拾取,就擒拿送往官府而领取奖赏。大体上被陷害的人很多。皇帝知道后,就命令盗窃一钱以上的都在街市处死。道路的旅客都晚起早睡,天下人都畏懼不安。此后又制定条例,行署拿一钱以上,听到或看到而告发的,判以死罪。从此四人共同盗窃一根屋椽,三人共同盗窃一枚瓜,事发后就立即被处死。有几个人劫持办事官员对他说:“我们难道是想谋取财物的人吗?我们只是为了被冤枉的人而来的。你为我们奏报皇上,自古以来,体念国家设立刑法,没有盗窃一钱而被处死的。你不为我们报告皇上,我们会再来,你们就没有活着的了。”皇帝闻知后,停止了盗取一钱处死的法令。

皇帝曾经发怒,在六月要用棒打死人。大理少卿赵绰坚持诤谏说:“现在是夏末月令,天地生长万物,不可在这个时节杀人。”皇帝回复说:“夏月虽然说是生长的季节,但此时必然有雷霆。天道既然在炎热的时候震发其威怒,我效法天道行事,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于是就杀了那人。大理掌固来旷上密封奏章,说大理寺官员沽恩宽纵。皇帝认为来旷忠诚正直,让他每天清晨在五更时分中参见。来旷又告发大理少卿赵绰滥免囚犯姓名。皇帝派宠信大臣审核,丝毫没有徇私枉法之处。皇帝又对来旷发怒,命令将其处斩。赵绰坚持规谏,认为来旷不应该被处死。皇帝就换衣服进了阁内,赵绰又假装说,我不再理会别的事,还有其他事没有来得及奏报。皇帝命他入阁,赵绰再拜请求说:“我有三项死罪。身为大理少卿,不能控制大理掌固,使来旷触犯皇上的刑法,这是第一项死罪。囚犯不应该死,而我却不能拼死规谏,这是第二项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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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會獻皇后在坐,帝賜綽二金杯酒,飲訖,并以杯賜之。曠因免死,配徙廣州。

帝以年齡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二十年,詔沙門道士壞性佛像天尊,百姓壞性岳瀆神像,皆以惡逆論。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御史監師,於元正日不勑武官衣劍之不齊者,或以白帝,帝謂之曰:“爾為御史,何縱捨自由。”命殺之。諫議大夫毛思祖諫,又殺之。左領軍府長史考校不平,將作寺丞以諫麥頦遲晚,武庫令以署庭荒蕪,獨孤師以受蕃客鷄鵝,帝察知,并親臨斬決。

仁壽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復依準科律。時楊素正被委任。素又稟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素於鴻臚少卿陳延不平,經蕃客館,庭中有馬屎,又庶僕氈上樗蒲。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灑掃庭內,掌固以私戲污敗官氈,罪狀何以加此。”皆於西市棒殺,而榜棰陳延,殆至於斃。大理寺丞楊遠、劉子通等,性愛深文,每隨牙奏獄,能承順帝旨。帝大悅,并遣於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詔獄,專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則案以重抵,無殊罪而死者,不可勝原。遠又能附楊素,每於塗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隨素所為輕重。其臨終赴市者,莫不塗中呼枉,仰天而哭。越公素侮弄朝權,帝亦不之能悉。

煬帝即位,以高祖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時斗稱皆小
【 译 文 】
我本来没有其他事,却为称有事求得入阁,是第三项死罪。”皇帝开颜而笑。恰逢献皇后坐,皇帝赐给赵绰两金杯酒,饮毕,连金杯也给了他。来瞻因而免除了死罪,发配广州服徒。

皇帝因为年岁已高,尤其崇尚佛教和道教,一向迷信鬼神。二十年,下诏规定和尚、道士毁佛像和天尊像,百姓毁坏山岳、江河所祀神都以恶逆论处。皇帝猜忌前朝臣僚,用法尤峻峻。御史监师,在元旦之日没有纠劾衣剑不的武官,有人报告了皇帝,皇帝对他说:“你为御史,为什么随意放纵别人?”命令杀死他。义大夫毛思祖劝谏,又被杀死。左领军府长史政时不公平,将作寺丞因为劝谏麦秆的事延误机,武库令因为衙署庭中杂乱污秽,独孤师因接受西域使者所送鹦鹉,皇帝察知后,都亲临将他们处斩。

