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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 原 文 】
曆(下)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蝕盡,在斗二十六度,以衡計之,日當在井三十。依法興議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蝕,在奎十一度,以衡計之,日當在角二。依法興議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蝕盡,在胃宿之末,以衡計之,日當在氐十二。依法興議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蝕,皆與臣法符同,纖毫不爽,而法興所據,頓差十度,違衝移宿,顯然易睹。故知天數漸差,則當式遵以為典,事驗昭晰,豈得信古而疑今。
法興議曰:“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畫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沖之曰:臣按此議三條皆謬。《詩》稱流火,蓋略舉西移之中,以為驚寒之候。流之為言,非始動之辭也。
就如始說,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一,則火星之中,當在大暑之前,豈鄰建申之限。此專自攻糾,非謂矯失。《夏小正》:“五月昏,大火中。”此復在衛陽之地乎。又謂臣所立法,楚宮之作,在九月初。按《詩》傳箋皆謂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然則中天之正,當在室之
【 译 文 】
大明曆法 241全食,月亮位於鬼宿四度,以其與太陽位置相對來計算,太陽應在牛宿六度。而按照戴法興所說“在女宿七度”。另在元嘉十四年五月十五日的丁夜發生月全食,月亮在斗宿二十六度,用與其相對的位置計算,太陽應在井宿三十度。而按照戴法興所說:“太陽在柳宿二度。”另又在元嘉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發生了月食,月亮在奎宿十一度,用與其相對的位置計算,太陽應在角宿二度。按照戴法興的評論是:“太陽在角宿十二度。”又在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發生月全食,月亮在胃宿範圍的結束處,用與其相對的位置計算,太陽應在氏宿十二度。按照戴法興的評論說:“太陽在心宿二度。”總計這四次月食都與我的曆法符合,絲毫沒有差別,而戴法興所堅持的卻差了十度,與月亮相對的位置不符合且在星宿中有偏離,這是顯而易見的。由此可知天象的有關數據在逐漸變化,就要據此將其奉為經典而遵守,事情十分清楚,怎麼能迷信古代的說法而懷疑現在的認識呢?
戴法興評論說:“在詩經中‘七月流火’是相應於夏正建申的時節,‘定之方中’是對應於小雪的時節。如果冬至果然有差錯的話,那麼幽公時黃昏大火星偏西時中午圭表的影長一尺五寸,營造楚宮的日子,白天的刻漏數是五十三刻,這都是十分荒謬的。”我說,所說三條都是錯誤的。《詩經》中說大火星偏西不過是粗略地說大火星在西移,作為寒冷將至的徵候。所謂流並不是說剛開始移動。即使就作爲開始移動解釋,冬至時太陽在斗宿二十一度,這樣大火星黃昏時位於正南方天空中也應在大暑之前,與建申之說哪裏有什麼關係?這是專門指責糾纏,根本說不上是糾正錯失。在《夏小正》中有:“五月黃昏時大火星在正南方的天空中。”這還是它在衡陽的位置上嗎?又說我的曆法中營造楚宮是在九月初。按照《詩經》的各種傳注都說“定之方中”是指室宿、壁宿在黃
【 原 文 】
八度。臣曆推之,元年立冬後四日,此度昏中,乃自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議者之意,蓋誤以周世為堯時,度差五十,故致此謬。小雪之節,自信之談,非有明文可據也。法興議曰:“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卦有差方,名號之正,古今必殊,典誥之音,時不通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今之壽星,乃周之鶉尾也。
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軫星頓屬蒼龍,誣天背經,乃至於此。”沖之曰:臣以為辰極居中,而列曜貞觀,群像殊體,而陰陽區別,故羽介咸陳,則水火有位,蒼素齊設,則東西可準,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號也。何以明之?夫陽爻初九,氣始正北,玄武七列,虛當子位。若圓儀辨方,以日為主,冬至所舍,當在玄枵;而今之南極,乃處東維,違體失中,其義何附。若南北以冬夏稟稱,則卯酉以生殺定號,豈得春躔義方,秋麗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茲以言,固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於四時,景緯環序,日不獨守故轍矣。至於中星見伏,記籍每以審時者,蓋以曆數難詳,而天驗易顯,各據一代所合,以為簡易之政也。亦猶夏禮未通商典,《漢》容豈襲《韶》節,誠天人之道同差,則藝之興,因代而推移矣。
【 译 文 】
曆(下) 大明曆法昏時位於正南方的天空中,形狀為方形。然而恰在正南方的標準點應在室宿八度。用我的曆法推算,大明元年立冬後四天這一標準點黃昏時在正南方的天空中,這是十月初,又不是寒露日。按照評論人的意思,看來是錯誤地將周代當為唐堯時代,有五十度的偏差,產生了這樣的錯誤。小雪時節的說法是祇有自己纔會相信的,並沒有任何明確的文字記述作為依據。
戴法興評論說:“孔子說:‘我聽說,大火星觀察不到以後冬眠的動物都不見了。現在大火星依然在黃昏時偏西,這是掌握曆法的人的過錯。’如果像祖沖之的錯誤那樣就會出現星所在星次要發生變化,卦象也存在不同的方位,名稱的確定古代與現在就必然不同,典籍文告中的話隨着時代的不同也就難以通用。堯時的開、閉,現在變為建、除,現在的壽星星次就是周代的鶉尾星次。
現時的壁宿已經不屬於玄武,軫星突然從屬於蒼龍,與天象不合又背離了經典,竟然到了這樣的地步。”我說,我認為北極在天的中心,群星看上去相互之間不移動,各種星象有所不同,通過陰陽來區分,這樣朱雀、玄武都在天空中排列着,就使水星、火星能各得其位,蒼龍、白虎在蒼穹中都有位置,就使東西方向有了標準,並不是根據太陽在天空中位置來確定其名稱的。根據什麼知道的呢?陽爻的初九,氣從正北開始,玄武的七宿中虛宿恰在子的方位上。如果用圓儀來辨別方向是以太陽為主要依據的,冬至時太陽應在玄枵,而現在太陽最南時卻在東方,與實際相違反而出現了偏差,那其本義又附着在哪裏呢?如果將南、北用冬、夏來稱呼,卯、西方位則用春、秋來定名,這樣怎麼能得到春天太陽在義方位置上,秋天太陽在仁域處照耀呢?在概念、道理上都錯了,有這樣違背的嗎!因此說,已經知道天以各星宿來分別方向,而並不取決於四季變化,太陽運動軌迹排列成一個環,太陽並不固定
【 原 文 】
曆(下)月位稱建,諒以氣之所本,名隨實著,非謂斗杓所指,近校漢時,已差半次,審斗節時,其效安在。或義非經訓,依以成說,將緯侯多詭,偽辭間設乎?次隨方名,義合宿體,分至雖遷,而厥位不改,豈謂龍火貿處,金水亂列,名號乖殊之譏,抑未詳究。至如壁非玄武,軫屬蒼龍,瞻度察晷,實效咸然。《元嘉曆法》,壽星之初,亦在翼限,參校晉注,顯驗甚衆。天數差移,百有餘載,議者誠能馳辭騁辯,令南極非冬至,望不在衡,則此談乃可守耳。若使日還次留,則無事屢嫌,乃臣曆之良證,非難者所宜列也。尋臣所執,必據經史,遠考唐典,近徵漢籍,讖記碎言,不敢依述,竊謂循經之論也。月蝕檢日度,事驗昭著,史注詳論,文存禁閣,斯又稽天之說也。《堯典》四星,豈在衡陽,今之日度,遠準元和,誣背之誚,實此之謂。
【 译 文 】
