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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 原 文 】
宋書卷十七志 第
禮(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誅徐羨之等,仇耻已雪,幣告太廟。
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晦平,車駕旋軫,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事畢,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于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謹尋清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所馮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也。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幷弗奉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暗短之情,實用未達。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格。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儀禮》雖太祝迎尸于門,此乃延尸之儀,豈是敬神之典。恐於禮有疑。謹以議上。”有司奏下禮官詳判。博士江邃議:“在始不迎,明在廟也。卒事而送,節孝思也。若不送而辭,是舍親也。辭而後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嘗之義。”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祭統》‘迎牲而不迎尸’。《詩》云:‘鐘鼓送尸。’鄭云:‘尸,神象也。’與今儀
【 译 文 】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因為誅殺徐羨之己報仇雪耻,用幣告祭太廟。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祭太社。謝晦平定,皇帝凱旋,又告祭太廟、土。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奏建議“伏見太廟祭祀的禮儀制度,皇帝祭祀完畢,別坐他處,三公獻祭結束,太祝送神於廟然後皇帝回拜,百官贊拜,便退下。謹案清的作用,就是肅穆清靜,使神祇安寧。《禮記》廟就是貌。是神靈的住所。祭祀祖先事死如好像永在人間一樣。不應有送神禮儀,開始俎豆進獻祭品,後來皇帝到太廟,都沒有奉神靈。那麼不迎而送,送而後辭的做法,其不理之處,很多人還不明白。現在人們一般祭確實都迎神送神,這是因為沒有廟宇,希望迎送感動神靈降臨。這些因心立意的做法,帝王的禮儀。《儀禮》雖然有太祝迎尸於門載,這實際上是延請祭祀中代表死者受祭的進入祖廟的儀式,哪裏是敬神的典制呢。我迎神送神恐怕不合禮制。謹此上奏。”有關奏交付禮部官員詳細討論。博士江邃認“祭禮開始不迎神,表明神祇本在廟中。祭畢送神,是為了節止孝思。如果不送而辭,捨親。辭而後送,便是遣神。所以孝子不忍,也不忍遣神。因此由祝史送神而成爲秋祭之禮。”博士賀道期認爲:“以歡樂迎來,以送往。《禮記·祭統》說‘迎三牲而不迎尸’。
【 原 文 】
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尸,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周禮,尸出,送於廟門,拜,尸不顧。《詩》云:‘鐘鼓送尸。’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記》曰:‘迎牲而不迎尸,別嫌也。尸在門外,則疑於臣;入廟中,則全於君。君在門外,則疑於君,入廟,則全於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博士陳珉同道娛議。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經禮。道娛、珉所據難從。今衆議不一,宜遵舊體”。詔可。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謹按禘祫之禮,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蓋歷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禮》稱‘天子祫嘗,諸侯烝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鄭注:‘天子先祫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祭然後祫。有田者既祭又薦新。祭以首時,薦以仲月。’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異。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祫也。《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於太廟。《穀梁傳》曰:‘著祫嘗也。’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於武宮’。《左傳》曰:‘禮也。’又《周禮》‘仲冬享烝’。《月令》‘季秋嘗稻’。置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從,進卜遠日。卜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
【 译 文 】
第七 禮(四)經》說:‘鐘鼓送尸。’鄭玄注:‘尸,就是神’與現在太廟祭祀禮儀制度不迎而後送,完符合。”博士荀萬秋認為:“古代事尸,與今天神,道理是一樣的。周代禮制,尸出太廟,送門,祭祀者跪拜,尸不回顧。《詩經》說:鼓送尸。’可見送神的禮制,其由來已久。
記》說:‘迎三牲而不迎尸,是為了避免嫌尸在門外,則於臣道有嫌疑;進入廟中,則全了君禮。君在門外,則於君禮有嫌疑;進入中,則成全了臣道。因此不出廟門,是分別君名分。”江邃等三人都認為現行禮儀制度是正的,祇有博士陳珉贊同徐道娛的觀點。經過參詳審,擬議“江邃等人意見雖然言猶未盡,但是依照經典禮制,徐道娛、陳珉兩人所據不不能聽從。如今衆人意見分歧,應該遵行原的禮儀制度”。奏報皇帝得到了批准。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奏議道:部行文確定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謹祭祫祭禮制,是一次禘祭之後三年祫祭,五一次禘祭。也就是《公羊傳》所說的五年兩祭(一祫一禘)。在四時之間,就是《周禮》四時不常舉行的禘、祫等大祭祀。大都間隔長短不定,天子諸侯之間,朝代先後之間,相同。《禮記》說‘天子祫嘗,諸侯烝祫。
則祭,無田則薦’。鄭玄注:‘天子先祫祭然(秋)祭,諸侯先時(冬)祭然後祫祭。有的人既時祭又獻新穀請先祖品嘗。時祭在一第一個月,獻嘗新穀在秋季第二個月。’因、祫大祭,春夏秋冬四季時祭,其具體月份相同。天子在孟月殷祭,仲月冬祭,諸侯在秋祭,仲月祫祭。《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文公二年八月,在太廟舉行大祭祀。《穀》說:‘記載的是祫祭秋祭。’昭公十五年二‘在武宮祭祀’。《左傳》說:‘這是祭禮。’《周禮》記載‘仲冬進行冬祭’。《月令》記季秋祭祀請先祖品嘗新稻穀’。晉國春天在冬祭,齊國十月秋祭請太公嘗新穀,這都是仲月區分各不相同的明文。凡祭祀必先占用丁巳日,如果不順,再占卜往後的日期。
【 原 文 】
輕尚異月,重寧反同。且‘祭不欲數,數則瀆’。今隔旬頻享,恐於禮為煩。自經緯墳詰,都無一月兩獻,先儒舊說,皆云殊朔。晉代相承,未審其原。國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膚淺,竊以惟疑。請詳告下議。”寢不報。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禮·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禮詳正。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為安。’輒重參詳。宗廟敬重,饗祀精明。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無所稱述,於義有據。請聽如元所上。”詔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闈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雞并用雄。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懼犧,不祥。’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勒太學依禮詳據。博士徐道娛等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雌爾,秋冬無禁。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馬操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時俱改,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雞。”重更勒太
【 译 文 】