仁寿年间,用法更加严厉,皇帝已经喜怒不再依从法律条文。当时杨素正被委以重杨素又有玩弄权术的禀性,公卿大臣心怀畏不敢有所言论。杨素与鸿胪少卿陈延不和,满客馆,见到庭院中有马粪,另外众仆从在上赌博,马上就上报了皇帝,皇帝大怒说:客令不打扫庭院,掌固因私人游戏而弄脏弄府的院子,罪状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都市用棒打死,而将陈延鞭笞,几乎被打死。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本性喜爱用律条罗织,每每随衔上奏案件,能够迎合顺从皇帝的。皇帝很高兴,派他们都都在殿庭三品班次中,每当有皇帝下诏令要审理的案件,专门让他们负责。他们揣摩到皇帝所不喜欢的人,就定罪,没有大罪而被处死的人多得无法统计。又能依附杨素,经常在路上迎候,把囚犯的告诉,都随着杨素的心意而判定罪名轻那些临死被押赴街市的人,没有不在途中高杆、仰天而哭的。越国公杨素玩弄朝廷大皇帝也不能知悉。

炀帝即位后,因为高祖法令严酷,又命令修令,废除了十恶的律条。当时斗和秤都比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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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先百等刑的犯此庶為帝弘勵向所我待象德喪參

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杖百則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為差,三年則一百八十斤矣。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贖三百六十斤。其實不異。開皇舊制,曩門子弟,不得居宿衛近侍之官。先是蕭巖以叛誅,崔君綽坐連庶人勇事,家口籍沒。巖以中官故,君綽緣女入宮愛幸,帝乃下詔革前制曰:“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義斷,以勸事君之節。故羊紺從戮,彌見叔向之誠,季布立勳,無預丁公之禍,用能樹聲往代,貽範將來。朕虛己為政,思遵舊典,推心待物,每從寬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謂也。諸犯罪被戮之門,期已下親,仍令合仕,聽預宿衛近侍之官。”

令于衛宮七是鬥,五是獄。枷杖百姓興。欲,按照務,無處定嚴輕重群相止。

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條,為十八篇。詔施行之,謂之《大業律》:一曰名例,二曰衛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鬥,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厩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雜,十七曰詐偽,十八曰斷獄。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是時百姓久厭嚴刻,喜於刑寬。後帝乃外征四夷,內窮嗜欲,兵革歲動,賦歛滋繁。有司皆臨時迫脅,苟求濟事,憲章退棄,賄賂公行,窮人無告,聚為盜賊。帝乃更立嚴刑,敕天下竊盜已上,罪無輕重,不待聞奏,皆斬。百姓轉相群聚,攻剽城邑,誅罰不能禁。帝以盜賊不息,乃益肆淫刑。九
【 译 文 】
小两倍,赎罪的铜也增加两倍为补差额。杖一的赎铜则成为三十斤了。徒刑一年六十斤,每增加三十斤为等差,三年就一百八十斤了。流没有不同的等差,赎铜二百四十斤。绞刑、斩两种死刑同样赎铜三百六十斤。新旧法律赎铜数量实际上没有不同。开皇年间的旧律规定,过罪的人家的子弟,不得担任宿卫近侍之官。前萧严因反叛被杀,崔君绰因为牵连到被贬为人的杨勇的案件中,家口被没收入官。萧严因皇后的缘故,崔君绰因为女儿入宫受宠爱,皇就下诏革除先前的制度说:“罪责不延及后代,扬了纯至的孝道,施与恩德凭道义而断定,鼓了事奉君主的礼节。所以羊鲋被杀,更显出赵的忠诚;季布立功,与丁公的祸乱没有牵涉。以他们能在前代建立名聲,为后世树立典范。虚心治理国家,想要遵奉原先的典章,诚恳对臣民,经常依从宽大的法令。六爻组成一个卦,以含容弘大为美,一项罪责掩盖了所有美,是很不合适的。凡犯罪被杀的人家,服一年服以下的那些亲戚,仍然允许他们出仕,听任选宿卫近侍之官。”