大明曆法243在原有的軌道上不變。至於黃昏時在正南方天空中的星宿出現與否,古籍中的記述常是確定節令的,那是因為曆法難以透徹瞭解,用天象來檢測是方便而顯著的,分別根據與一個時代相合的天象來觀察是一種簡單易行的方法。這好像夏代的禮儀與商代的經典不能相通,《濩》的樣式不是沿襲《韶》的節拍,雖然天和人的變化規律有相同也有差異,然而技藝的流行則因時代的不同而推移變化。根據月亮位置來稱呼建看來也要用節氣作為依據,概念隨着實際情況而顯明,而不是所謂北斗的斗杓所指的,近來校驗漢代的節令,有半個星次的偏差,觀察北斗確定節令的效果又在哪裏呢?可能其本義并非出自經書典式,依照這已形成的說法不就使緯候放在不真實的判斷中問了嗎?星次隨着方位的概念,其本義與星宿符合,雖然分至點移開了,其位置並沒有改變,怎麼能說蒼龍和大火星換了位置,金星與水星的排列發生了混亂呢?對名稱有了違反的批評,尚未詳細研究。至於壁宿不屬於玄武、軫星屬於蒼龍的說法,只要看宿度觀察太陽,其實際效果都是很明顯的。《元嘉曆》中的壽星星次的開始也在翼宿的範圍裏,與晉代的記載進行參校,符合的很多。天象數據的變化在一百多年中就表現出來了,評論人即使能言善辯,但將太陽在最南處時不是冬至、望時太陽和月亮的位置不正相對的說法可以收起來了。如果用太陽的位置校正星次移動則不會發生經常不滿意的情況,這是對我的曆法有利的證據,並不是對其責難的人所適宜列舉的。探究我所堅持的,都是依據經書和史籍,遠稽考堯時的經典,近證驗漢代的書籍,對那些沒有根據的預言和零碎的敘述都不敢去相信,自認為是遵循了經典的說法。
用月食來確定太陽位置是衆所周知的可證實的事情,史書記載有詳細的論述,文章存放在禁閣之中,這也是研究天象的一種方式。
《堯典》中所說的四星怎麼會在衡陽方位上
【 原 文 】
法興議曰:“夫日有緩急,故斗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盈虛,此不可革。沖之削閏壞性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於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輒失一閏。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曆數之所先。愚恐非沖之淺慮,安可穿鑿。”沖之曰:按《後漢書》及《乾象》說,《四分曆法》,雖分章設蔀創自元和,而晷儀衆數定於熹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長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尋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影應等,而前長後短,頓差四寸,此曆景冬至後天之驗也。二氣中影,日差九分半弱,進退均調,略無盈縮,以率計之,二氣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晷影之數,立冬更短,立春更長,幷差二寸,二氣中影俱長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曆置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也。熹平三年,時曆丁丑冬至,加時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減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八刻。又臣測景歷紀,躬辨分寸,銅表堅剛,暴潤不動,光晷明潔,纖毫燼然。據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
【 译 文 】
曆(下) 大明曆法(原文中“并”疑為“豈”之誤,上下文纔通順,故改之。——譯者注),現在的太陽位置又比元和年間準確多了,具有誣衊性質的責問,實在也就是這種情況了。
戴法興評論說:“太陽運動一周有快慢,所以纔有斗宿範圍的大小變化。古代人規定章的大小時取的是中間值,在十九年中安排七個閏月,圭表影長或許有變化,但這原則是不能改變的。祖沖之減少了閏月的比例,改變了章的規定,減去了餘數的兩倍,這樣,在一百三十九年零兩個月中與四分曆的規定相比就少了一天,七千四百二十九年中就少了一個閏月。天數少就使曆法的推算比實際節令要早,少置閏月則農事就完全安排錯了。我聽說到了節令就安排農事,從事農業是為了充裕生活,這是人們生活中最根本的大事,曆法的重要我看不是祖沖之膚淺的考慮就可以亂加修改的。”我說:依照《後漢書》和《乾象曆》的說法中的敘述,雖然在《四分曆》中設立章、蔀周期是在元和年間開始的,但有關表影和儀器的數據都是在熹平三年確定的。在《四分曆》中記述,立冬時中午圭表影長一丈,立春時長九尺六寸。考慮到冬至時太陽位於最南處,表影長度最長,而這兩個節氣距離冬至的天數既然相同則表影長度應該相等,但《四分曆》中卻前長後短,相差四寸,這就是曆法表影數據冬至比實際天象晚的證明。這兩個節氣中午時圭表表影長度每天差九分半弱,其變化是均勻的,大致上沒有起伏,以這一比率進行計算,兩氣各向後退兩天零十二刻,立冬的表影變短,立春的變長,都變了二寸,這樣兩個節氣的表影長度都是九尺八寸了。這就是立冬、立春的正確日期。以此推算,曆法中規定的冬至也比實際天象落後了兩天零十二刻。熹平三年,當時曆法推算丁丑日是冬至,交節氣時刻正在中午,將其減去兩天十二刻,由天象確定己亥日為冬至,交節氣的時刻在午夜之後三十八刻。我測量圭表影
【 原 文 】
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大,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強,折取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後二日影相減,則一日差率也。倍之為法,前二日減,以百刻乘之為實,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量檢竟年,則數減均同,異歲相課,則遠近應率。臣因此驗,考正章法。今以臣曆推之,刻如前,竊謂至密,永為定式。尋古曆法並同《四分》,《四分》之數久則後天,經三百年,朔差一日。是以漢載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來,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誠有效於天也。章歲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術,非見經典。而議云此法自古,數不可移。若古法雖疏,永當循用,謬論誠立,則法興復欲施《四分》於當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謂今所革創,違舛失衷者,未聞顯據有以矯奪臣法也。《元嘉曆》術,減閏餘二,直以襲舊分粗,故進退未合。至於棄盈求正,非為乖理。就如議意,率不可易,則分無增損,承天置法,復為違謬。節氣蚤晚,當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覺其非,橫謂臣曆為失,知日少之先時,未悟增月之甚惑也。誠未睹天驗,豈測曆數之要,生民之本,諒非率意所斷矣。又法興始云窮識晷變,可以刊舊革今,復謂晷數盈虛,不可為准,互自違伐,罔識所依。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絕於心目,
【 译 文 】
大明曆法 245長多年,彎下身去仔細辨認到分寸,銅製的
表十分堅固,曝曬和雨水都不會使其變化,