四) 383日期不吉,怎麼能夠接連兩次祭祀,應該往後推延日期,這個道理是特別清楚的。我想殷祠以祭祀為重,獻祭嘗新於祭禮為輕。輕禮尚不在同一月內進行,重祭難道反而在同一個月內接連舉行?況且‘祭祀不要頻繁,否則就輕慢了神靈’。如今隔旬而祭,恐怕按祭禮而言就是過於輕賤。考查經書緯書各種典籍,都沒有一個月內兩次大獻祭的記載,先儒舊說,都講不同月份。現在的做法由晉代相承而來,沒有認真考察原委。
天下大事之中,沒有比祭祀更重要的了。以愚臣之見,覺得有些疑惑。請詳察並交付臣下討論。”
奏章被擱置沒有上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關部門上奏說:“《禮記·喪服》注云:‘有人死於宮中,就為此三個月不舉行祭祀。’如今夏祭已經齋戒,而掖庭有妃嬪之故。此事交付太常寺依照禮制詳審定奪。太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人議論,意見各不相同。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認為:‘遵照《禮記》傳注,命有關部門具體辦理,較為合宜。’於是重新參酌詳審。宗廟祭祀肅穆莊嚴,饗祀先祖神明。皇上雖然日理萬機,也必定親自主持宗廟祭祀。然而如果考慮祭祀月日有疑問,那麼虔誠的情感就被繁瑣的禮儀所抑制。不必過多詳述,於情於義是有根據的。望能批准謝元所奏。”皇帝下詔批准。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圉投書臺說:“按照禮典,宗廟社稷祭祀進獻五牲,牛羊豬都用公的,而另外一牲狗從市場上買,從來都是用母的。我聽說周景王時,賓起看見公雞自斷尾,說:‘這隻公雞害怕作犧牲,是不祥之兆。’現在我們祭祀為什麼用母雞,請求下轉禮部討論審正。”命太學依照禮制詳細考證。博士徐道娛等人議論認為:“據《禮記》孟春之月,一個月,犧牲不要用母的”。這樣看來,是春季不用母的,秋季冬季不禁用。公雞斷尾,是在春季發生的。”太常丞司馬操認為:“考《月令》孟春‘祭祀山林川澤,犧牲不要用母的。如果按照太學所議,春祭三牲以下,便應同時都改,以合乎《月令》規定,為何祇改雞
【 原 文 】
學議答。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四牲不改,在鷄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參詳圉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鷄。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敷為後。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殤王後,告于太廟。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祠部朱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賀循云,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殷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皇子出嗣,不得謂小。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有司奏:“朗先嗣營陽,告廟臨軒。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下禮官議正。
【 译 文 】
”又命太學重新討論作出答覆。博士徐道娛入又議論認為:“凡宗廟祭祀用牲公母不一,|《月令》犧牲不用母的,表明春天犧牲一定公的,秋天冬天可以用母的,並不是把祭祀山與祭祀宗廟等同起來。牛羊豬狗四牲不改,惟鷄不同,歷代相承由來已久,其涵義或許有來確實不是我等末學能夠詳細探求的。請求詳報告,謹此作覆。”經過參酌詳審,徐圉所論有理有據,應當按照他的建議施行。從此之祀改用公雞。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令把第四皇子繼給江夏王太子劉壑為後嗣。有關部門上奏“皇子出繼為王太子後嗣,經查考沒有告祭廟的先例,可令太學國子學禮官討論確定,是當告祭祖廟?如果告祭,應告祭幾室?”太士傅休認為:“禮典無皇子出繼告祭祖廟的。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司馬寔過繼給廣漢為後嗣,告祭太廟。漢朝初年各位皇帝各為,故遇事告祭時不必所有帝廟都告祭。自漢以後,便共廟各室,魏、晉沿襲了這種制現在既然各位先帝共為一廟,如果單獨告祭,而冷落諸室,那麼從情理上來說有些不’太常丞庾亮之認為:“考《禮記》載‘大事祭祖廟父廟,小事則單獨告祭父廟’。現在出繼,應當告祭父廟。”祠部朱膺之認為:事告祭祖廟,是國家常典。現在皇子出繼,平常小事。愚意以為應當告祭。賀循說,古帝異廟,遇事祇告祭一處就可以。而現在既帝共為一廟,告祭一帝而冷落諸帝,從情理說不妥。我認為賀循所言極是,太廟中各室當告祭。”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認為:“國家有,必須告祭祖廟父廟。皇子出繼,不能說是。從前第五皇子過繼給廬陵王為後嗣,曾隆祭七廟。”經比較分析大家認為徐爰的意見。下詔批准施行。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初一,詔令讓前太子步兵劉祗之子劉歆過繼給南豐王劉朗為後嗣。有門上奏說:“劉朗原先繼承營陽王爵位,告廟,皇帝親臨殿前。考查過繼為後嗣所承襲
【 原 文 】
大學博士王燮之議:“南豐昔別開土宇,以紹營陽,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今歆奉詔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祠部郎朱賡之議:“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詔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殿中郎徐爰議:“營陽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詔追封,錫以一城。既始啓建茅土,故宜臨軒告廟。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事非始封,不合臨軒。同博士王燮之議。”參詳,爰議為允。詔可。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當祠太廟、章皇太后廟,輿駕親奉。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禮》‘宮中有故,三月不舉祭’。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皇太子有撫軍之道,而無專御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尸’。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別父子’。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又云,‘有故則使人’。准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札,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設令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博士郁議:“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
的爵臨展認為承營殿前繼,體是皇帝豐王繼承廟,是皇追封闢了廟。是王己的不宜經過意。
於七臨奉伐,四日故,事理司馬軍事力,《祭統》受祭別父廟禮統》言,子實中死奉祀
【 译 文 】
四) 385爵位是舊有的,不應告祭太廟,皇帝也不必親臨殿前。”交付禮官討論確定。太學博士王燮之認為:“南豐王原先是另外開闢封邑國土,來繼承營陽王爵位,名義如同始封,因此有皇帝親臨殿前、告祭太廟的禮儀。現在劉歆遵奉詔命過繼是給劉朗作後嗣,南豐王爵位沒有變動,事涉爵位由劉朗、劉歆相傳襲,不應告祭太廟,皇帝也不必親臨殿前。”祠部郎朱膺之認為:“南豐王封爵沒有子孫繼承,聖恩垂憐,特詔命劉歆繼承封爵,重申名義如同始封,為此應該告祭祖廟,皇帝親臨殿前。”殿中郎徐爰認為:“營陽王無子,只立後嗣,身死之後沒有子孫繼承封爵,恩詔特許劉朗繼承爵位,並賜給一個城邑。既然又開闢茅土封邑,因此應當皇帝親臨殿前、告祭太廟。現在劉歆過繼給南豐王為後嗣,彼此原本都是封國,長沙國、南豐國,自然應當各自告祭自己的祖廟,與太廟有何關係。此事並不是始封,不應皇帝親臨殿前。我贊同博士王燮之的意見。”參酌詳審,認為徐爰的意見允當。下詔同意。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關部門上奏說:“將於本月十五日,秋祭太廟、章皇太后廟,皇帝親自祭祀。如果皇上暫離太廟祭祀,親自率兵征討,太子是否可以親自奉祀太廟?而且本月二十日,第八皇女夭折。案《禮記》載‘宮中有亡者,三個月不舉行祭祀’。皇太子住進上宮,於此有所疑問。”交付禮官討論考正。太學博士沈興之認為:“我想‘國家大事,在於祭祀與戰爭’。皇太子有撫軍的規定,卻沒有統兵的權力,軍事方面既然如此,祭祀也應該這樣。考察《禮記》,‘祭祀儀式規定,孫充當戶,代表祖父’。又說,‘祭祀有昭穆廟次制度,是用以分列父子次序’。太子監國,雖然不統攝,至於宗廟儀禮,則昭穆廟次永存,奉祀不可淆亂。《祭法》又說,‘有變故則派人’。按照這幾方面而論,太子沒有奉祀太廟的道理。又皇女夭折,太子有手足同胞之哀,按常理不得有異。即使宮中有人仍然進行太廟之祭,太子仍然沒有親自奉祀的道理。”博士傅郁認為:“考察《春秋》,
【 原 文 】
太三以守負監時既廢上以停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監國之重,居然親祭。皇女天札,時既同宮,三月廢祭,於禮宜停。”二議不同。尚書參議,宜以郁議為允。詔可。
