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人文智库
后汉书
【 原 文 】
後漢書卷十二志 第
律曆
賈逵論曆 永元論曆 延光論曆
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年,曆稍後天,朔先於曆,朔或在晦,月或朔見。考其行,日有退無進,月有進無退。建武八年中,太僕朱浮、太中大夫許淑等數上書,言曆朔不正,宜當改更。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至永平五年,官曆署七月十六日月食。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曆,即縮用筭上為日,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曆不中」。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曆課。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曆皆失,岑皆中。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官,復令待詔張盛、景防、鮑鄴等以《四分法》與岑課。歲餘,盛等所中多岑六事。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詔書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時。《四分》之術,始頗施行。是時盛、防等未能分明曆元,綜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經施稍落往往的晦驗日的行大夫得不誤差考慮明七生的算中的日官曆的推月起都不命楊張盛的時多,確。
景防《四分
【 译 文 】
221二
(中)
漢安論曆 熹平論曆 論月食
自從太初元年開始頒行《三統曆》以來,已行了一百多年,根據曆法預先推算的天象稍後於實際發生的天象,實際發生的合朔時刻早於曆法推定的朔,實朔有時落在了曆譜中日,有時在曆譜中的朔日也能見到月亮。考月的行度,發現太陽的行度有退無進,月亮度卻有進無退。建武八年,太僕朱浮、太中許淑等人數次向皇帝進言,說曆法的朔日定正確,應當有所改進。當時發覺日月行度的還比較小,皇帝認為天下剛剛安定,來不及修正曆法中的錯誤。到了永平五年,官曆署月十六日月食。待詔楊岑注意到當時月食發時刻多早於曆法所預先推算的時刻,就在推用“算上”之法縮減了一日來確定月食發生期,並且上書說“月食應該發生在十五日,所推定的不準確”。皇帝命令楊岑進行更多算和實測檢驗,與官曆互相比較得失。從七,到十一月末,弦望共有五次,官曆的預推對,而楊岑的推算都準確。庚寅日,皇帝任岑為專門給日曆注弦望月食的官員,又命令、景防、鮑鄴等用《四分法》推算弦望月食刻,與楊岑的推算結果進行比較。經過一年張盛等的推算中有六項比楊岑的推算更為準永平十二年十一月丙子日,皇帝任命張盛、代替楊岑為專門給日曆注弦望月食的官員。
術》的方法,開始在曆法推算中得到運用地。
【 原 文 】
因爲上元統的算弦曆法曆法人能所推法預誤差太陽法將法的曆法的晦帝知問,但是編訢象不詔書天如‘赤光大世之告政從早安寧麼來書琁效陶帝堯期,五帝同,任,當見已。先是,九年,太史待詔董萌上言曆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曆者雜議,訖十年四月,無能分明據者。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日、月宿度相覺浸多,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未至牽牛五度,而以爲牽牛中星,後天四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章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而不能易,故召治曆編訢、李梵等綜校其狀。二月甲寅,遂下詔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河圖》曰:‘赤九會昌,十世以光,十一以興。’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朕以不德,奉承大業,夙夜祗畏,不敢荒寧。予末小子,托在於數終,曷以續興,崇弘祖宗,拯濟元元?《尚書琁璣鈴》曰:‘述堯世,放唐文。’《帝命驗》曰:‘順堯考德,題期立象。’且三、五步驟,優劣殊軌,況乎頑陋,無以克堪,雖欲從之,末由也已。每見圖書,中心恧焉。聞者以來,政治不得,陰陽不和,災異不息,瘧疫之氣,流傷於牛,農本不播。夫庶徵休咎,五事之應,咸在朕躬,信有關矣,將何以補之?《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又曰:‘歲二月,東巡狩,至岱宗,柴,望秩于山川。遂覲東后,叶時月正日。’袒堯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璣衡,以正曆象,庶乎有益。《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斗曆改憲。’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謬錯。璇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
【 译 文 】
、律曆(中)當時張盛、景防等還沒有確立《四分術》的,未能將《四分術》的周天度分等綜合成系理論,所以他們祇是采用了《四分術》中推望時刻的方法而已。