陽光下表影清晰,細微之處畢現。根據大明五年十月十日表影長一丈零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零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零七寸五分強三組數據,取其中點,可得到日期之中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求其交節氣的時刻,可將後兩天的表影長度值相減,得到一天中表影長度的變化率,將其加倍就得到法,將前兩天的數據相減,所得再乘以一百刻就得到實,將實除以法就可得到交冬至的時刻是在午夜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所推冬至後一天,這是按照實際天象確定的正確值。檢測了一年,其結果所減去的數值都是相同的,不同的年份進行校驗,則按年份的遠近有相應的比率。我根據這一驗證對章的規定進行了校訂。現用我的曆法推算,其刻數和前面所列相同,我以為已經非常精密了,可以作為永遠使用的不變規則。古代的曆法都同樣為《四分曆》,採用《四分曆》的數據時間長了就會落後於實際天象,經過三百年朔日就會相差一天,這樣漢代四百年日食都在晦日。魏代以後就改變了,當時沒有人反對,是由於它能有效地反映實際天象。將章歲取為十九,其粗疏情況尤為嚴重,與以前的方法如出一轍,並非出現在經書典籍之中。評論認為這一方法是古代就使用的,數據也不能更改。如果古代曆法雖然粗疏也要永遠遵循使用,這一謬論可以成立的話,則戴法興是想仍然在現代使用《四分曆》了,這種道理可以容忍嗎?我對此是不能理解的。如果說現在所做的改革創新有違背錯亂而出現偏差的話,也沒有聽到有什麼明顯的證據能夠使我的方法不能成立。《元嘉曆》中將閏餘減二就直接用以沿襲舊有的粗疏數據,所以推算的變化情況與天象不符合。至於捨棄盈餘以求準確的做法在道理上還是講得通的。如果依評論中的含義,一概都不能改變,這樣分上就不能增
【 原 文 】
未詳歷紀何因而立。案《春秋》以來千有餘載,以食檢朔,曾無差失,此則日行有恒之明徵也。且臣考影彌年,窮察毫微,課驗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為千歲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實矣。
日有緩急,未見其證,浮辭虛貶,竊非所懼。
法興議曰:“沖之既云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捨形責影,未足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鍾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復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璣衡致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托。”沖之曰:此條所嫌,前牒已詳。次改方移,虛非中位,繁辭廣證,自構紛惑,皆議者所謬誤,非臣法之違設也。七政致齊,實謂天儀,鄭、王唱述,厥訓明允,雖有異
【 译 文 】
減,何承天採用的方法也是違反和錯謬的。節氣的早晚就應當依照《景初曆》來推算,兩至日相差三天也不感覺到其差錯,卻硬說我的曆法有錯失,知道天數少會引起推算提前,卻未認識到增加一個月是十分可疑的。不觀察天象來校驗,怎麼能測定曆法中的重要數據呢?這種關係到人民生活的根本大事看來不是隨意就可作出決定的。戴法興開始時說到透徹認識太陽位置的變化,可以對古代的認識進行修訂,對現在的做法作出改變,後來又說太陽位置數據的變化不可以作為標準,這是自相矛盾,不知道哪種說法是可靠的。假如曆法推算不可能準確,天的作為人們不可能認識和理解,就不知道依據什麼來建立紀年了。《春秋》以來有一千多年,用日食來檢驗朔日都沒有出現差錯,這就是太陽運行有不變的規律的明確證據。而且我多年來考校圭表的表影長度,仔細觀察其微小變化,與以前的記述進行比較校驗,結果非常符合。孟子曾經說過一千年的日至情況坐着就可以知道,這話看來是確實的。太陽運動一周有快慢沒有看到有相應的證據,用虛浮的詞語進行貶低不是我所害怕的。戴法興評論說:“祖沖之既然講到冬至每年都有變動,又說虛宿位於北方各宿的中心,捨棄了根本問題不追究卻對枝節問題吹毛求疵,這是不足以迷惑人的。為什麼呢?天空中沒有太陽不會明亮,在地面上要靠北斗星來辨別方向。假使冬至時太陽在虛宿,這時黃道相距很遠,其東北應與黃鐘的宮聲相對應,室宿、壁宿應在屬於玄枵星次的位置上,這樣虛宿怎麼可能還是在北方列宿的中心呢?不合理地使分至點不停地移動,又對星次不作改變,招搖改換了標準,而十二音律卻保持依舊,這樣日月五星就不能用渾儀來掌握其運行規律,北斗斗柄所指的時令也不是攝提所標示的,這樣就不知道五大行星的位置在哪裏,其六種屬性又寄托在何處呢?”我說:這條評論所提出的懷疑在前文
【 原 文 】
說,蓋非實義。法典議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於圖讖,或取效於當時。沖之云‘群氏紛紛,莫審其會’。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顓頊》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沖之曰:夫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讖乖說,訓義非所取,雖驗當時,不能通遠,又臣所未安也。元值始名,體明理正。未詳辛卯之說何依,古術詭謬,事在前牒,溺名喪實,殆非索隱之謂也。若以曆合一時,理無久用,元在所會,非有定歲者,今以效明之。夏、殷以前,載籍淪逸,《春秋》漢史,咸書日蝕,正朔詳審,顯然可徵。
以臣歷檢之,數皆協同,試無虛設,循密而至,千載無殊,則雖遠可知矣。備閱曩法,疏越實多,或朔差三日,氣移七晨,未聞可以下通於今者也。
元在乙丑,前說以為非正,今值甲子,議者復疑其苟合,無名之歲,自昔無之,則推先者,將何從乎?曆紀之作,幾於息矣。夫為合必有不合,願聞顯據,以核理實。
【 译 文 】
大明曆法 247中已經詳述。星次改變、方位移動,虛宿不是中心的位置,說得很多,也廣泛引用了證據,自己造成了許多迷亂,這都是評論者的錯謬,而不是我曆法中的錯失。日月五星的運行規律實際上是說天象的固有情況,鄭、王首先談到了它,其解釋明確而得當,雖然也有不同的說法,都不具實際的意義。
戴法興評論說:“設置曆元和紀首都有其側重的方面,或者是根據圖讖中的記述,或者以當時的效果為依據。祖沖之說‘各曆法家爭來論去,都沒有領悟其中機要的’。
當年《黃帝曆》上元在辛卯年,日月的運動并未越軌;《顓頊曆》在乙卯,四季也未出現差錯;《景初曆》在壬辰,黑夜也沒有偏差而出現光亮;《元嘉曆》在庚辰,朔日并未出現不同的天象,這些難道不是順承了天象變化嗎?祖沖之草率地選取甲子年可以說是為了符合而對天象提出要求。”我說:曆法既然要有效精密就不應該有什麼特殊的側重。符合圖讖的謬論所作的解釋是不可取的,雖然符合當時的效果又不能適用於長期,也是我所不能滿足的。上元恰逢開始時的名稱,事情是明確的,道理也是不偏不倚的。我不清楚曆元在辛卯的說法有何依據,古代的曆法怪異荒謬,在前文中已經談到,既看不到概念又沒有實在的內容,恐怕不能作為探索隱秘的依據。如果祇將曆法與某一時的天象符合則不能長期使用,上元取在天體會合的時候而沒有確定的年份,現在給予說明。夏、商以前,有記述的書籍流失了,《春秋》和漢代的史書都有日食記録,對正月朔日的記述十分詳細清楚,明顯可作為證據。用我的曆法進行檢驗,其數據基本上相同,并沒有落空的,依照嚴密的推算得到的結果,一千年都沒有偏差,這樣時間再久遠也可以知道有關的天象情況。綜觀以前的曆法,偏差很大的實在很多,或者朔日相差了三天,或者節氣有七天的偏離,沒有聽到有曆法可以適用到現在的。上元在乙丑年以前
【 原 文 】
法興曰:“夫交會之元,則蝕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粗著其術,至於疏密之數,莫究其極。且五緯所居,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并省功於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沖之既違天於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沖之曰:遲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檢,有數可推,劉、賈能述,則可累功以求密矣。議又云“五緯所居,時盈縮”。“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謂應年移一辰也。案歲星之運,年恒過次,行天七匝,輒超一位。代以求之,曆凡十法,并合一時,此數咸同,史注所記,天驗又符。此則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為衍度濫徙,頓過其衝也。若審由盈縮,豈得常疾無遲。夫甄耀測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驗來,准以實見,據以經史。曲辯碎說,類多浮詭,甘、石之書,互為矛楯。今以一句之經,誣一字之謬,堅執偏論,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厭也。算自近始,衆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