三年,新律制成,共五百条,为十八篇。诏予以施行,称为《大业律》:一是名例,二是宫,三是违制,四是请求,五是户,六是婚,七是擅兴,八是告劾,九是贼,十是盗,十一是,十二是捕亡,十三是仓库,十四是厩牧,十五是关市,十六是杂,十七是诈伪,十八是断。其中五刑之内,减从轻刑的,有二百多条。杖判罚审讯囚犯的法规,都比旧制为轻。这时性对严酷的刑法厌恶已久,对刑法宽大很高。后来皇帝就对外征讨四方邻国,对内穷奢极战争每年发生,赋税逐渐繁多。有关部门都照时限强迫百姓服役交税,只求能够完成任务。刑法典章被远远抛弃,贿赂公行,穷困百姓处申诉,而聚集一处成为盗贼。皇帝就另外制被属的刑法,诏令天下盗窃罪以上,不论罪行重,不必等待上报朝廷,都处斩。百姓反而成相聚,攻打抢劫城邑,诛杀惩处也不能够禁。皇帝因为盗贼不能平息,就更加施行酷滥的
📄 第 663 页 279 字
【 原 文 】
刑法官。各自了。其中刑罰僚碎恭帝年,又詔為盜者籍沒其家。自是群賊大起,郡縣官人,又各專威福,生殺任情矣。及楊玄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轘裂鼻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已下,嚙啖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潰,及恭帝即位,獄訟有歸焉。
【 译 文 】
。九年,又诏令做盗贼者没收其财产家眷入官。从此各路盗贼大规模兴起,各郡县的官长又各自擅权,作威作福,对人的生杀已是任意而为。到杨玄感造反,皇帝诛杀他,株连到九族。其中对尤为严重的,施行车裂或砍头悬挂示众的刑罚。或者陈列尸首用箭去射,命令公卿以下臣子割其肉而食。百姓怨恨叹息,天下大乱。到新帝即位时,刑法诉讼又回归到正轨。
📄 第 664 页 1029 字
【 原 文 】
《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既陳,貴賤位矣。”是以聖人法乾坤以作則,因卑高以垂教,設官分職,錫珪胙土,由近以制遠,自中以統外。內則公卿大夫士,外則公侯伯子男。咸所以協和萬邦,平章百姓,允釐庶績,式敘彝倫。其由來尚矣。然古今異制,文質殊途,或以龍表官,或以雲紀職,放勛即分命四子,重華乃爰置九官,夏倍於虞,殷倍於夏。周監二代,沿革不同,其道既文,置官彌廣。逮于戰國,戎馬交馳,雖時有變革,然猶承周制。秦始皇廢先王之典,焚百家之言,創立朝儀,事不師古,始罷封侯之制,立郡縣之官。太尉主五兵,丞相總百揆,又置御史大夫,以貳於相。自餘衆職,各有司存。漢高祖除暴寧亂,輕刑約法,而職官之制,因於嬴氏。其間同異,抑亦可知。光武中興,聿遵前緒,唯廢丞相與御史大夫,而以三司綜理衆務。洎于叔世,事歸臺閣,論道之官,備員而已。魏、晉繼及,大抵略同,爰及宋、齊,亦無改作。梁武受終,多循齊舊。然而定諸卿之位,各配四時,置戎秩之官,百有餘號。陳氏繼梁,不失舊物。高齊創業,亦遵後魏,臺省位號,與江左稍異。
【 译 文 】
《易经》上说:“天在上尊贵,地在下卑贱,乾卦象征天,坤卦象征地,由此确定下来。天地间的万物由卑下到高大杂然并陈,按照贵贱不同的地位排列组合。”所以圣人效法乾坤来制定规则,依照地位高低来垂示教化,设立官员,分别职掌,赏赐珪玉,分封国土,由近处来控制远方,以中央来统辖外地。朝内的官员为公卿大夫士,外的封君为公侯伯子男。这些都是为了协调和治理四方邦国,商议处理百姓事务,治理各种事情,推广天地常道。其由来已经很久远了。但是古今制度不同,社会风俗相异,有的用龙来象征官爵,有的用云来表示职守,唐尧就分别任命了十二个贤人,虞舜又设置了九个官职,夏代的官职超过虞舜时的一倍,殷代的官职超过夏代的一倍,周代借鉴夏殷二代,沿用和革除各不相同,治国的方法已经讲求礼仪,设立的官职也更加繁复。到了战国时代,战争不断,虽然官制时有改变,但仍然承袭着周代的制度。秦始皇废弃了古代帝王的典章制度,焚烧了记载百家言论的书籍,创立朝廷仪制,行事不效法古代,开始废止分封诸侯的制度,设立了郡县并委派官吏统辖。皇帝主管军队,丞相总理百官,又设置御史大夫来作为丞相的副职。其余各类职务,各有掌管之人。汉高祖除去暴政平定战乱,减轻秦代的苛法,实行简明的法令,但职官制度却因袭了秦代。二者之间的相同和相异,也是可以知道的。至武帝中兴后,完全遵行以前的制度,只是废除了丞相和御史大夫,而用三公来综理各种事务。
📄 第 665 页 1218 字
【 原 文 】
務。
國力天也江代舊時材號。
的土與江載。
定江禮》其典上帝制,侍中帝繼職,的政見,欲望改,廷流存記