大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時廟祠,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為得遷日與不?”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鄭玄云:‘君雖不親,祭禮無闕,君德不損。’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苟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為此謂在致齋,祭事盡備,神不可瀆,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晉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將親祠於太廟。庚戌,車駕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硏也。求之古禮,未乖周制。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未殺,則廢’。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重耳。
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推此而降,可以理尋。今散齋之內,未及致齋,而有輕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愚謂散齋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唯入致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
又前代司空顧和啓,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殿中郎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縱有故則
【 译 文 】
第七 禮(四)子祭祀社稷供奉粢盛穀物,長子主祭器,出可守宗廟,作為祭主,這是《易彖》明文。太子監國重任,確實親自奉祀太廟。皇女夭折,當既然同宮,三個月不舉行祭祀,按照禮制應當止。”兩人意見不同。尚書參酌商議,初擬應傅郁的意見為妥當。下詔同意。
大明三年十一月乙丑初一,有關部門上奏“春夏秋冬祭祀太廟,吉日已經確定,届时有大雨及喪事,以往是停止皇帝親臨奉祀,由關官員代爲奉祀。先下轉禮官廣泛討論,按照儀制度,祭祀日期是否能夠改變?” 博士江長爲:“《禮記·祭統》說:‘國君主持祭祀,有變更派人代行,這樣國君便不違反禮儀。’ 鄭玄‘國君雖不親自主持祭祀,在祭祀禮儀方面有闕失,對國君德行也沒有損害。’ 愚意以爲,變故使一定派人代行,表明没有改變日期的說由有關官員充當主祭人,就說明不應當改變期。” 太常丞陸澄認爲:“考察《周禮》載宗伯職責,‘如果君王不能親臨主持祭祀,就代理立’。鄭玄注:‘君王因故未來,宗伯代爲主’ 臣以爲這是說臨近祭祀前三日致齋期間,己諸事齊備,神靈不可瀆慢,致齋時間不可太而君王有其他事情,便派有關官員代理主晉泰始七年四月,晉世祖準備親臨太廟主持己。庚戌日,皇帝駕臨用牲祭祀月神。辛亥大雨。由有關官員代理主祭。這一件事雖然是人爲原因,却也是自然障礙。考察古代禮沒有違背周代制度。據《禮記》載,‘孔子答曾子說,正當祭祀那一天,卻出現日食,太發生火災,如果用作祭品的牛羊豬三牲送到了沒有殺,那麼祭祀可以廢止’。這樣看來,祭不是没有可以廢止的特殊情況。但要根據事輕重不同善於變通。出現日食,太廟發生火是重大災害變故,所以竟至於三牲送到了祭都可以廢止。以此類推,可以尋思一些道理。
還是在致齋之前進行七天散齋的期限之內,有進入致齋期,如果有一般喪事、大風大時日事務變動,祭祀可以延期。不違背情不妨害典制,另外卜擇祭祀吉日,有什麼值
【 原 文 】
使人。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禮。晉世祖有司行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不足為准。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乃可遷日。至於舉哀小故,不宜改辰。”衆議不同。參議,既有理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並有成準。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唯入致齋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事。詔可。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獻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博士司馬興之議:“夫總則不祭,《禮》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義。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議不應三月廢祠,而猶云殯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尋此語意,非使有
【 译 文 】
(四)387疑惑的呢?愚意認為散齋期內如果有喪事或者雨,可以改變祭祀日期。只是進入致齋期內及日逼近的情況下,纔派有關官員代行主祭。又代司空顧和陳述,皇帝到南郊祭天,途中遇應當改日再進行郊祀,他的意見被採納施郊祀天地與告祭太廟,其敬重可說是相等,了郊祀當天尚且可以改移,何況散齋期間呢。”中郎段淡認爲:“《曾子問》篇載‘出現日食,朝發生火災,三牲還沒有殺,那麼祭祀可以廢。如果有變故就派人代理主祭。告祭祖廟敬郊祀天地禮大,所以太廟火災,出現日食,改變日期;如果是一般喪葬小事,從事理上不應當變更時間。所以《春秋》載備郊祀之牛被鼠咬傷,便改用它牛卜其吉凶,這是不合禮制晉世祖讓有關官員代行主祭,顧司空改移郊日期,看不出當時有什麼合適的理由,這兩件不足爲準。愚意以爲出現日食,太廟火災,上責罰的變異,纔可以改祭祀日期。至於一般喪小事,不應當變更時間。”衆人意見各不相同。
的合議認爲,既然有理論依據,而且晉朝改變祀日期,宋初變更祭廟時間,都有成例爲準。
月散齋期間,遇有大雨及一般喪事,應改移間另擇吉日,不作一定限制。只有在進入致齋間及逼近仲月節的情況下,如果皇帝不能親臨終,不改移祭祀日期,纔派有關官員代理主下詔同意。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關部門上奏說:“本八月冬祭二廟,公卿大臣代理主祭。此時爲皇獻妃服喪。”前太常丞庾蔚之認爲:“禮制規有喪事停止祭祀,原因是祭祀必定有鼓樂。因是太子是元嫡所生,所以皇上也爲獻妃服喪,因至尊而減省。既然正在大功喪服期間,愚意不應當舉行祭祀。有變故,三公代理主祭,祭祀時間合宜不必改動,不是今天這種情卿亡故尚且不復祭,何況太子妃呢?”博士興之認爲:“服最輕喪服縗麻就不舉行祭祀,《禮記》的大法。卿亡故不復祭,是《春秋》確規定。又考魏朝平原公主去世,高堂隆認應三個月停止祭祖祭天地等活動,但是仍提
【 原 文 】
司。此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尋禮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緦不祭’。大功廢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嘗。至奠以大功之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議以為:“《禮》,‘緦不祭’,蓋惟通議。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復異。《祭統》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謂於禮應祭,君不得齊,祭不可闕,故使臣下攝奉。不謂君不應祭,有司行事也。晉咸寧四年,景獻皇后崩,晉武帝伯母,宗廟廢時之祀,雖名號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塋,謂烝祠宜廢。尋蔚之等議,指歸不殊,闕烝為允。過卒哭祔廟,一依常典。”詔可。出列祭,關喪況現祔行載停下止主也“《求。麼不可以齋形祭。理三伯子女妃云況。廄妥。典。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鑾輿巡蒐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章太后廟,並設醢酒,公卿行事,及獻妃陰室,室長行事。”太學博士虞龢議:“檢《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振旅春蒐,則以祭社;茇舍夏苗,則以享礿;治兵秋獮,則以祀祊;大閱冬狩,則以享烝。案《漢祭祀志》:‘唯立秋之日,西郊事畢,始揚威武,名曰‘狟劉’。乘輿入圍,躬執弩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送陵上迎章太祭廬“查具體默禽的禽獻秋那武威
【 译 文 】