【 译 文 】
曆(下) 大明曆法就有人說它是不正確的,現在輪到甲子年作為上元,評論者又懷疑它是草率地附會求合,沒有名稱的年份以前就沒有存在過,不然的話推求以前事情的人又依據什麼呢?歷代的記事著作幾乎都可以不要了。然而要使曆法與天象符合也必然會有不符合的地方,我願意聽到明確的證據,以在道理與實際上都更加明白。
戴法興說:“交會的曆元可以從日食的現象來推求,運行的快慢則不是一般人就能推測的。當年賈逵祗大概知道運行速度的差異,劉洪也祇是粗略地撰述了推算方法,至於運行快慢的精密數據則未作透徹的研究。
而且五星位置常有前後的變化,就如歲星位於軫宿,出現了超七辰的情況,曆算家既然通過推算來瞭解現在的情況,那麼過去和將來如何也就肯定可以知道了。《景初曆》在一紀的開始就設置了相應的差值,《元嘉曆》除此以外又設置了後設曆元,這都是為了在實際運用中節省精力,不進行麻煩的虛浮推算。祖沖之既違背天象作了改變,又隨心所欲地建立規定,我以為是制定曆法的大過錯。”我說:運行的快慢變化率並不是神怪產生出來的,它有形態可以觀察,有數據可以推算,劉洪、賈逵能夠對其敘述,則可以在其基礎上更求精密了。評論中又說“五星位置常有前後的變化”。“歲星位於軫宿,出現了超七辰的情況”。意思是說歲星應該每年移一辰。考究歲星的運行每年都要超過一星次,繞天運行七圈就要超前一個位置。對各代推求,曆法有十餘種,都是祇與一段時間相合,但這一數據卻都是相同的,與史書上記載的天象校驗後又是相符的。這就是說歲星運行超過一次是其自身的規律,並不是超出了限度的無規律移動纔突然超出了它的軌道。如果將它看作由運行快慢引起的,那怎麼會一直是運行快而不慢呢?觀測天象必然要知道天體位置的度分數,並與以前的觀測考校且推測將來的情況作為驗證,以實際所
【 原 文 】
曆(下)之後元,實以奇偶不協,故數無盡同,爲遵前設後,以從省易。
夫建言倡論,豈尚矯異,蓋令實以文顯,言勢可極也。稽元曩歲,群數咸始,斯誠術體,理不可容譏;而譏者以爲過,謬之大者。然則《元嘉》置元,雖七率舛陳,而猶紀協甲子,氣朔俱終,此又過謬之小者也。必當虛立上元,假稱曆始,歲違名初,日避辰首,閏餘朔分,月緯七率,并不得有盡,乃爲允衷之製乎?設法情實,謂意之所安;改易違天,未睹理之議者也。
法興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爲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沖之通周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陰陽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沖之曰:此議雖游漫無據,然言迹可檢。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爲月行之軌,當循一轍,環匝於天,理無差動也。然則交會之際,當有定
【 译 文 】
見為準,以經史中的記述作為依據。歪曲怪誕的辯白和零碎的觀點大都是虛浮不實的,甘、互所寫的書也互相矛盾,現在又用經書中的一句話來硬說一個字是錯的,堅持片面的說法以冒充正確的道理,這是我感情上所不能接受的。推算總是從近處開始,各種方法可以相同,但是《景初曆》中設置的兩種差值,何承天所設置的後設曆元,由於被除數的奇偶不協調,數值不盡相同,為使以前的得以保存,使以後的更為完備,以采取方便易行的方法為好。要建立一種觀點怎麼能崇尚無根據的怪異的學說呢?如今要把實際情況用文章表述出來,觀點的傾向就非常清楚了,敘述的效果可以最好。考查上元在以前的年份,許多數據都能從這裏起算,這不過是曆法推算的具體內容,從道理上說是不容許受到譏諷的,譏諷者卻認為這是很大的謬誤。然而《元嘉曆》中設置的曆元雖然不整齊地列出了七項,但仍然使紀與甲子聯係在一起,節氣、朔日都以紀作為變化的結束,譏諷者又認為是小的謬誤。難道必須建立虛假的上元,假托為曆法的開始,年歲的名稱不能是開始的,日期的稱呼也要避開辰中的第一個名稱,閏餘朔分和月亮、行星的七種數據都不能存在沒有尾數的情況,這纔是公平不偏的做法嗎?隨意設想各種數據說是其用意的所在,違反天象進行改變,不過是看不到有什麼道理的譏諷者。戴法興說:“太陽有八種運動,合為一條軌道,月亮在一條軌道上運行,可分離為九種運動,時而交會,時而運行較快,增加一倍或減為一半情況都不相同。然而按道理一終包含的天數應該相同。祖沖之的通周與會周有九千零四十的差別,這樣在陰陽曆周期的七十九周多的時間內會引起遲疾的推算有不到一周的變化,從而引起實際位置應該落後於按平均速度推算的位置時反而超前了的現象,速度慢時應該將其減小卻反而增大了的現象。”我說:這一評論雖然虛浮隨意
【 原 文 】
所,豈容或斗或牛,同麗一度。去極應等,安得南北無常。若日月非例,則八行之說是衍文邪?
左交右疾,語甚未分,為交與疾對?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直交蝕既當在盈縮之極,豈得損益,或多或少。若交與疾對,則在交之衝,當為遲疾之始,豈得入曆或深或淺,倍半相違,新故所同,復摽此句,欲以何明。臣覽曆書,古今略備,至如此說,所未前聞,遠乖舊準,近背天數,求之愚情,竊所深惑。尋遅疾陰陽不相生,故交會加時,進退無常,昔術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詳矣。而法興云日數同。竊謂議者未曉此意,乖謬自著,無假駢辨。既云盈縮失衰,復不備記其數,或自嫌所執,故泛略其說乎?又以全為
率,當互因其分,法興所列二數
皆誤,或以八十為七十九,當縮反盈,應損更益,此條之謂矣。
總檢其議,豈但臣曆不密,又謂何承天法乖謬彌甚。若臣曆宜棄,則承天術益不可用。法興所見既審,則應革創。至非景極,望非日衡,凡諸新說,必有妙辨乎?
【 译 文 】
而没有根据,但其所說尚有踪迹可尋。探究其以太陽有八種運動來與月亮的九條軌道相比擬,這就是月亮運行軌道應當沿着一條軌迹在天空中環繞一周,在道理上說應沒有偏差。然而在交會時應該有確定的位置,怎麼能容許一會兒在斗宿,一會兒又在牛宿而且又同在一度上呢?到北極的角距離應該相等,怎麼會在南北方向上沒有一定的位置呢?如果太陽、月亮不是互相比照的,那麼太陽有八種運動的說法是多出來的文字嗎?時而交會,時而運動較快,說得也很不分明,是說交會與運動較快是相對立的概念嗎?難道不交會就運動較快嗎?如果是這樣,交會應出現在遲疾曆中的第七天和第二十一天。恰逢交食發生在月亮運動變化最大的地方怎麼會速度值的減少或增大會時大時小呢?如果交會與運動較快是相對立的,在與交會相對的地方應是月亮運行變慢或變快的開始處,怎麼又有它在遲疾曆中的位置變化呢?增加一倍或減為一半情況都不相同,這在新舊曆法中都是一樣的,再寫出這句話是想說明什麼呢?我閱讀曆書,古今都相當完備,然而以前從沒有聽到有如此說法的,遠與過去的標準相違背,近和實際天象不符合,我從情理上探求,深感迷惑不解。遲疾曆、陰陽曆並不是相互促進的,所以交會在兩曆中對應的日期是前後變化無常的,在以前的曆法中早就闡述過了,以前的學者也有詳細的敘述。但戴法興說它們日數相同。我認為是評論者不知道這一道理,其錯謬自很明顯,無需多加辯論。既然說到運動速度的變化有偏差,又不將有關數據都記錄錄下來,是不是自己也對所掌握的數據不滿意就在其敘述中省略了呢?另外以整體計算比率時就應該沿用各自原有的分數,戴法興列出的兩個數據都是錯誤的,有時將八十當成七十九,應該落後時反而超前了,應該減小的反而增加了,就是說的這一條。總起來看戴法興的評論,不只是我的曆法不精密,又說何
【 原 文 】
時法興爲世祖所寵,天下畏其權,既立異議,論者皆附之。唯中書舍人巢尚之是沖之之術,執據宜用。上愛奇慕古,欲用沖之新法,時大明八年也。故須明年改元,因此改曆。未及施用,而宮車晏駕也。
【 译 文 】
大明曆法 251承天的曆法錯謬更加厲害。如果我的曆法應該拋棄,那麼何承天的曆法更加不能用了。戴法興的看法既然很清楚,就應該改革創制新的曆法。至日不是圭表的表影長度最長或最短,望日不是月亮與太陽位置相對的時候,有這許多新的說法,必然會有高妙的辯解吧!