殊,所有節文,備詳於志。有周創據關右,日不暇給,洎乎克清江、漢,爰議憲章。酌酆鎬之遺文,置六官以綜務,詳其典制,有可稱焉。高祖踐極,百度伊始,復廢周官,還依漢、魏。唯以中書為內史,侍中為納言,自餘庶僚,頗有損益。煬帝嗣位,意存稽古,建官分職,率由舊章。大業三年,始行新令。於時三川定鼎,萬國朝宗,衣冠文物,足為壯觀。既而以人從欲,待下若仇,號令日改,官名月易。尋而南征不復,朝廷播遷,圖籍注記,多從散逸。今之存錄者,不能詳備焉。

梁武受命之初,官班多同宋、齊之舊,有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將軍、大司馬、太尉、司徒、司空、開府儀同三司等官。諸公及位從公開府者,置官屬,有長史、司馬、諮議參軍、掾屬從事中郎、記室、主簿、列曹參軍、行參軍、舍人等官。其司徒則有左、右二長史,又增置左西掾一人,自餘僚佐,同於二府。有公則置,無則省。而司徒無公,唯省舍人,餘官常置。開府儀同三司,位次三公,諸將軍、左右光祿大夫,優者則加之,同三公,置官屬。

特進,舊位從公。武帝以鄧禹列
【 译 文 】
。到了衰乱的年代,权力归属于尚书,议论治国大道的官员,只是充数而已。魏、晋相继统治之下,官制与前代大体相同,到了宋、齐二代,没有另行制定。梁武帝承受帝位,大多沿袭齐旧制。但是规定了各卿的位置,使其各自与四辅相配,设置了有军阶的官员,共有一百多个名目。陈代承继梁代,没有失去前代的制度。高氏北齐创业,也遵循后魏制度,台省位号,工南略有不同,所有的内容,在志中有详细记载。北周占据关中创业,事务繁杂,直到攻克平定关、汉一带,才商议建立典章制度。斟酌《周礼》所遗留的制度,设置六官来综理国务,考察典章制度,有一些值得称道的地方。隋高祖登基即位,各种制度开始建立,又废除北周的官制,仍依照汉、魏之制。只是把中书改为内史,门下改为纳言,其余众僚属,也有一些增减。炀帝继承帝位,存有稽考古制之意,建立分设官署,都遵循旧有规章。大业三年,才开始实行新的政令。这时国家政权稳固,四方各国都来朝贡,文化典制,足以称为盛明可观。此后皇帝被奸臣所支配,对待下民犹如仇人,号令每日更改,官名逐月变化。不久出征南方不再回京,朝廷远离迁徙,典籍文献,大都随之散失。现在保存记录下来的,已经不能详细完备了。

梁武帝初登帝位时,官员等次与宋、齐二代官制大略相同,有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将军、大司马、太尉、司徒、司空、开府仪同三司等官。诸公以及官位从公开府者,设置僚属有长史、司马、谘议参军、掾属从事中郎、主簿、列曹参军、行参军、舍人等官。其司徒则有左、右二长史,又增置左西掾一人,僚属佐史,与二府相同。有公爵则设置,无则省减。而司徒无公爵,只省减舍人,其余常设。开府仪同三司,官位次于三公,各将左右光禄大夫中的优秀者则加此位,与三公同,设置僚属。