第七 禮(四)殮而待葬期間,暫且停止這類祭祀,改為吉,祭奠亡靈。尋思這段話的意思,並不是派有官員代祭祖廟。平原公主這種不入喪服制度的事,尚且因為未下葬而停止祭祀祖廟天地,何現在是皇太子妃去世,正在大功喪服期間而未朝呢?上考禮制文典,下依前代成例,不能舉冬祭。”領軍長史周景遠認為:“考察《禮記》‘服緦麻之喪不舉行祭祀’。那麼服大功之喪上祭祀,按理自不待言。現在皇太子故妃既未葬,也未按變通禮儀,那麼就應當依照禮制停冬祭。皇上也在大功喪服期間,按禮不能親臨持祭祀,不是《禮記》所謂有變故一類情況,不應派三公九卿代理主祭。”右丞徐爰認為:《禮記》,‘服緦麻之喪不舉行祭祀’,是普遍要大夫因為尊貴絕喪,及其有喪服,不能有什不同。《祭統》說‘君王遇有變故派人代祭是以的’,意謂按照禮制應當祭祀,君王不能够或奉祀,祭祀又不可缺省,所以派大臣代理主不是說君王不應當祭祀,而是由有關官員代主祭。晉咸寧四年,景獻皇后駕崩,是晉武帝母,宗廟停止了三個月祭祀,雖皇后名號比太妃尊崇,但事例大略可以作為依準。現在太子去世皇上正服大功之喪,不是遇有變故一類情既然還未下葬,就是說冬祭應當停止。考察蔚之等人議論,意旨沒有不同,不進行冬祭為太子妃喪事卒哭之後祔廟,完全按照喪禮常”下詔同意。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關部門上奏說:“皇巡視江左,練武圍獵,獲得野獸先獻祭太廟、太后廟,並供設肉醬美酒,三公九卿主祭,獻獻妃陰室,室長主祭。”太學博士虞龢認為:考《周禮》,四季練武田獵,獻祭犧牲,各有體禮儀。春季田獵演練軍隊,進獻所獵得的禽祭社;夏季田獵演習野戰宿營,進獻所獵得的伏夏祭宗廟;秋季田獵作戰演習,進獻所獵得禽獸祭祀四方之神;冬季田獵舉行大檢閱,進所獵得的禽獸冬祭宗廟。據《漢祭祀志》:‘立那天,在西郊舉行迎秋氣之禮完畢,開始弘揚成,名叫“驅劉”。聖駕馳入苑囿之中,親執
【 原 文 】
廟。”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議:“龢所言是蒐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今時和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廟宜使上公。參議蒐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今既無復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毛,未成禽不獻。太宰令謁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以太尉行事。”詔可。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當祠,至尊諒闇之內,為親奉與不?使下禮官通議。伏尋三年之制,自天子達。漢文愍秦餘之弊,於是制為權典。魏、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案《禮記·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縛而行事”。鄭玄云:“唯不敢以卑廢尊也。”范宣難杜預、段暢,所以闕宗廟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於生者。譙周《祭志》稱:“禮,身有喪,則不為吉祭。總麻之喪,於祖考有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饗也。”尋宮中有故,雖在無服,亦廢祭三月,有喪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內必宜親奉者,則應禘祫序昭穆。而今必須免喪,然後禘祫,故知未祭之意,當似可思。《起居注》,晉武有二喪,兩期之中,並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發,公服雖釋,純哀內纏。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有司祇應,祭不為曠。仰思從敬,竊謂為允。臣等參議,甚有明謹,宜如所上。”詔可。
【 译 文 】
弓射箭,獲取大鹿小鹿作犧牲。太辛令、謁者一人,裝載獵獲的犧牲驅車送往陵廟。’這樣來,春季田獵獻祭祖廟,沒有先例可以依準。”大常丞庾蔚之認為:“虞龢所說的田獵不同季各有相應禮儀,這些禮儀制度久已廢行。現在直人和,邊境安寧,田獵習武,訓練兵眾,又奉犧牲,敬獻太廟、章太后廟,合情合理。社是上神,司空是土官,所以祭社派司空主祭。祀太廟應派上公主祭。參酌討論田獵禮儀制四季各有不同規定,而禮儀制度隨時代不同增減變更。現在早已不再祭祀四方之神,三禮儀,曠廢很久,獵獲的禽獸,破了頭面傷毛,不是生擒的不獻祭。太辛令謁者挑選上送,先獻祭太廟、太社、章太后廟,依舊派主祭。”下詔同意。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關部門上奏說:月秋祭,皇上在居喪期間,是否親臨主祭?發禮官詳細討論。考察為父母服喪三年的制規定從天子到平民都遵行。漢文帝痛感秦政,於是制定了變通原則。從魏、晉以來,卒後袝祭於祖廟,隨即穿吉服。考《禮記·王載,‘居喪三年不祭祀宗廟,祗祭祀天地社稱為越紼行事’。鄭玄注:‘不敢因為人世喪棄對最尊貴的天地社稷的祭祀。’范宣責難、段暢說,居喪期間之所以不祭祀宗廟,是從情理上講,此時先祖也哀痛悲傷,與生者。譙周《祭志》中說:‘禮制規定,有喪服,便不舉行吉祭。服最輕的緦麻之喪,如果考有喪服,那麼也不祭祀,因爲神靈不會受尋思宮中發生變故,即使不是居喪期間,止祭祀三個月,居喪不舉行祭祀。如果不是年居喪期間一定要親臨主祭那種情況,那麼昭穆廟次禘祭宗廟。而今必須三年喪畢,然祭祫祭,所以知道不舉行祭祀的用意,必有深思之處。《起居注》載,晉武帝有父母之兩年之中,並不親自主持祭祀。這也是近代。臣等考慮皇上孝親超過周文王,情深意喪服即使脫去,哀思縈繞心中。尋考禮典成似不應親臨主祭。有關官員奉命代行,祭祀
【 原 文 】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未詳應親執爵與不?”下禮官議。大學博士周山文議:“案禮,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孝武皇帝於至尊雖親非正統,而祖宗之號,列于七廟。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觴爵。昭皇太后既親非禮正,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顏燮等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韓賁議:“晉景帝之於世祖,肅祖之於孝武,皆傍尊也,親執觴杓。今孝武皇帝於至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謂宜親執。按昭皇太后於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子祭孫止,況伯父之庶母。愚謂昭后觴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孫緬議:“晉世祖宗祠顓宗、烈宗、肅祖,並是晉帝之伯,今朝明準,而初無有司行事之禮。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觴爵,有愜情敬。
昭皇太后君母之貴,見尊一時,而與章、宣二廟同饗閟宮,非唯不躬奉,乃宜議其毀替。請且依舊,三公行事。”詔緬議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廟毀置之禮。二品官議者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義恭以為:“經籍殘僞,訓傳異門,諒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鮮究。是以六宗之辯,舛於兼儒,迭毀之論,亂於群學。章皇太后誕神啓聖,禮備中興,慶流胙胤,德光義遠。宜長代崇芬,
【 译 文 】
第七 禮(四)義不為曠缺。仰思孝親,虔敬居喪,似較為妥。臣等參酌詳議,都有明證,宜如所奏。”下司意。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關部門上奏:“皇上親臨主祭太廟奉祀文皇帝太后的時候,武皇帝及昭皇太后,雖然親緣并非正統,然而經北面為臣,不知是否應當親自執爵奉祀?”轉禮官討論。太學博士周山文認為:“考禮制定,尊貴者尊重血統從上,卑賤者尊重血統從。孝武皇帝對於皇上來說雖然親緣并非正統,祖宗廟號,已列入七廟。愚意以為皇上親臨主太廟的時候,應當親執觴爵奉祀。昭皇太后既從親屬關係宗法禮制方面而言不是正嫡,應當三公奉祀。”博士顏燮等四人的意見與周山文司。兼太常丞韓賁認為:“晉景帝對於世祖來肅祖對於孝武帝來說,都是旁系尊長,晚輩執觴爵奉祀。現在孝武皇帝對於皇上來說,是伯父,神主列於祖宗廟祠,皇上祭祀太廟的時我認為應當親執觴爵奉祀。而昭皇太后對於上來說,親緣上沒有名分,情感上則很疏遠,如自身對庶母,作為子要祭祀,而到下一代孫亭止祭祀,何況她是伯父的庶母呢。愚意以為昭皇太后執爵奉祀,可以交付有關官員進行。”左丞孫緬認為:“晉世祖宗顯宗、烈宗、肅祖同,都是晉帝的伯父,本朝明確規定,並沒有有關官員代為執爵奉祀的禮儀。愚意以為皇上執觴爵奉祀孝武皇帝,更充滿虔敬深情。昭皇后貴為皇帝之母,尊崇一時,在神廟之中與宣二廟一同享受祭祀,皇上不但不應親自奉而且應當商議遷廟。目前請暫且依舊,由三奉祀。”下詔認為孫緬的意見妥當。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關官員奏言置章皇太后廟的禮儀。二品官參與討論的有六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劉義恭認為:“經典文缺缺乏齊,真偽難辨,訓詁傳注各家異說,沒人完全信從,探求者也很少能弄清楚。所以辯六宗,兩個儒者的觀點各不相同;論述宗廟迭學者中造成混亂。章皇太后生育文帝,佑助興大業,慶流後世子孫,德義光照遠方。應當
【 原 文 】
奕葉垂則。豈得降侔傍倫,反遵常典。夫議者成疑,實傍紀傳,知一爽二,莫窮書旨。按《禮記》不代祭,愛及慈母,置辭令有所施。《穀梁》於孫止,別主立祭。則親執虔祀,事異前志。將由大君之宜,其職彌重,人極之貴,其數特中。且漢代鴻風,遂登配袝,晉氏明規,咸留薦祀。遠考史策,近因暗見,未應毀之,於義為長。所據《公羊》,祇足堅秉。安可以貴等帝王,祭從士庶,緣情訪制,顛越滋甚。謂應同七廟,六代乃毀。”六百三十六人同義恭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議應毀。領曹郎中周景遠重參議,義恭等不毀議為允。詔可。千秋一般者懷不知講不講祭執觴祀,於神定,下愚所依后與祀,拋棄廟應論者散騎廟。