當時戴法興受到宋世祖的寵信,人們也畏懼的權勢,既然他說出了不同的看法,談論曆法人都附和他的意見。只有中書舍人巢尚之肯定祖沖之的曆法,堅持認為應該使用。皇帝喜愛殊的見解敬慕古代的東西,準備采用祖沖之的曆法,當時是大明八年。必須在第二年改變年并由此改用新的曆法,但尚未來得及使用該,皇帝就去世了。
【 原 文 】
(空白)
【 译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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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文 】
宋書卷十四志 第
禮(
夫有國有家者,禮儀之用尚矣。然而歷代損益,每有不同,非務相改,隨時之宜故也。漢文以人情季薄,國喪革三年之紀;光武以中興崇儉,七廟有共堂之制;魏祖以侈惑宜矯,終歿去襲稱之數;晉武以丘郊不異,二至并南北之祀。互相即襲,以訖於今,豈三代之典不存哉,取其應時之變而已。且閔子譏古禮,退而致事;叔孫創漢制,化流後昆。由此言之,任己而不師古,秦氏以之致亡,師古而不適用,王莾所以身滅。然則漢、魏以來,各揆古今之中,以通一代之儀。司馬彪集後漢衆注,以為《禮儀志》,校其行事,已與前漢頗不同矣。況三國鼎峙,歷晉至宋,時代移改,各隨事立。自漢末剝亂,舊章乖弛,魏初則王粲、衛覬典定衆儀;蜀朝則孟光、許慈創理制度;晉始則荀顗、鄭沖詳定晉禮;江左則荀崧、刁協緝理乖紊。其間名儒通學,諸所論敘,往往新出,非可悉載。今抄魏氏以後經國誕章,以備此志云。
【 译 文 】
不論是國與家,禮儀的運用由來已久。然而代的減損與增加,常有不同,這並非故意要有改變,而是因時制宜的緣故。漢文帝考慮到人已經變得相當淡薄,便革除了國家喪禮中的服三年的規定;光武帝因為中興時代提倡節儉的要,建立起七廟共堂的制度;魏太祖覺得奢侈應當加以矯正,便預留遺令減省送終時全套服的數量;晉武帝考慮到圓丘祭與郊祭沒有什差異,夏至、冬至將南北郊祭祀合併起來進相互沿襲,直到現在。哪裏是因為三代的典已經不存在,祇是由於順應時勢變化而已。而子騫認為君主不遵禮制,辭職以示抗議;叔創立漢朝禮儀,惠及後代。由此可見,任意為而不效法古制,這是秦朝招致滅亡的根源,古制而不能適用於當代,這是王莽身敗名裂原因。因而漢、魏以來,歷朝各自折中融合古以制定一代的禮儀。司馬彪采集後漢各家注撰成《禮儀志》,比較其內容,已經與前漢不同。何況三國鼎立對峙,歷經兩晉到宋,變換,各隨時事之宜創立。自從漢代末年社亂,舊有典章制度乖亂散失,魏初有王粲、掌定各種禮儀;蜀朝則有孟光、許慈創立整度;晉朝開始有荀顗、鄭沖審定晉禮;東晉荀崧、刁協纂輯整理錯亂之處。這段時間名儒碩學,各種論說,時有新出,不是可以記載下來的。現在記載魏氏以來有關經國安典章制度,以撰成此志。
【 原 文 】
魏文帝雖受禪于漢,而以夏數為得天,故黃初元年詔曰:“孔子稱‘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此聖人集群代之美事,為後王制法也。《傳》曰‘夏數為得天’。朕承唐、虞之美,至於正朔,當依虞、夏故事。若殊徽號,異器械,制禮樂,易服色,用牲幣,自當隨土德之數。每四時之季月,服黃十八日,臘以丑,牲用白,其飾節旄,自當赤,但節幡黃耳。其餘郊祀天地朝會四時之服,宜如漢制。宗廟所服,一如《周禮》。”尚書令桓階等奏:“據三正周復之義,國家承漢氏人正之後,當受之以地正,犧牲宜用白,今從漢十三月正,則犧牲不得獨改。今新建皇統,宜稽古典先代,以從天命,而告朔犧牲,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義也。”詔曰:“服色如所奏。其餘宜如虞承唐,但臘日用丑耳,此亦聖人之制也。”明帝即位,便有改正朔之意,朝議多異同,故持疑不決。久乃下詔曰:“黃初以來,諸儒共論正朔,或以改之為宜,或以不改為是,意取駁異,於今未決。朕在東宮時聞之,意常以為夫子作《春秋》,通三統,為後王法。正朔各從色,不同因襲。自五帝、三王以下,或父子相繼,同體異德;或納大麓,受終文祖;或尋干戈,從天行誅。雖遭遇異時,步驟不同,然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文物,以章受命之符也。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為是邪。”
於是公卿以下博議。侍中高堂隆
【 译 文 】
第四 禮(一)魏文帝雖然接受的是東漢的禪讓,但認為夏的曆數符合天然規律,所以黃初元年下詔說:子宣稱‘施行夏代的曆法,乘坐商代的車輅,成周代的冠冕,音樂則用《韶舞》。’這是聖人中各代的美好事物,為後代帝王確立制度。
》說‘夏代的曆數符合天然規律’。朕上承唐虞舜的帝運,至於曆法,應當依照虞舜、夏的成例。諸如改易徽號,變換器械、制定禮更改服裝顏色,使用牲幣等,自然應當按照應的要求。每年四季的第三個月,服飾用黃色八日,臘祭選在丑日,祭牲用白色,裝飾節自然應當用赤色,但是節幡則要用黃色。其祀天地四季朝會的服色,應按漢代的規定。
所用服色,一律如同《周禮》所載。”尚書通陸等人上奏:“根據夏代人統、商代地統、代天統周而復始的意義,我國家上承漢代人統後,應當接受為地統,祭祀所用犧牲應當用白如今依從漢代十二月為正,則犧牲品色不能改變。如今新建皇統,應當遵照古典先代的,以遵從天命,但祭告曆法及所用祭牲品色一律不改變,這不能表明革命的意義。”詔曰:“服色可以按照所奏請的辦。其餘還是應虞舜繼承唐堯那樣,祇是臘祭選在丑日,這聖人的制度。”
明帝登上皇位,便有改革曆法的意向,由於對此事的議論多有異同,因而持疑不決。過久纔下詔說:“黃初年間以來,諸位儒士共論曆法問題,有人以為改革曆法為宜,有人不改革為當,意向相互駁異,至今沒有決定。朕在東宮時便聽說了這件事,私意常常以夫子作《春秋》,通釋三統,為後世帝王所。年始月初各隨時變化顏色,沒有沿襲不自五帝、三王以下,或者父子相繼,血脈相德行不一;或者如虞舜受試大麓,繼承文祖;或者興兵出征,替天誅伐。雖然所處時代,步驟不一,然而無不改變曆法,使用特定,體現禮樂制度,以顯示接受天命的符瑞。
看來,何必以為不改革曆法就是正確的。”
於是公卿以下官員廣泛開展議論。侍中高堂
【 原 文 】