特进,过去官位比照三公。武帝让郑禹以列
📄 第 666 页 1339 字
【 原 文 】
侯就第,特進奉朝請,是特引見之稱,無官定體。於是革之。

尚書省,置令,左、右僕射各一人,又置吏部、祠部、度支、左戶、都官、五兵等六尚書,左右丞各一人。吏部、刪定、三公、比部、祠部、儀曹、虞曹、主客、度支、殿中、金部、倉部、左戶、駕部、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庫部、功論、中兵、外兵、騎兵等郎二十三人。令史百二十人,書令史百三十人。

尚書掌出納王命,敷奏萬機。令總統之。僕射副令,又與尚書分領諸曹。令闕,則左僕射為主。其祠部尚書多不置,以右僕射主之。若左、右僕射並闕,則置尚書僕射,以掌左事,置祠部尚書,以掌右事。然則尚書僕射、祠部尚書不恒置矣。又有起部尚書,營宗廟宮室則權置之,事畢則省,以其事分屬都官、左戶二尚書。左、右丞各一人,佐令、僕射知省事。左掌臺內分職儀、禁令、報人章,督錄近道文書章表奏事,糾諸不法。右掌臺內藏及廬舍、凡諸器用之物,督錄遠道文書章表奏事。凡諸尚書文書,詣中書省者,密事皆以挈囊盛之,封以左丞印。自晉以後,八座及郎中,多不奏事。天監元年詔曰:“自禮闈陵替,歷茲永久,郎署備員,無取職事。糠秕文案,貴尚虛閒,空有趣墀之名,了無握蘭之實。曹郎可依昔奏事。”自是始奏事矣。三年,置侍郎,視通直郎。其郎中在職勤能,滿二歲者,轉之。又有五都令史,與左、右丞共知所司,舊用人常輕,九年詔曰:“尚書五都,職參政要,非但總領衆局,亦乃方軌二丞。頃雖求才,未臻妙簡,可革用士流,
【 译 文 】
的身份退职还家,特进奉朝请,这只是引见的名义,没有固定的官职,于是将其革除。

尚书省,设置尚书令和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设吏部、祠部、度支、左户、都官、五兵等六部尚书,左右丞各一人。吏部、删定、三公、比部、祠部、仪曹、虞曹、主客、度支、殿中、金库、仓部、左户、驾部、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库部、功论、中兵、外兵、骑兵等郎二十三人,令史一百二十人,书令史一百三十人。

尚书掌管宣告皇帝诏命及报告臣民意见,陈奏进各种政务。尚书令总管全部事务。仆射是尚书令的副职,又与各尚书分管各曹署。尚书令职位空缺,则以左仆射为主。其中祠部尚书大多不常设置,以右仆射主管其事。如果左、右仆射一并空缺,就设置尚书仆射,来掌管左仆射的事务;另设置祠部尚书,来掌管右仆射的事务。这样说明尚书仆射、祠部尚书不常设置了。又有起居郎、起居舍人,营建宗庙宫室时就临时设置,事后则随即撤销,将所掌管的事务分属都官、左户二尚书。左、右丞各一人,辅佐尚书令、仆射处理省中事务。左丞掌管台内分职仪、禁令、报入章,审核核查邻近各道的文书章表奏事,纠察各种不当行为。右丞掌管台内的库藏、房屋,以及各种物品,监督核查远方各道的文书章表奏事。凡是各尚书的文书,送交中书省的,秘密之件用挈囊盛装,用左丞官印封缄。从晋代以来,八座及郎中大多不上奏事情。天监元年诏书说:“自从尚书省纲纪废弛,到现在已经很久了,官员只是充数,不掌管具体事务,貌视公务,崇饰虚闲,空有在朝为官之名,全无掌握机要之实。各曹署的郎官要依照过去那样上奏事情。”从此之后才开始上奏事情。三年,设置侍郎,官品照通直郎。郎中在职勤恳有能力,满两年可转升此职。又有五都令史,与左、右丞共同管理所属职司,过去任用的人常常地位低微,九卿令说:“尚书五都令史,职位可以参知政务。”
📄 第 667 页 1364 字
【 原 文 】
機職到賢於學吏空題地兼管諫及職名和人。四人侍値的,種優勞高共同馬月過云官。監六年,事,名公被控騎常直常