等人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后廟。高堂隆議魏文思后依周姜嫄廟禘祫,及徐邈答晉宣太后殷薦舊事,使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按《禮記·祭法》,‘置都立邑,設廟祧壇墠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是故王立七廟,遠廟為祧’。鄭云:‘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祫乃祭之。’《王制》曰:‘祫禘。’鄭云:‘祫,合也。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祫,謂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春秋》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廟’。《傳》曰:‘毀廟之主,陳于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太祖。’《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統》曰:‘有事于太廟,則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倫。’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朝殷依照宣太孫武設置定。
玄注一昭神主玄注祭祀五年注,‘在太太祖太祖先神載:
【 译 文 】
四) 391k萬世奉祀,一代又一代垂範。怎能反而按照禮儀,遷廟降抑等同於凡庶。提出遷廟之議疑不應當奉祀,實際上附會紀傳,知其一而口其二,並沒有弄清楚典籍文意。考《禮記》代祭,而對於慈母,則另有不同。《穀梁傳》祀庶母,至孫而止,別立神主奉祀。可見親爵奉祀,事情與以往記載不同。由大君奉其職司更加鄭重,貴為人主,其運數特別合靈。況且漢代儀制,太后配祭祔廟,晉朝規太后廟祠保留奉祀。遠考史書記載,近按臣見,章皇太后廟不應遷置,比較符合禮義。
據《公羊傳》的說法,恰好為周執之兒。太帝王同樣尊崇高貴,怎能按平民百姓那樣祭從情理上分析,從禮制上考求,這樣做就是禮法,不恭不敬到了極點。我認為章皇太后與天子七廟相同,六代以後遷置。”參與討當中六百三十六人贊同劉義恭的意見不毀。
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發表意見主張應當遷領曹郎中周景遠重新發表意見,認為劉義恭不遷廟的議案較為妥當。下詔同意。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關部門上奏說:“本祭,沒有祭祀章后廟。高堂隆所議魏文思后周朝姜嫄廟禘祭祫祭,以及徐邈答稱晉朝后殷祭舊事,請交付禮官討論議決。”博士認為:“考《禮記·祭法》載,‘建立都邑,廟祧壇墠舉行祭祀,數量多少按親疏遠近確因此君王設立七廟,遠祖之廟稱為祧’。鄭:‘天子對廟中世次疏遠之祖,遷去神主,一穆合藏於二祧之中,祫祭時集合遠近祖先於太廟合祭。’《王制》載:‘祫祭禘祭。’鄭:‘祫,意思是合。集合先君神主於祖廟而,稱為祫祭。自三年喪畢之後於夏季禘祭,於秋季祫祭,稱為五年之中兩次殷祭。’又‘禘,就是大祭’。《春秋》文公二年記載,太廟大祭’。《傳》說:‘毀廟的神主,陳列於廟中;沒有遷廟的神主,都升享祀之位,同享受大合祭。’《傳》說:‘集合同族遠近祖主舉行大合祭,以昭穆廟次為序。’《祭統》‘在太廟舉行大合祭,則群昭群穆遠近祖先
【 原 文 】
章太后既屈於上,不列正廟。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別立為位。若徐邈議,今殷祠就別廟奉薦,則乖禘祫大祭合食序昭穆之義。邈云:「陰室四殤,不同祫就祭。」此亦其義也。《喪服小記》,「殤與無後,從祖祔食」。《祭法》,「王下祭殤」。鄭玄云:「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既從祖食於廟奧,是殤有位於奧,非就祭別宮之謂。今章太后廟,四時饗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祫,獨祭別宮,與四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祫合食之文。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廟禘祫,又不辨祫之義,而改祫大饗,蓋有由而然耳。守文淺學,懼乖禮衷。」博士王燮之議:「按禘小祫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可準。推尋祫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為大。夫以孝饗親,尊愛罔極,既殷薦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故高堂隆所謂獨以祫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后,雖並不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姜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殤不祫,就而祭之,以為別饗之例,斯其證矣。愚謂章皇太后廟,亦宜殷薦。」太常丞孫緬議以為:「祫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孫武為詳。竊尋小廟之禮,肇自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準。高堂隆以祫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殤,以證別饗。孫式據殤祔於祖,謂廟有殤位。尋事雖同廟,而祭非合食。且七廟同宮,始自後漢,禮之祭殤,各祔厥祖。既豫祫,則必異廟而祭。愚謂章廟殷薦,推此可知。」祠部朱膺之議:「閟宮之祀,高堂隆、趙怡並云周人神遠居廟之在合徐而服神下祀西主祭孫祭禘載儀祭祀學士沒不作爲祭,孝忌殷祭可以而言主并祭,成年祀的也應作爲代祀
【 译 文 】
第七 禮(四)主都在,不失倫序。’現在殷祭是合祭太祖廟,近祖先神主以昭穆廟次為序。章太后神主已屈在外,沒有列入正廟。如果奉迎其神主進入太,既不敢配列於正常廟次,又沒有聽說在昭穆外另立享祀之位。如果按照徐邈說的那樣,現殷祭在另外的廟中奉祀,則違背了禘祫大祭集遠近祖先神主大合祭,以昭穆廟為序的禮儀。邈說:‘陰室四個未成年而死者,不一同祫祭就其廟祭祀。’這是他所說的同一個意思。《喪小記》載,‘未成年而死者與沒有後嗣者,其主附屬於祖父廟享受合祭’。《祭法》載,‘王祭未成年而死者’。鄭玄注:‘在祖廟西南角祭未成年而死的嫡子,稱為陰厭。’既然在祖廟南角附屬於祖父受祭,那麼未成年而死者的神在祖廟西南角就有享祀之位,並不是在別宮受。現在章太后廟,春夏秋冬奉祀,雖然沒有至而止,如果太廟舉行禘祫大祭,而在別宮單獨祀章太后,與按季節秋祭冬祭等相同,則違背就是大祭的含義,也不符合祫就是合祭的記。我認為不宜與太廟同樣具有舉行殷祭的禮。高堂隆答稱魏文思后依照周朝姜嫄廟禘祭祫,又不分辨祫的含義,而改祫的意思為大享,這種情況由來已久啊。株守文籍,皮毛淺,令人擔憂根本違背了禮儀制度的主旨。”博王燮之認為:“按禘為小祭祫為大祭,禮典中有正式文句,而據情理事例探求,似乎有可以為依據的。尋思祫作為祭名,意思雖然指合然而在祭典之中,祫祭是最重大的。以虔誠思奉祀亡親,尊崇敬愛的深情無邊無際,既然祭太祖廟,也自然盛祀小廟。譬如祭祀尊者,以推及卑者。所以高堂隆談到就是以祫的名義言也應祭祀。因此魏文思后,晉宣后,雖然神主沒有列於太廟,卻仍然都依照周朝姜嫄廟禘其用意就是如此。另外,徐邈所引述四個未成年而死者不祫祭,就其廟而祭祀,作為別宮享的事例,這就是實證。愚意以為,章皇太后廟應當殷祭。”太常孫弼發表意見認為:“祫祭為祭名,其含義就是合祭,遵循經典,依據古禮儀,孫武的論述很詳盡。我考慮小廟禮制,
【 原 文 】
始自堂隆的情者,者的者享同廟始,者的合祭廟殷“祭社每年奉祀非議愚意太后相同這樣廟,歷代表達祐,歲俱祐祭之。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愚意同王燮之、孫緬議。” 詔曰:“章皇太后追尊極號,禮同七廟,豈容獨闕殷薦,隔茲盛祠。
閟宮遙祐,既行有周,魏、晉從饗,式範無替。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晉太元中,始正太后尊號,徐邈議廟制,自是以來,著為通典。今昭皇太后於至尊無親,上特制義服。祔廟之禮,宜下禮官詳議。” 博士王略、太常丞虞願議:“正名存義,有國之徽典;臣子一例,史傳之明文。今昭皇太后正位母儀,尊號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彝則。母以子貴,事炳聖文,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毀,則昭后之祔,無緣有虧。愚謂神主應入章后廟。又宜依晉元皇帝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后,祭祀之日,不親執觴爵,使有司行事。” 時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廟,長兼儀曹郎虞龢議以為:“《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號,而實異正嫡。是以猶考甲寅確定此以來說后神博士禮儀文論尊號親因孝武禮儀入祔愍帝不親宗宣
【 译 文 】
四) 393魏朝,晋朝具體施行,可作為前例依準。高談到以祫的名義而言也應祭祀,以表達虔誠感。徐邈引述就其廟祭祀四個未成年而死作為別宮享祀的例證。孫武根據未成年而死神主附屬於祖父廟,認為廟中有未成年而死祀之位。考未成年而死者與祖父事實上雖然,但就祭禮而言並不是一同合祭。從東漢開七廟同在一宮之中,祭禮規定,未成年而死神主,附屬於各自祖父廟受祭。既然是參與,則必定是集合衆廟而祭。愚意以為章太后祭,禮儀可以此類推。”祠部朱膺之認為:巳園宮神廟,高堂隆、趙怡都說周朝人祫祭,都祫祭幽宮。魏、晉兩代,依照周朝禮制,太后神廟,名儒通曉禮儀制度,沒有人批評,不犯過錯不忘根本,遵循舊有典章制度。