議曰:按自古有文章以來,帝王之興,受禪之與干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民心也。《易》曰:“《革》,元亨利貞。”“有孚改命吉。”“湯武革命,應乎天,從乎人。”其義曰,水火更用事,猶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也。《易通卦驗》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應天地三氣三色。”《書》曰:“若稽古帝舜曰重華,建皇授政改朔。”初“高陽氏以十一月為正,薦玉以赤繒。高辛氏以十三月為正,薦玉以白繒。”《尚書傳》曰:“舜定鍾石,論人聲,乃及鳥獸,咸變於前。故更四時,改尭正。”《詩》曰:“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傳》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詩推度災》曰:“如有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以前檢後,文質相因,法度相改。三而復者,正色也,二而復者,文質也。”以前檢後,謂軒轅、高辛、夏后氏、漢皆以十三月為正;少昊、有唐、有殷皆以十二月為正;高陽、有虞、有周皆以十一月為正。後雖百世,皆以前代三而復也。《禮·大傳》曰:“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樂稽曜嘉》曰:“禹將受位,天意大變,迅風雷雨,以明將去虞而適夏也。是以舜禹雖繼平受禪,猶制禮樂,改正朔,以應天從民。夏以十三月為正,法物之始,其色尚黑。
殷以十二月為正,法物之牙,
【 译 文 】
考查自古代建立禮樂制度以來,凡是帝王的興起,不論是接受禪讓還是通過武力登上帝王之位,都要改革曆法,以此來體現天道,安定民心。《易》說:“《革》卦,大為順利,因正確而大大受益。”“得到人們相信,改革是吉利的。”“湯武革命,順應天命,合乎人願。”其意義是,水火要輪換使用,相當於說凡為帝王者必定要改革曆法變換服色。《易通卦驗》說:“為帝王者必定改變正朔,更易服色,以順應天地三氣三色的變化。”《書》說:“若稽古帝舜名叫重華,建立尚黃制度授受政務改革曆法。”最初“高陽氏以十一月為正,以赤繒薦玉。高辛氏以十二月為正,以白繒薦玉。”《尚書傳》說:“舜帝確定鐘石,討論人的聲音,直追涉到鳥獸聲音,都與以前不同。所以更改四時,改革堯帝的曆法。”《詩》說:“一之日寒風勁吹,二之日寒氣襲人,三之日修整好農具。”《傳》說:“一之日,指周代正月,二之日,指殷代正月,三之日,指夏代正月。”《詩推度災》說:“如果有繼承周代而興起的帝王,即使百世之後,也可推而求之。用前代的檢驗後代的,文明與質樸相因襲,法度相互變革。三正而復始,便是正色,二正而復始,便是文質相因。”用前代檢驗後代,意指軒轅、高辛、夏后氏、漢都是以十三月為一年之始;少昊、有唐、有殷都是以十二月為一年之始;高陽、有虞、有周都是以十一月為一年之始。後來雖然過了百代,都是以前代三正而復始。《禮記·大傳》說:“聖人南面而治理天下,必定要核正度量,考定制度,改革曆法,變易服色,創立徽號。”《樂稽曜嘉》說:“禹將接受王位時,天象大變,疾風暴雨,以表明將離開虞舜而迎來夏代。因此,舜、禹雖然是和平接受禪讓,仍然要制定禮樂,改革曆法,以便順應天時和服從民意。夏代以十三月為正月,效法萬物的開始,其色崇尚黑。殷代以
【 原 文 】
其色尚白。周以十一月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能察其類,能正其本,則岳瀆致雲雨,四時和,五稼成,麟皇翔集。”《春秋》:“十七年夏六月甲子朔,日有蝕之。”《傳》曰:“當夏四月,是謂孟夏。”《春秋元命苞》曰:“王者受命,昭然明於天地之理,故必移居處,更稱號,改正朔,易服色,以明天命聖人之寶,質文再而改,窮則相承,周則復始,正朔改則天命顯。”凡典籍所記,不盡於此,略舉大較,亦足以明也。太尉司馬懿、尚書僕射衛臻、尚書薛悌、中書監劉放、中書侍郎刁幹、博士秦靜、趙怡、中侯中詔季岐以為宜改;侍中繆襲、散騎常侍王肅、尚書郎魏衡、太子舍人黃史嗣以為不宜改。
青龍五年,山茌縣言黃龍見。帝乃詔三公曰:
昔在庖犧,繼天而王,始據木德,為群代首。自茲以降,服物氏號,開元著統者,既膺受命曆數之期,握皇靈遷興之運,承天改物,序其綱紀。雖炎、黃、少昊,顓頊、高辛,唐、虞、夏后,世系相襲,同氣共祖,猶豫昭顯所受之運,著明天人去就之符,無不革易制度,更定禮樂,延群后,班瑞信,使之煥炳可述于後也。至于正朔之事,當明示變改,以彰異代,曷疑其不然哉。
文皇帝踐阼之初,庶事草創,遂襲漢正,不革其統。朕在東宮,及臻在位,每覽書籍之
【 译 文 】
第四 禮(一)十二月為正月,效法萬物的嫩芽,其色崇尚白。周代以十一月為正月,效法萬物萌芽生長狀態,其色崇尚赤。能夠觀察物類,能夠厘正其本,那麼,山岳江河就可以致雲雨,四季和諧,五穀豐登,麒麟鳳凰來集。”《春秋》記載:“十七年夏六月甲子初一,出現日食。”《傳》說:“相當於夏曆四月,即是孟夏。”《春秋元命苞》說:“帝王接受天命,昭然明察天地之理,所以必定移動居住位置,更改稱號,革新曆法,變易服色,以表明天命授予聖人的法寶,質文一再改易,窮盡則繼續承前,周遍則重新開始,曆法改革則天命就會顯示出來。”凡是典籍所記載的,遠不止這些,祇是略舉大端,也足以說明其中的道理。
太尉司馬懌、尚書僕射衛臻、尚書薛悌、中書劉放、中書侍郎刁幹、博士秦靜、趙怡、中書令季岐認為應當改革;侍中繆襲、散騎常侍劉曄、尚書郎魏衡、太子舍人黃史嗣認為不應當改革。
青龍五年,山茌縣報告說黃龍出現。皇帝於召令三公說:
過去伏犧氏繼承天意而為民王,開始據有木德,為百代之首。從此以後,統治民眾,開國繼統者,都應驗了受命曆數的時期,掌握皇位遷移興亡的運曆,繼承天意而革故鼎新,理順制度。即使是炎、黃、少昊,顓頊、高辛,唐、虞、夏后,世系相承襲,同源共祖,仍然預先明確顯示所接受的運曆,說明天人拋棄與支持的符瑞,無不革新制度,改定禮樂,延請諸侯牧伯,頒賜圭璧等瑞信,使之煥然燦爛而可傳述於後世。至於正朔之事,應當明確表示改革,以表示改朝換代,為何要懷疑這麼做不對呢。
文皇帝即位之初,百事草創,便沿襲漢代正朔,不改革其傳統。朕在東宮,直至即位,常常閱覽書籍,綜覽公卿的議論。凡說
【 原 文 】