每盡時彥,庶同持領,秉此群目。” 於是以都令史視奉朝請。其年,以太學博士劉納兼殿中都,司空法曹參軍劉顒兼吏部都,太學博士孔虔孫兼金部都,司空法曹參軍蕭軌兼左戶都,宣毅墨曹參軍王顒兼中兵都。五人并以才地兼美,首膺茲選矣。駕部又別領車府署,庫部領南、北武庫二署令丞。

門下省置侍中、給事黃門侍郎各四人,掌侍從左右,擯相威儀,盡規獻納,糾正違闕。監合嘗御藥,封璽書。侍中高功者,在職一年,詔加侍中祭酒,與侍郎高功者一人,對掌禁令,公車、太官、太醫等令,驛騮廐丞。

集書省置散騎常侍、通直散騎常侍各四人。員外散騎常侍無員,散騎侍郎、通直郎各四人。又有員外散騎侍郎、給事中、奉朝請、常侍侍郎,掌侍從左右,獻納得失,省諸奏聞文書。意異者,隨事為駁。集錄比詔比璽,為諸優文策文,平處諸文章詩頌。常侍高功者一人為祭酒,與侍郎高功者一人,對掌禁令,糾諸逋違。

駙馬、奉車、車騎三都尉,并無員。駙馬以加尚公主者,無班秩。

散騎常侍、通直散騎常侍、員外散騎常侍,舊並為顯職,與侍中通官。宋代以來,或輕或雜,其官漸替。天監六年革選,詔曰:“在昔晉初,仰惟盛化,常侍、侍中,并奏帷幄,員外常侍,特為清顯。陸始名公之胤,位居納言,曲蒙優禮,方有斯授。可分門下二局,委散騎常侍尚書案奏,分曹入集書。通直常侍,本為顯爵,員外之選,宜參舊准人數,依
【 译 文 】
要,不只是总管各局,也有与左右二丞一样的权。以前虽然寻求有才能的人出仕,但没有达到精选的程度。可以改用士族人物,尽用当时的俊名流,希望能够共同负责,掌管各类事务。”是以都令史的官阶比照奉朝请。这一年,以太博士刘纳兼殿中都令史,司空法曹参军刘显兼部都令史,太学博士孔虔孙兼金部都令史,司法曹参军萧轨兼左户都令史,宣毅墨曹参军王兼中兵都令史。五个人都因具有优越的才能和地位而首当此选。驾部又另外兼管车府署,库部任南、北武库二署令丞。

门下省设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各四人,掌侍从皇帝左右,各种礼仪的迎宾赞礼,尽力规并提出建议,纠正朝廷的错误阙失,监督合成品誉御用药物,封缄诏书。功劳高的侍中,在一年,诏令加为侍中祭酒,与功劳高的侍郎一,共同掌管禁令,统辖公车、太官、太医等令骅骝厩丞。

集书省设置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各四。员外散骑常侍无定员,散骑侍郎、通直郎各人。又有员外散骑侍郎、给事中、奉朝请、常侍郎,负责侍从皇帝左右,提供建议,议论得阅览各处奏报的文书。对意见与朝廷相异随事予以驳回。集录各类诏令玺书,撰写各类褒恤和策封文字,评论处理各种文章诗颂。功劳高的常侍一名任祭酒,与功劳高的侍郎一名,同掌管禁令,纠察各种逃亡违禁之事。

驸马、奉车、车骑三都尉,都没有定员。驸用以加封娶公主者,没有班位等级。

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去都是显要的职位,与侍中同为通理政务之宋代以来,或轻或杂,其官职逐渐下降。天六年改革选官之法,诏令说:“在过去晋代初秉承盛明的德化,常侍、侍中,都在宫中奏员外常侍,尤其是清要显贵的官职。陛下是公卿的后代,官任纳言,蒙受优厚的礼遇,才授与这一职位。可将门下省分为二局,委派散常侍尚书核查奏闻,分出曹署归入集书省。通常侍,本来是显贵的官爵,员外的选任,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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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正員格。”自是散騎視侍中,通直視參照中丞,員外視黃門郎。以後外散