贊同王燮之、孫緬的意見。”下詔說:“章皇己追尊皇太后封號,祭祀禮儀應與天子七廟,怎麼能夠惟獨不殷祭章皇太后廟,隔絕於的盛大祭祀之外呢。古時候周朝祫祭幽宮神魏、晉兩代都依照周朝禮制奉祀太后神廟,垂範沒有廢棄。現在應當繼承前代典制,以虔誠的敬意。”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駕崩。五月日,有關部門上奏說:“晉太元年間,開始太后尊號,徐邈論述宗廟祭祀禮儀制度,從後,確立為通常典制。現昭皇太后對於皇上,沒有親緣關係,皇上特製了義服。關於太主祔廟的禮儀,應當下轉禮官詳細討論。”
王略、太常巫虞願發表意見:“正名分而存,是國家的善典;君臣如同父子,史傳有明述。今昭皇太后正位皇帝之母,受封皇太后,其神主祔廟禮儀,應按典制隆重完備。母兒子而尊貴,經典史傳都有明確記載。奉祀帝,既然百代不毀,那麼昭太后神主祔廟的,就沒有道理有所減損。愚意以為神主應當章太后廟。另外,應當依照晉朝元皇帝對於,安帝對於永安后那樣,祭祀的時候,皇上執觴爵奉祀,而派有關官員祭祀。”當時太太后神主已入祔章太后廟,長兼儀曹郎虞龢
【 原 文 】
別宮,而公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周禮》宗伯職雲:‘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然則宜使有司行其禮事。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氏為定,夫亡以子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後,以從序而言,宜躋新禰于上。”參詳,鮪議為允。詔可。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來七月薦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孝武皇帝室,至尊親進觴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應拜,及祝文稱皇帝諱。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見於禰,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並無明文,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劉緄議:“尋晉元北面稱臣於愍帝,烝薦奉薦,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為後,著於魯史。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親進觴爵拜伏。其日親進章皇太后廟,經昭皇太后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事,謂不應進拜。昭皇太后正號久定,登列廟祀,詳尋祝文,宜稱皇帝諱。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虔之儀,理不容備。孝武、昭后二室,牲薦宜闕。”太常丞虞愿議:“夫烝薦之禮,事存繼嗣,故傍尊雖近,弟侄弗祀。君道雖高,臣無祭典。按晉景帝之於武帝,屬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猶進觴爵。今上既纂祠文皇,於孝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觴爵使有司行事。按《禮》‘過墓則軾,過祀則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況昭太后母臨四海,至尊親曾北面,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帝諱。尋皇后廟見之禮,本修
【 译 文 】
第七 禮(四)表意見認為:“按《春秋》義理,庶母即使名上同樣封有尊號,而實際上仍然與正嫡有別。
化神主仍居別宮,而由公子主持祭祀。現昭皇后既然不是皇上生母,皇上更沒有親自奉祀的理。《周禮》宗伯之職規定:‘如果君王不親臨祀,就由宗伯代理主祭。’因此應當派有關官代行祭祀禮儀。另外,婦人沒有通常的秩位,自按丈夫名位確定,丈夫亡故便按兒子名位為昭皇太后就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名號在按名位的順序而言,應當將昭皇太后新神主立升於宣太后神主之前。”經過參酌詳審,虞的意見最爲妥當。下詔同意。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關官員上奏說:“將七月秋祭二廟,依舊皇上親臨奉祀。孝武皇帝室,皇上親執觴爵奉祀,並拜伏。又昭皇太后室也應拜祭,祝文稱皇帝名諱。另外,皇后本二十五日虔誠廟見,拜祭孝武皇帝、昭皇太禮制上並沒有明文依據,請下轉禮官討論確”太學博士劉緄認爲:“考晉元帝曾爲愍帝之秋祭冬祭奉祀,也派有關官員代爲主祭。況兄弟不互相作爲後嗣,魯史《春秋》有明確記以此類推,孝武皇帝廟室,皇上不能親執觴奉祀,不能拜伏。祭祀那天皇上親臨章皇太后經過昭皇太后廟室,前議已確定派有關官員己,皇上不應進拜。昭皇太后正號久已確定,登列祖廟享祀,反復考慮,祝文應稱皇帝名考察禮儀制度,沒有弟婦拜見伯兄的規矩,昭皇太后位居旁尊,所以皇后拜祭孝武皇帝、皇太后,按理沒有必要。孝武皇帝廟室、昭皇后廟室,也不要進獻犧牲。”太常丞虞願認爲:秋祭冬祭禮儀,應由繼位嗣君主祭,所以旁位即使很近,弟侄也不奉祀;雖然有君臣名但宗法禮制沒有奉祀的規定。考晉景帝是武父,武帝祭祀的時候,還是進奉觴爵。當今既然是文皇帝的繼嗣,對孝武帝應當祇進拜以了,而派有關官員執觴爵奉祀。考《禮載‘經過陵墓便扶着軾致敬,經過祀廟便下。對於神祇,尚或肅穆致敬;何況昭太后爲國母,皇上曾北面爲臣,對於兄長的母親應
【 原 文 】
禮(當恭文應是虞係,沒有在後以為祭。’下詔虔為義,今於孝武,論其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無相見之義。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后猶正位在宮,敬謁之道,久已前備。愚謂孝武、昭太后二室,並不復薦告。”參議以願議為允。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廟毀置。下禮官詳議。太常丞韓賁議:“按君母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饗薦無間。周典七廟承統,猶親盡則毀。況伯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見其準。”都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后不係於祖宗,進退宜毀。議者云,‘妾祔於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容異。應告章皇太后一室。按《記》云:‘妾祔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始章太后於昭太后,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義不當。伏尋昭太后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於趙后,即安于西廟,幷皆幣告諸室。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必告。禮,牲幣雜用。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元嘉十六年,下禮官辨正。太學博士殷鑒作議稱:‘吉事用牲,凶事用幣。’自茲而後,吉凶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雖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幣遍告二廟。又尋昭太后毀主,無義陳列於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於廟兩階之間。按階間本以埋告幣埋虞主之所。
昔虞喜云,依五經典議,以毀主祔於虞主,埋於廟之北 wall,最為可據。昭太后神主毀之埋之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后便應上下升之。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以安神。今禮官所議,謬
【 译 文 】
四) 395恭敬,所以說皇上應當進拜昭皇太后廟室,祝應當稱皇帝名諱。尋思皇后廟見的禮儀,本義誠致敬,現在對於孝武帝而言,論其叔嫂關便沒有相見拜問的規矩,按其尊卑等次,也有相見的道理。另外,皇后進宮之初,昭后還宮正位,很久以前,已備盡拜謁之禮。愚意,孝武帝、昭太后二廟室,都不要再獻牲告”經過參酌詳審,認為虞愿的意見為合宜。
同意。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關部門上奏昭廟遷置事宜。下轉禮官詳細討論。太常丞韓表意見:“按《春秋》義理,君母無上尊貴,以後永遠享祀。周代制度天子七廟傳承帝尚且五代以上就要遷廟。何況對於伯父的母沒有喪服關係而要舉行祭祀,考察前代,沒樣的成例可作依準。” 都令史殷匡子發表意“昭皇太后神主不附屬於祖宗,反正應當遷有人說,‘妾袝廟於妾的祖姑’,袝廟既然必祭,遷廟也不應當不同。應當告祭章皇太后。按《禮記》說:‘妾袝廟於妾的祖姑,沒的祖姑,那麼可以另外獻牲袝廟於女君。’章太后對於昭太后,按照昭穆次序而言,則是妾祖姑,也不是女君,不符合《禮記》中範圍。我想昭太后名位確實極高,從前開始之初,自然上袝於趙后廟室,神主奉安於西并且都用幣告祭所有廟室。古代制度,大事要告祭祖廟,又說每件事都要告祭。祭祀禮用牲也用幣。考查魏、晉以來,各有不同情元嘉十六年,交禮官論定。太學博士殷靈作建議說:‘吉事告祭用牲,凶事告祭用幣。’以後,按吉凶分別,已經是一代成典。現在告祭,雖然不完全是凶事,但也談不上是吉所以應當依然按以往禮儀,用幣遍告二廟。