林,總公卿之議。夫言三統相變者,有明文;云虞、夏相因者,無其言也。《曆志》曰:“天統之正在子,物萌而赤;地統之正在丑,物化而白;人統之正在寅,物成而黑。”但含生氣,以微成著。故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登降周旋,終則又始,言天地與人所以相通也。仲尼以大聖之才,祖述堯、舜,範章文、武,制作《春秋》,論究人事,以貫百王之則。故於三微之月,每月稱王,以明三正迭相為首。夫祖述堯、舜,以論三正,則其明義,豈使近在殷、周而已乎。朕以眇身,繼承洪緒,既不能紹上聖之遺風,揚先帝之休德,又使王教之弛者不張,帝典之闕者未補,璽璽之德不著,亦惡可已乎。今推三統之次,魏得地統,當以建丑之月為正。考之群藝,厥義彰矣。改青龍五年春三月為景初元年孟夏四月。服色尚黃,犧牲用白,戎事乘黑首之白马,建大赤之旗,朝會建大白之旗。春夏秋冬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於郊祀迎氣,祫、祀、烝、嘗,巡狩、蒐田,分至啓閉,班宣時令,中氣晚早,敬授民事,諸若此者,皆以正歲斗建為節。此曆數之序,乃上與先聖合符同契,重規疊矩者也。今遵其義,庶可以顯祖考大造之基,崇有魏維新之命。於戲!王公群后,百辟卿士,靖康厥職,帥意無怠,以永天休。司徒露布,咸使聞知,稱朕意焉。
案服色尚黃,據土行也。犧牲斿
【 译 文 】
三統相互變革的事,有明文記載;說虞、夏相互因襲的事,沒有明確的記載。《曆志》說:“天統的開始在子月,萬物萌芽而顯赤色;地統的開始在五月,萬物生化而顯白色;人統的開始在寅月,萬物長成而變黑色。”只要含有生氣,就會由微而著。所以太極在天上運轉三辰五星,元氣在地下運轉三統五行,升降周旋,終而復始,這說明天地與人是相通的。仲尼作為大聖之才,效法堯、舜,模仿文王、武王,製作《春秋》,深究人事,以摸索百王典則的規律。所以逢三正之月,每月稱王,以表明三正輪流更迭為首。效法堯、舜,用以論述三正,那麼,其明顯的意義,豈只在於殷、周而已呢。朕以渺小之身,繼承帝業,既不能發揚上古聖人的遺風,彰顯先帝的美德,又使王化之教廢弛的方面不能恢復,帝國典制殘缺的部分不能彌補,美好的德行沒有彰顯,也不能甘心吧。如今推算三統的次序,魏得地統,應當以建丑之月為一年之始。考查群書,此義很明顯。改青龍五年春三月為景初元年孟夏四月。車馬服飾崇尚黃色,祭祀用品用白色,戰事乘黑頭的白馬,創建大赤的旗幟,朝會建立大白的旗幟。春夏秋冬孟仲季月,雖然與正常歲月不同,至於郊祀迎氣,祫、祀、烝、嘗,巡狩、蒐田,春分秋分夏至冬至的開啓與關閉,頒宣時令,中氣的早晚,敬授民時,諸如此類,都以正歲斗建之月為節。
這種曆數的次序,纔是上與先聖合符同契,重規疊矩啊。如今遵守這種意義,纔勉強可以顯揚祖宗創造帝業之基,推崇有魏革故鼎新的命運。嗚呼!諸位王公群臣,百官卿士,各盡職守,勤勉不怠,以使天德永遠。
司徒負責頒布,使天下都能聞知,以使朕心意達於民心。
考查車馬服飾崇尚黃色的原因,是以土行爲
【 原 文 】
旗,一用殷禮,行殷之時故也。《周禮》巾車職,“建大赤以朝”,“大白以即戎”,此則周以正色之旗朝,以先代之旗即戎。魏用殷禮,變周之制,故建大白朝,大赤即戎也。明帝又詔曰:“以建寅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玄;以建丑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白;以建子之月為正者,其牲用駓。此為牲色各從其正,不隨所祀之陰陽也。祭天不嫌於用玄,則祭地不得獨疑於用白也。天地用牲,得無不宜異邪?更議。”於是議者各有引據,無適可從。又詔曰:“諸議所依據各參錯,若陽祀用駓,陰祀用黝,復云祭天用玄,祭地用黃,如此,用牲之義,未為通也。天地至尊,用牲當同以所尚之色,不得專以陰陽為別也。今祭皇皇帝天、皇皇后地、天地郊、明堂、宗廟,皆宜用白。其別祭五郊,各隨方色,祭日月星辰之類用駓,社稷山川之屬用玄,此則尊卑方色,陰陽表義暢矣。”三年正月,帝崩,齊王即位。是年十二月,尚書盧毓奏:“烈祖明皇帝以今年正日棄離萬國。《禮》,忌日不樂,甲乙之謂也。烈祖明皇帝建丑之月棄天下,臣妾之情,於此正日,有甚甲乙。今若以建丑正朝四方,會群臣,設盛樂,不合於禮。”博士樂祥議:“正旦旦受朝貢,群臣奉賀;後五日,乃大宴會作樂。”太尉屬朱誕議:“今因宜改之際,還修舊則,元首建寅,於制為便。”大將軍屬劉肇議:“宜過正一日乃朝賀大會,明令天下,知崩亡之日不朝也。”詔曰:“省奏事,五內斷絕,奈何奈何!烈祖明皇帝以正日棄天下,每與皇太后
【 译 文 】
第四 禮(一)據。祭祀用品及旗幟等,全用殷代禮制,這是用殷代曆法的緣故。《周禮》中車職掌,“樹立赤旗用於朝會”,“樹立大白旗用於戰事”,這是周代用正色之旗朝會,用先代的旗幟赴戰。魏用殷代禮制,改變周代禮制,所以樹立大旗朝會,用大赤旗赴戰事。明帝又下詔說:以建寅之月為一年之始的話,其祭祀用牲選玄;以建丑之月為一年之始的話,其祭祀牲品用色;以建子之月為一年之始的話,其祭祀牲品純赤色。這便是牲品顏色各從其正月,不隨所祀月份的陰陽。祭天既然不禁止用玄色,則祭便不能獨獨懷疑用白色。祭天地用牲,恐怕不當標準不同吧?重新議論。”於是議論者各有經據典的說法,無可適從。又下詔說:“諸位論所依據的各有參錯,如果陽祀用赤色牲,陰用黑色牲,又說祭天用黑色,祭地用黃色,如一來,用牲的意義,就顯得說不通了。天地處至高無上的地位,用牲應當同時采用所崇尚的色,不能專門因為陰陽而有區別。如今祭祀皇帝天、皇皇后地、天地郊、明堂、宗廟,都應用白色。至於別祭五郊,各隨從一方顏色,祭日月星辰之類用赤色,社稷山川之類用玄色,樣一來,各方顏色尊卑,陰陽等意義便流暢可了。”
三年正月,皇帝逝世,齊王繼位。當年十二,尚書盧毓上奏:“烈祖明皇帝在今年正月初日離棄萬國而去。按《禮》,去世紀念日不能樂,這是指春季而言。烈祖明皇帝在建丑之月世,臣妾的感傷之情,在正月初一這種日子,過於春季。如今若在這種建丑之月的初一日朝四方諸侯,接見群臣,擺設盛大樂隊,不合乎制。”博士樂祥議論說:“正月初一日為元旦接朝貢,群臣奉賀;五日以後,再設大宴會作。”太尉屬朱誕說:“現在趁這種應當改革的時,回過頭來修復舊的典則,以建寅之月為歲,對於制度來說為便當。”大將軍屬劉肇說:應當過了正月初一後再舉行朝賀大會,明確號天下,讓天下知道在皇帝崩亡之日不朝會。”令說:“閱覽所奏,朕內心悲痛欲絕,奈何奈
【 原 文 】
禮(一)何!烈后想到臣,扶復夏履意,這曆正朔首。”
念此日至,心有剝裂。不可以此日朝群辟,受慶賀也。月二日會,又非故也。聽當還夏正月。雖違先帝通三統之義,斯亦子孫哀慘永懷。又夏正朔得天數者,其以建寅之月為歲首。”
置舜、禹、武,則問,便代傳誼於行運後,順遵用前事一模可。孫晉為金天道太選一模