中書省置監、令各一人,掌出內命及帝命。侍郎四人,功高者一人,主省主管內事。又有通事舍人、主事令史等員,員,及置令史,以承其事。通事舍人在階人,舊入直閣內。梁用人殊重,簡以不限才能,不限資地,多以他官兼領。其去通後除通事,直曰中書舍人。

秘書省置監、丞各一人,郎四家的人,掌國之典籍圖書。著作郎一人,史,佐郎八人,掌國史,集注起居。著作作,郎謂之大著作,梁初周捨、裴子野,此職皆以他官領之。又有撰史學士,亦知起家史書。佐郎為起家之選。

御史臺,梁國初建,置大夫,天年,監元年,復曰中丞。置一人,掌督司皇太百僚。皇太子已下,其在宮門行馬內糾察違法者,皆糾彈之。雖在行馬外,而察,監司不糾,亦得奏之。專道而行,逢到尚尚書丞郎,亦得停駐。其尚書令、僕射僕、御史中丞,各給威儀十人。其八人戴人武冠絳韝,執青儀囊在前。囊題云題寫“宜官吉”,以受辭訴。一人紺衣,執服,鞭杖,依列行,七人唱呼入殿,引喤喝道至階。一人執儀囊,不喤。屬官治書下官侍御史二人,掌舉劾官品第六已下,下官分統侍御史。侍御史九人,居曹,掌中任知其事,糾察不法。殿中御史四人,殿中掌殿中禁衛內。又有符節令史員。節令

謁者臺,僕射一人,掌朝覲賓饗饗事之事。屬官謁者十人,掌奉詔出使拜授官假,朝會擯贊。高功者一人为假史,史,掌差次謁者。

諸卿,梁初猶依宋、齊,皆無卿名。
名。天監七年,以太常為太常卿,加以大置宗正卿,以大司農為司農卿,三卿
【 译 文 】
照过去所准的人数,依照正员的规格。”从这以后散骑常侍比照侍中,通直常侍比照中丞,员外散骑常侍比照黄门郎。

中书省设置监、令各一人,掌管宣布皇帝诏书及向皇帝奏报下情。侍郎四人,功高者一人,掌管省内事务。又有通事舍人、主事令史等官吏,及置令史,来承担其事务。通事舍人,过去在宫内值宿。梁代特别重视用人,以才能简选,不很限制资历地位,大多用其他官员兼任。后来除去通事二字,只称为中书舍人。

秘书省设置监、丞各一人,郎四人,掌管国家的典籍图书。著作郎一人,佐郎八人,掌管国史,集中记载皇帝的起居。著作郎被称为大著作。梁代初年周掄、裴子野,都以其他官职兼任此职。又有撰史学士,也掌管史事。佐郎是官吏升迁的首选。

御史台,梁国刚建立时,设置大夫,天监元年又恢复为中丞。设置一人,负责监督百官。凡五品以下,有在宫门木栅以内违法者,都予以弹劾。即使在木栅外,而监察官员不予纠正,也得以上奏朝廷。在专设的道路上行走,遇到尚书省的丞郎,他们也要停住车马。尚书令、仆射、御史中丞,各配给十名仪仗人员。其中八人戴武士冠穿红色袖套,手执青仪囊在前。囊上写“宜官吉”,来接受诉状。一人穿浅黄色衣服,手执鞭杖,依照行列,七人高呼入殿,高声喊叫来到庭阶。一人手执仪囊,不高声喝道。属官为治书侍御史二人,负责检举弹劾六品以下官员,分别统辖侍御史。侍御史九人,在衙署办公,负责衙署中各类事务,纠察不法行为。殿中御史四人,负责殿中禁卫之内事务。又有符玺郎、主簿等史人员。