慮昭太后遷廟,神主便不能再陳列於太祖博士提出附屬虞祭所立神主埋於廟兩階之按兩階之間本來是用以埋告幣埋虞祭神主的。從前虞喜說過,按照五經典制,將遷廟神屬於虞祭神主,埋在廟的北墻,很可以作為。昭太后神主遷出埋好之後,宣太后上室不
【 原 文 】
略未周。遷毀事大,請廣詳訪。”左可僕射劉秉等七人同匡子。左丞王諶重肉肌參議,謂:“以幣遍告二廟,埋毀殷疏毗主於北墻。宣太后上室,仍設脯醢以察。安神,匡子議為允。”詔可。丞王主墻以
魏明帝太和三年,詔曰:“禮,國君王后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嗣,纂正統而奉公義,何得顧私親哉。漢顧私宣繼昭帝,後加悼考以皇號;哀帝以追加外蕃授立,而董宏等稱引亡秦,或誤帝即朝議,遂尊恭皇,立廟京師,又寵蕃議,妾,使比長信,僭差無禮,人神弗廟,佑,非罪師丹忠正之諫,用致丁、傅安宜焚如之禍。自是之後,相踵行之。其怨,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為誡。後嗣萬祖母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惇袓之義。敢為佞邪,導諛君上,妄建非斷有正之號,謂考為皇,稱妣為后,則股深以肱大臣,誅之無赦。其書之金策,藏子入之宗廟,著于令典。”是後高貴、常如果道援立,皆不外尊也。上,是股用金此後追尊
晉愍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追皇帝尊之禮,帝既不從,而左僕射索綝等為例亦稱引魏制,以為不可。故追贈吳王帝太為太保而已。元帝太興二年,有司言稱皇琅邪恭王宜稱皇考。賀循議云:“禮兒子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皇帝帝又從之。二漢此典棄矣。例以
魏明帝有愛女曰淑涉,三月而了,夭,帝痛之甚,追封諡為平原懃公主,主,葬於南陵,立廟京師。無前典,
【 译 文 】
第七 禮(四)不虛置,太后便應升位。升位之後,又應供設脯肉醬以安神。現在禮官所提出的意見,錯誤格很不周全。遷廟事體重大,請廣泛討論考” 左僕射劉秉等七人贊同殷匪子的意見。左王諶又附議,說:“用幣遍告二廟,將遷廟神埋在廟的北墻。宣太后上室,又供設肉脯肉醬安神,殷匪子的意見爲合宜。”下詔同意。
魏明帝太和三年,下詔說:“按照宗法禮制,君沒有後嗣,便選擇支子中賢者入繼大宗爲後入繼者則應當繼承正統而奉行公義,怎能祇私親呢。漢宣帝入繼昭帝爲後嗣,後來給悼考加皇號;漢哀帝由諸侯王援立爲皇太子而嗣成帝位,不久董宏等人舉亡秦爲例,排斥朝於是追尊哀帝生父爲恭皇,在京師立恭皇哀帝又尊崇生母定陶王丁姬爲帝太后,稱中宮,與成帝母長信宮并列,僭越無禮,天怒人不降福保佑,又拒絕師丹忠正的勸諫,以致傅太后所居桂宮正殿失火,生母丁姬死後棺焚。自此以後,這種追尊本生父母的作法不有人相沿仿行。謹命三公九卿各部門官員,深以前代爲鑒戒。後嗣之中萬一有人是由諸侯支繼大統,那麼就應當深明爲人後嗣的大義。
果有人膽敢巧言諂媚,胡作非爲,引誘奉承君濫建尊號,稱生父爲皇,稱生母爲后,即使肋大臣,也一概誅殺,毫不寬赦。將此詔書策書寫,珍藏於宗廟之中,編著爲法典。”
高貴鄉公曹髦、常道鄉公曹璜援立,都沒有本生父母。
晉愍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論追尊禮儀,沒有同意,同時左僕射索綝等人也引述魏制,認爲不可以。所以祗追贈吳王爲太保。元興二年,有關官員上奏提出琅邪恭王應當尊考。賀循發表意見認爲:“禮典明確規定,不能因爲自己爵位提高,便追尊其父名號。”又同意了他的意見。漢代追尊本生父母的成後就廢棄了。
魏明帝有個愛女名叫淑涉,三個月就夭折皇帝悲痛到了極點,追封諡號爲平原懿公葬在南陵,在京師建了廟宇。這些作法是沒
【 原 文 】
非禮也。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東平沖王年稚無後,唯殤服五月。雖臣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未詳毀靈立廟,為當它祔與不?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臣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殤服既竟,靈便合毀。《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祖之為士大夫者。’按諸侯不得祔於天子。沖王則宜祔諸祖之廟為王者,應祔長沙景王廟。”詔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莫爵之所,未及營立,四時薦饗,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太學博士傅郁議:“應廢祭。”右丞徐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世祭’。鄭玄注:‘以其非正,故傳曰子祭孫止。’又云:‘為慈母後者,為祖庶母可也。’注稱:‘緣為慈母後之義,父妾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為之後也。’考尋斯義,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江夏宣王太子,體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時不幸,聖上矜悼,降出皇愛,嗣承徽緒,光啟大蕃,屬國為祖。始王夫人載育明憲,則一國之正,上無所厭,哀敬得申。既未獲祔享江夏,又不從祭安陸,即事求情,愚以為宜依祖母有為後之義,謂合列祀于廟。”二議不同,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
【 译 文 】
四) 397前例的,是違背禮制的。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關官員上奏“東平沖王年幼也沒有後嗣,未成年而亡只喪五個月。雖然君夭折臣不服喪,但應當有人祭,然而東平國國號是追贈的,又沒有王臣。
是否應當遷移靈位、立廟、祔廟?即轉禮官細討論。”太學博士徐宏發表意見:“東平沖王然沒有後嗣,封國是追贈的,實際上沒有王五個月殤服結束之後,便應遷移靈位。《禮說:‘未成年而亡與沒有後嗣者,附屬於祖廟享祀。’又說:‘士大夫不應當祔廟於諸侯,應祔廟於祖父輩中的士大夫。’同樣諸侯不應祔廟於天子。東平沖王則應祔廟於祖父輩中封的人,因此應附屬於長沙景王廟。”下詔同意。
大明四年某月丁巳,有關官員上奏說:“安雖劃定了封土,但還沒有營建宗廟,四季奉祀,其神主附屬於江夏國宗廟。江夏宣王母,是否應當祭祀?”太學博士傅郁認為:“不當祭祀。”右丞徐爰認為:“考《禮記》載,‘對母妾母不世代祭祀’。鄭玄注:‘因為慈母妾母不是正嫡,所以傳云為其子者祭祀,至孫而’《禮記》又載:‘妾子無母者,受父命以妾子者作慈母而為其後,同樣也有為祖庶母之情況。’鄭玄注云:‘按為慈母後之例類推,沒有兒子,也可以命自己的庶子作為她的後思考這段文義,對於父妾的祭祀,不一定子這一代。江夏宣王太子身任都督郢州諸軍是第四皇子,安陸宣王遇害,聖上痛惜哀以皇帝愛子出繼,為宣王後嗣,改封江夏開啓了一個新的封國,成為江夏國始祖。當夫人養育宣王,國行正道,雖宣王遇害,皇所厭棄,又深表哀敬之情,命皇子出繼安改封江夏。然而王夫人既沒有能夠祔廟江又不從祭安陸,就此事按情理分析,愚意以當依照祖庶母也有人作為她的後代的禮制,夫人、江夏宣王太子神主合列於宗廟奉祀。”
、徐爰兩人的意見不同,經參酌詳審,認為的意見正確。下詔同意。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關官員上奏說:“故
【 原 文 】
“故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安廟後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朔望周忌,應還臨與不?祭之日,誰為主?”太常丞庾蔚之議:“即葬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而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衣帢,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暫祔食祖廟。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從祖國廟,還居新廟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參議,以蔚之議為允。詔可。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貴妃加殊禮,未詳應立廟與不?”太學博士虞龢議:“《曲禮》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檀弓》云:‘舜葬蒼梧,三妃未之從。’《昏義》云:‘后之立六宮,有三夫人。’然則三妃即三夫人也。后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也。按《周禮》,三公八命,諸侯七命。三公既尊於列國諸侯,三妃亦貴於庶邦夫人。據《春秋傳》,仲子非魯惠元嫡,尚得考彼別宮。今貴妃是秋,天之崇班,理應立此新廟。”左丞徐爰議:“宣貴妃既加殊命,禮絕五宮,考之古典,顯有成據。廟堂克構,宜選將作大匠。”參詳以龢、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貴妃齊衰期,十一月練,十三月縭,十五月祥,心喪三年。未詳宣貴妃祔廟,應在何時?入廟之日,當先有祔,為但入新廟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廟者,遇四時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親奉祭不?”