晉武帝泰始二年九月,群公奏:“唐堯、舜、禹不以易祚改制;至於湯、武,各推行數。宣尼答為邦之問,則曰行夏之時,軺冕之制,通為百代之言。蓋期於從政濟治,不繫於行運也。今大晉繼三皇之蹤,踵舜、禹之迹,應天從民,受禪有魏,宜一用前代正朔服色,皆如有虞遵唐故事,於義為弘。”奏可。孫盛曰:“仍舊,非也。且晉為金行,服色尚赤,考之天道,其違甚矣。”及宋受禪,亦如魏、晉故事。
魏明帝初,司空王朗議:“古者有年數,無年號,漢初猶然。或有世而改,有中元、後元。元改彌數,中、後之號不足,故更假取美名,非古也。述春秋之事,曰隱公元年,則簡而易知。載漢世之事,曰建元元年,則後不見。宜若古稱元而已。”明帝不從。乃詔曰:“先帝即位之元,則有延康之號,受禪之初,亦有黃初之稱。今名年可也。”於是尚書奏:“《易》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貞。首出庶物,萬國咸寧。’宜為太和元年。”詔闕。
周之五禮,其五為嘉。嘉□□《春秋左氏傳》曰:“晉侯問襄公年,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隨之歲,寡君以
【 译 文 】
烈祖明皇帝在正月初一日去世,每每與皇太到此日將至,內心悲痛。不能在此日朝見群接受慶賀。初二朝會,又不合故典。允許還曆正月為歲首。雖然違背先帝繼承三統的用這也是子孫哀痛之心永在的表現。另外,夏期得天數的地方,就在於以建寅之月為歲晉武帝泰始二年九月,群公上奏:“唐堯、禹不因爲改朝換代而改變制度;至於湯、則各自推衍五行之數。宣尼回答爲政的詢便說實行夏代曆法,乘殷轍戴周冕,成爲百誦的話。其用意大概在於濟世治國,不着眼裏。如今大晉繼承三皇之迹,跟隨舜、禹之應順應天意服從民心,受禪於有魏,應當全部前代正朔服色,都如同有虞氏遵從唐堯的故樣,這於大義來講是弘大的。”上奏得到認丞盛說:“沿襲舊制,是不正確的。而且大流行,服色崇尚赤色,考查於天道,這違背六遠了。”及來接受晉禪,也如魏、晉相更養。
魏明帝初年,司空王朗建議:“古代帝王有年數,而無年號,漢代初年也如此。或者有中途改變,便有了中元、後元之稱。改元是變的,中、後等號不足以表示,所以再藉取名稱,這不是古代的做法。敘述春秋的歷稱隱公元年,則簡明易懂。記載漢代歷史,元元年,則後世難以知曉。應當像古代一樣元年而已。”明帝不聽從。便下詔說:“先帝的元年,便有延康的年號,接受禪位之初也的年號。現在采用年號是可以的。”於是上奏說:“《易》說:‘乾的作用變化無窮,物各自端正屬性和壽命,保持極端和諧,確得到好處,乾凌駕於萬物之上,使天下安寧。’宜稱爲太和元年。”詔令(闕文)。
代的五禮中,第五爲嘉禮。嘉□□《春秋》說:“晉侯問襄公年齡,季武子回答說:隨會盟那年,我的國君出生。”晉侯說:
【 原 文 】
生。’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君可以冠矣。大夫盍為冠具。’武子對曰:‘君冠必以裸享之禮行之,以金石之樂節之,以先君之桃處之。今君在行,未可具也。請及兄弟之國而假備焉。’晉侯許諾。還及衛,冠于成公之廟,假鍾磬焉,禮也。”賈、服說皆以為人君禮十二而冠也。《古尚書》說武王崩,成王年十三。推武王以庚辰歲崩,周公以壬午歲出居東,以癸未歲反。《禮》周公冠成王,命史祝辭。辭,告也。是除喪冠也。周公居東未反,成王冠弁以開金縢之書,時十六矣。是成王年十五服除,周公冠之而後出也。按《禮》、《傳》之文,則天子諸侯近十二,遠十五,必冠矣。《周禮》雖有服冕之數,而無天子冠文。《儀禮》云:“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王、鄭皆以為夏末上下相亂,篡弒由生,故作公侯冠禮,則明無天子冠禮之審也。大夫又無冠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周人年五十而有賢才,則試以大夫之事,猶行士禮也。故筮日筮賓,冠於阼以著代,醮於客位,三加彌尊。皆士禮耳。然漢氏以來,天子諸侯,頗采其議。《志》曰“儀從《冠禮》”是也。漢順帝冠,又兼用曹褒新禮。褒新禮今不存。《禮儀志》又云:“乘輿初加緇布進賢,次爵弁、武弁,次通天,皆於高廟。王公以下,初加進賢而已。”按此文始冠緇布,從古制也,冠於宗廟是也。魏天子冠一加,其說曰,士禮三加,加有成也。至於天子諸侯,無加數之文者,將以踐阼臨民,尊極德備,豈得復與士同?此言非也。夫以聖人之才,猶三十而立,況十二之
【 译 文 】
第四 禮(一)十二歲了,是為一終。即一個歲星年完結。國君十五歲而生子。冠禮以後生子,這是符合禮制的。你們國君可以舉行冠禮了。大夫如何為你們的國君準備冠禮器具。’武子回答說:‘國君的冠禮必須舉行裸享之禮,以金石之樂為之節奏,在國君的宗廟裏舉行。如今國君正在行途上,無法辦,請允許假藉兄弟般的貴國備辦這方面器具。’晉侯答應了。返回到了衛國,在成公的廟裏舉行了冠禮,使用了鐘磬,這是禮制要求的。”
、服的說法都認為人君按照禮制要十二歲舉行冠禮。《古尚書》說武王逝世時,成王十三歲。推算武王在庚辰年逝世,周公在壬午年出居東面,在癸未年返回。《禮》記載周公為成王舉行冠禮,命令太史祝辭。辭,就是告。是除喪冠禮。周公居東面尚未返回時,成王戴着弁冠以便啟金縢之書,時年十六歲。可見成王年十五除喪服,周公為他舉行冠禮後纔出居。按照《禮》、《傳》的記載,則是天子諸侯最早十二歲,最遲十五歲,必須舉行冠禮。《周禮》雖然記有服冕數目,但沒有天子舉行冠禮的文字。《儀禮》說:“公侯有冠禮規定,這是夏代末年的產物。”鄭、鄭都以為夏代末年上下相亂,篡權奪位之事由此產生,所以制定公侯冠禮,這是表明沒有天子冠禮的確證。大夫也沒有冠禮。古代五十歲而有爵位,何來大夫冠禮?周代人五十歲而有賢德,便試以大夫職事,仍然祇行士禮。因此卜筮者和卜筮由誰來主持冠禮,在大堂東面臺階上加冠以表示冠者將取代主人成為新的主人,在客位上敬酒,加冠三次,一次比一次尊貴。這都是士禮。然而自漢代以來,天子諸侯,大多采用這種禮制。《志》所說“儀式服從《冠禮》”就是這個意思。漢順帝的冠禮,又兼用曹褒的新禮。曹褒的新禮如今已不存在。《禮儀志》又說:“皇帝第一次加絺布進賢冠,其次加鷩弁、武弁,最後加通天冠,都在高廟舉行。王公以下,祇加一次進賢冠而已。”按照這個記載,開始加絺布冠,遵從古制,在宗廟舉行冠禮。魏天子的冠禮祇加一次冠,其理論根據是,士禮加冠三次,加表有所成就。至於天子諸侯,沒有加多少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