谒者台,仆射一人,负责朝会觐见、迎宾宴饮等事务。属下官员为谒者十人,负责奉诏令出使使命,朝会时的迎宾赞礼。功劳高的一人为假谒者仆射,掌管安排谒者的等级次序。

三公九卿,梁代初期仍依照宋、齐,都没有卿。天监七年,以太常为太常卿,加设宗正卿,以司农为司农卿,以上三卿就是春卿。加设太府卿、少府卿、将作大匠卿、光禄卿、太仆卿、廷尉卿、大鸿胪卿、太祝卿、太卜卿、太医令卿,共十卿。又设十二卿:即上述十卿加上大理卿、宗正卿。其余诸卿,如太常、光禄、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卜、太医、太祝、太仆、宗正、光禄、太常、太仆、大理、太府、少府、将作大匠、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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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是為春卿。加置太府卿,以少府為少府卿,加置太僕卿,三卿是為夏卿。以衛尉為衛尉卿,廷尉為廷尉卿,將作大匠為大匠卿,三卿是為秋卿。以光祿勳為光祿卿,大鴻臚為鴻臚卿,都水使者為太舟卿,三卿是為冬卿。凡十二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而太常視金紫光祿大夫,統明堂、二廟、太史、太祝、廩犧、太樂、鼓吹、乘黃、北館、典客館等令丞,及陵監、國學等。又置協律校尉、總章校尉監、掌故、樂正之屬,以掌樂事。太樂又有清商署丞,太史別有靈臺丞。詔以為陵監之名,不出前誥,且宗廟憲章,既備典禮,園寢職司,理不容異,諸正陵先立監者改為令。於是陵置令矣。

國學,有祭酒一人,博士二人,功教十人,太學博士八人。又有限外博士員。天監四年,置五經博士各一人。舊國子學生,限以貴賤,帝欲招來後進,五館生皆引寒門俊才,不限人數。大同七年,國子祭酒到溉等,又表立正言博士一人,位視國子博士。置助教二人。

宗正卿,位視列曹尚書,主皇室外戚之籍。以宗室為之。

司農卿,位視散騎常侍,主農功倉廩。統太倉、導官、籍田、上林令,又管樂游、北苑丞,左右中部三倉丞,英庫、荻庫、箬庫丞,湖西諸屯主。天監九年,又置勸農謁者,視殿中御史。

太府卿,位視宗正,掌金帛府帑。統左右藏令、上庫丞,掌太倉、南北市令。關津亦皆屬焉。

少府卿,位視尚書左丞,置材官將軍、左中右尚方、甄官、平水署、南塘邸稅庫、東西冶、中黃、細作、府就作為卿功夫樂監故又陵規守改太設貴生在同一戚庫樂庫謁統轉關口軍東西
【 译 文 】
卿,以少府为少府卿,加设太仆卿,以上三卿是夏卿。以卫尉为卫尉卿,廷尉为廷尉卿,将作大匠为大匠卿,以上三卿就是秋卿。以光禄勋为光禄卿,大鸿胪为鸿胪卿,都水使者为太舟卿,以上三卿就是冬卿。共十二卿,都设置丞及曹、主簿。而太常卿的品级比照金紫光禄大夫,统管明堂、二庙、太史、太祝、廪牺、太乐、鼓吹、乘黄、北馆、典客馆等令丞,及陵园、国学等。又设置协律校尉、总章校尉监、掌乐、乐正等官员,来掌管音乐方面的事务。太乐辖有清商署丞,太史另辖有灵台丞。诏令认为陵监的名称,不是出自前代的诰敕,而且宗庙的典章制度,已经具备了典章礼仪,陵园官员的职事,在道理上不应该不同,各正陵先设立陵监的官为令。从此园陵就设置了陵令。

国学,有祭酒一人,博士二人,助教十人,五经博士八人。又有限外博士名额。天监四年,五经博士各一人。过去国子学的生员,有地位门第的限制,皇帝想要招徕后辈人才,五馆的学馆都招收门第寒微的才俊之士,不限制人数。大同七年,国子祭酒到溉等,又上表设立正言博士一人,官位比照国子博士。设助教二人。

宗正卿,官位比照各曹尚书,主管皇室和外戚的名籍。以皇室人员担任。

司农卿,官位比照散骑常侍,主管农业和仓库。统辖太仓、导官、籍田、上林等令,又管辖京兆、游丞、北苑丞,左右中部三仓丞,荚库、荻库、箬库丞,湖西各屯主。天监九年,又设劝农使者,官位比照殿中御史。

太府卿,官位比照宗正卿,掌管金帛府库。统辖左右藏令、上库丞,掌管太仓、南北市令。江口津渡也都属其管辖。

少府卿,官位比照尚书左丞,设有材官将、左中右尚方、甄官、平水署、南塘邸税库、东西冶、中黄、细作、炭库、纸官、柒署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