【 译 文 】
第七 禮(四)陵孝王劉子雲沒有後嗣,神主入廟後三日,國按照臨時制訂的辦法除釋,每月初一、十五,年忌日,是否還應當臨哭?祭祀的時候,誰擔主祭?”太常丞庾蔚之發表意見:“故王安葬後日,國臣按照臨時制訂的辦法已除釋,但靈位就祭供案仍在,每月初一、十五及周年忌日,還是應當臨哭,改換素服,戴白帢帽,由上主祭。王既然沒有後嗣,又沒有服三年之喪的周年時親屬除服,而封國仍然存在,便應當立宗廟,為封國始祖。除服的那天,神主暫時屬於祖父廟受祭。諸王不能附屬於作為天子的父廟,應當附屬於從祖父封國廟,待晉陵國新建成後回到新廟室。晉陵孝王沒有擇立後嗣之四季祭祀,通常由上卿主祭。”左丞徐爰也表看法,認為庾蔚之的意見允當。下詔同意。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關官員上奏說:“故妃特加殊禮安葬,不知是否應當立廟?”太士虞龢發表意見:“《曲禮》說:‘天子有后,夫人。’《檀弓》說:‘歿葬在蒼梧之野,三妃隨葬。’《昏義》說:‘后設立六宮,有三夫因此三妃也就是三夫人。后有三妃,好比有三公。據《周禮》,周代官爵自一命至九九等,三公官爵是八命,諸侯官爵是七命。
官秩既然高於列國諸侯,三妃也自然比庶邦尊貴。據《春秋傳》,仲子不是魯惠公元配,但隱公尚且代桓公尊異其母,為別立一廟祀。現貴妃是天子冊封,理應建立新廟。”
徐爰發表意見:“宣貴妃已獲殊禮安葬,禮於其他妃嬪之上,按古代典制考察,有具體。廟堂建造,應當選置將作大匠掌理。”經酌詳審,認為虞龢、徐爰的意見允當。下詔。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關官員上奏說:“新為宣貴妃服喪,齊衰一年;忌日之後十一個戴練冠,舉行小祥祭禮;十三個月,着白色;十五個月,舉行大祥祭禮,此後不着喪在心中悼念三年。不清楚宣貴妃神主祔廟,在什麼時候?神主入廟的時候,是應當先附別的廟室,還是直接奉入新廟呢?如果在大
【 原 文 】
太學博士虞龢議:“《春秋傳》云:‘祔而作主,烝嘗禘於廟。’當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廟,應在禫除之後也。新安王心喪之內,若遇時節,便應吉祭於廟,親奉亦在無嫌。祔之爲言,以後亡者祔於先廟也。《小記》云:‘諸侯不得祔於天子。’今貴妃爵視諸侯,居然不得祔於先后。又別考新宮,無所宜祔。且卒哭之後,益無祔理。”左丞徐爰議以:“禮有損益,古今異儀,雖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時之諸侯,皆禫終入廟。且麻衣縗緣,革服於元嘉,苦經變除,申情於皇宋。況宣貴妃誕育睿蕃,葬加殊禮,靈庭廬位,皆主之哲王,考宮創祀,不得關之朝廷。謂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之禮。若有故,三卿行事。貴妃上厭皇姑,下絕列國,無所應祔。”參議,龢議大體與爰不異,宜以爰議爲允。詔可。祥祭時逢間,“《禮》作神他祖服祭完畢四時奉祭先死於天祔廟祀,有祔度有之後服祭喪服制帶,定。靈位新安應當服之果有皇姑參酌應以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二國以王有衡陽王服,今年內不祠。尋國未有嗣王,三卿主祭。應同有服之例與不?”博士顏僧道議:“《禮記》云:‘所祭者亡服則祭。’今晉陵王於衡陽小功,宜依二國同廢。”太常丞庾蔚之議:“總不祭者,據主爲言也。晉陵雖未有嗣,宜
“晉陵行禮服,卿主發表因爲陽王祀。”
【 译 文 】
四) 399禮至除服祭禮一個月期間奉神主入廟的話,四時之祭是否能夠舉行?新安王在心喪期能不能親臨奉祭?”太學博士虞龢發表意見:《春秋傳》說:‘把死者的神主附祭於祖廟要製主,遇烝祭、嘗祭、禘祭就在祖廟中連同其先一起祭祀。’嘗祭是吉祭,大祥祭禮至除禮期間,神主不能入廟,入廟應在除服祭禮除去喪服之後。新安王心喪三年期間,若逢節令,便應當在廟中舉行吉祭,新安王親自也無妨。祔的意思,就是把後死者神主附於者廟中。《喪服小記》說:‘諸侯不應當祔廟子。’現貴妃爵位與諸侯相等,自然不應當於先后。另外,既然為貴妃別立新廟而祭就無所謂祔廟之事。況且卒哭之後,更加沒廟之理。”左丞徐爰發表意見認為:“禮儀制增減變化,古今不完全相同,雖然說卒哭祭祔廟,祔廟要製作神主,一時諸侯,都是除禮完畢之後神主入廟。大祥祭禮之後服麻衣,邊緣用布,本來不用彩飾,元嘉年間改革用淺紅色;居喪時睡草墊,頭上和腰間纏麻以及改變除服制度,皇宋都重新作了具體規況且宣貴妃養育新安王,特加殊禮安葬,在前供奉祭品,在中門外倚木為廬居喪,都是王作喪主,為宣貴妃別立新廟開始祭祀,不由朝廷經辦。我認為在除服祭禮完畢除去喪後,新安王可以親執鷦爵主持四時祭祀。如特殊事故,由三卿代理主祭。宣貴妃上高於,下超過列國夫人,不能祔廟他處。”經過比較,虞龢的意見大體上與徐爰沒有不同,徐爰的意見為合宜。下詔同意。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關官員上奏說:國報送請示公文:孝王廟依照廬陵等國現制,一年五次祭祀。二國因為王有衡陽王喪今年內不舉行祭祀。國沒有繼位嗣王,由三祭。是否與有喪服之例相同?”博士顏僧道意見:“《禮記》說:‘祭祀者於死者無喪服,祭品已陳列,便也祭祀。’現在晉陵王有衡小功喪服,應當同意二國今年都不舉行祭太常丞庾蔚之發表意見:“總麻喪服不祭
【 原 文 】
依有嗣致服,依闕祭之限。衡陽為族伯總麻,則應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將來承胤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將來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者,為於何處祭祀?”游擊將軍徐爰議以為:“國無後,於制除罷。始封之君,宜存繼嗣。皇子追贈,則為始祖。臣不殤君,事著前準,豈容虛闕烝嘗,以俟有後。謂宜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通關博議,以爰議為允。令便立廟。廟成作主,依晉陵王近例,先暫祔廬陵孝獻王廟。祭竟,神主即還新廟。未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禮》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龍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社所以神地之道。地載萬物,天垂象。取財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親地。故教民美報焉。家主中霤而國主社,示本也。”故言報本反始。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其裔曰柱,佐顓頊為稷官,主農事,周棄係之,法施於人,故祀以為稷。《禮》:“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故國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漢、魏則有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晉初仍魏,無所增損。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與廟俱徙。乃詔曰:“社實一
【 译 文 】
第七 禮(四)是據喪主而言的。晉陵國雖然現在沒有嗣應當依照有嗣王的情況確定喪服,依循不舉祭祀的規定。衡陽王是族伯服總麻喪服,那應三個月祭祀。”兼左丞徐爰發表意見:“晉陵國王未立,將來繼承王統者還不知親疏遠近。怎可以憑空估計親疏遠近喪服等級,而損害祭祀義的肅穆虔敬呢。”經過參酌比較,認為徐爰意見允當。下詔同意。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關官員上奏說:“已齊敬王劉子羽將來選立後嗣,不知是應當現在製作神主設立廟堂,還是等待有了後嗣的時如果現在不設立廟堂,又在哪裏舉行祭祀”游擊將軍徐爰發表意見認為:“封國沒有後繼王位,按照制度規定應當廢除。始封國應當祠王繼承王位。皇子追贈封王,則為一國始君未成年而死臣不服喪,自古以來作為喪禮則,怎麼能夠沒有神主廟堂,不舉行祭祀,而持有了後嗣的時候呢。我認為應當製作神主設廟堂,依舊由三卿主祭。”各部門廣泛討論,為徐爰的意見允當。命令開始修建廟堂。廟堂成之後,製作神主,依照晉陵王近例,先暫時於廬陵孝獻王廟中。祭祀完畢,神主便回新還沒有選立後嗣之前,通常由國上卿主祭。
《禮記》載:“共工氏統治九州的時候,他兒子句龍掌管土地,稱為后土,能平治九州水所以被祭祀為社神。”周於甲日祭社,這是月日期開始的一天。“築社壇是用來立地神的法。地載育萬物,天垂示星象。人從土地取得富,根據天象制定法則,因此尊崇天而親近所以要教導民衆贊美天地之德而加以報答。
中以中霤之神為主,而國家以社神為主,這是民衆顯示立家立國的根本。”所以說以立社祭地之神來報答土地而追思萬物的初始。烈山統治天下的時候,他的兒子叫農,能播種各種物。他的後裔叫柱,輔佐顓頊擔任稷官,掌管事,後來周族的棄繼續他的事業,把方法傳布人們,因此被祭為稷神。《禮記》載:“天子為百官立社,叫做太社;天子為自己立社,叫社。”所以國家有兩個社,而稷也有兩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