在這之前的永平九年,太史待詔董萌上書稱不正確,此事被交付三公和太常及其屬下懂的官員展開討論,直到永平十年四月,沒有提出明確的說法來。到元和二年,《太初曆》天象與實際天象相去越來越遠,可以發覺曆推的日月在二十八宿中的位置與實測結果的更大了,而觀測天象的人都知道當時冬至日位置在斗宿二十一度,不到牛宿五度,而曆牛宿的中央星作為冬至日太陽所在,這樣曆冬至時刻晚於實際的冬至時刻四分之三日,推定的晦朔弦望,在時間上就會比實際發生朔弦望落後一天,在位置上相差五度。漢章道這些是曆法的錯誤,就此事向史官們詢史官們雖然也知道曆法與實際天象不符合,沒有能力去改正,因此皇帝召集了治曆官員、李楚等人,來系統地改正《太初曆》與天符的種種情狀。到了二月甲寅日,皇帝頒下說:“我聽說古代的聖賢帝王,預測天命而其願,天命已至則奉行天時。《河圖》說:帝子高祖的九世系將會昌盛起來,其十世將前業,其十一世會更加興旺。’又說:‘其九帝,奉行德政,行封禪大禮,刻石向上天報績。’我的德行不足,而繼承了帝王大業,到晚懷着敬畏的心情,不敢荒廢事務,貪圖。我作為皇室後輩,正遇上曆數將盡,憑什繼續中興,弘揚祖宗基業,拯救萬民?《尚璣鈴》說:‘遵循帝堯之世的規範法則,仿唐時期的禮樂制度。’《帝命驗》說:‘順從的做法,考究他的德行,確定曆法的各種周設立觀測天象的標準。’朕想要追隨三皇和,但他們治理天下的手段各擅其長,互不相何況如我這般愚頑孤陋,實在難以擔此重即使想擇善而從之,也不知道如何去做。每到圖書中所載的古代帝王聖業,心中慚愧不最近一段時期以來,治理國家的措施不當,
【 原 文 】
律曆(下)陰陽流行徵兆得不‘祇有年中上天各國帝堯儀器《春秋變。’有小漸積善,實際宿中《四分處決伐的義。
則,民,百業於是步認調節做使時刻章帝識緯曆官子舍十人不記該月有兩能够文獻
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而曆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日也。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迕;用望平和隨時之義,蓋亦遠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於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儻獲咸熙,以明予祖之遺功。”
於是《四分》施行。而許、楚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先大,欲以合耦弦望,命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行之未期,章帝復發聖思,考之經讖,使左中郎將賈逵問治曆者衛承、李崇、太尉屬梁鮪、司徒掾嚴勗、太子舍人徐震、鉅鹿公乘蘇統及許、楚等十人。以為月當先小,據《春秋經》書朔不書晦者,朔不必有明晦,朔不必在其月也。即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明不可必。
楚等以為當先大,無文正驗,取欲諧耦十六日望,月朓昏,晦當滅而已。
又晦與合同時,不得異日。又上知許、楚穴見,敕毋拘曆已班,天元始起之月當小。定,後年曆數遂正。永元中,復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驗無有差跌。逵論集狀,後之議者,用得折衷,故詳錄焉。
【 译 文 】
不能調和,災禍和怪異之事接連不斷,瘟疫,傷害耕牛,農田不能及時播種。但凡各種吉凶,都該應驗在我本人身上,確實還有做足的地方,該如何去補救呢?《書經》上說:有首先依靠帝王改正他的錯事。’ 又說:‘一的二月,向東方巡查,到達泰山,燒柴祭祀,又各按等級祭祀東境山川。然後接見東境諸侯,協調四季和月份,統一日序。’ 效法東封泰山,統一樂律和度量,用璣衡等測天,改正曆法,這種種做法,應該有所益處。伙保乾圖》說:‘每三百年曆法將有一次改如今太史官用太初元年鄧平制定的曆法,餘一分,在三百年之內,日月行度的誤差逐累,已經非常明顯。璇璣等測天儀器不完天象的準確與否也無從考驗。冬至之日太陽應在斗宿二十一度,而《太初曆》以為在牛央星。現行曆法所推立春日的前一日,則是分術》推定的立春日。在這一天判決刑案,死囚,已經違背了在該節氣宜生長而不宜殺法則;更加遠離了為政要做到平和隨時的大如今改行《四分曆》,來遵循帝堯治世的法順從孔子奉行天時的遺訓。希望從百官到庶統一認識,認真學習傳授新曆,倘若因此而興旺,也就向天下昭示了我祖上的功德。”《四分曆》開始頒行。然而編訢、李梵進一為曆元所在的十一月應當是大月,想以此來弦望,使其出現在固定的日期裏,但是這樣得十九年裏得不到七個閏月,所推晦和朔的也與實測不符。《四分曆》行用不到一年,對曆法一事作了進一步思索,考察了經書和中的有關記載,命令左中郎將賈逵詢問了治衡承、李崇、太尉屬梁鮪、司徒掾嚴島、太人徐震、鉅鹿公乘蘇統以及編訢、李梵等。最後認定月應當先小,根據《春秋》記朔晦的規則,朔日必伴隨着晦日,朔日不必在。既然月已經先從大月排起,那麼一月中會次朔,而下一個月會沒有朔日,這朔日是不肯定下來的。李梵等認為月應當先大,沒有記載的支持,祇是想把月相調節到望常在十
【 原 文 】
六日生,梵在必拘應改曆數文官沒有了起因此賈逵論曆逵論曰:《太初曆》冬至日在牽牛初者,牽牛中星也。古黃帝、夏、殷、周、魯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斗星也。《太初曆》斗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牽牛八度。
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曆》五度,冬至日在斗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石氏《星經》曰:“黃道規牽牛初直斗二十度,去極二十五度。”於赤道,斗二十一度也。《四分法》與行事候注天度相應。《尚書考靈曜》“斗二十二度,無餘分,冬至在牽牛所起”。又編訢等據今日所在未至牽牛中星五度,於斗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曜》相近,即以明事。元和二年八月,詔書曰“石不可離”,令兩候,上得算多者。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歲中課日行及冬至斗二十一度四分一,合古曆建星《考靈曜》日所起,其星間距度皆如石氏故事。他術以為冬至日在牽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 译 文 】
,晦日總不見月而已。又要求晦與朔同時發不得在不同的日子裏。皇帝又知道編訢、李曆法方面也不過一孔之見,下詔命令大家不泥於已經頒布的曆法,曆元開始的那一個月為小月。事情這樣定下來之後,第二年開始終於走上了正軌。永元年間,皇帝又命令天員用《九道法》推算弦望時刻,與實測比較什麼差錯。賈逵將此次曆法討論的內容集中來,以後議論曆法的學者,可以據此折中,儘量詳備地抄錄如下。賈逵論述道:《太初曆》確定冬至這天太陽在牛宿初度,就是在牛宿中央星。古代的《黃帝曆》、《夏曆》、《殷曆》、《周曆》、《魯曆》將冬至點定在建星,建星就是現今的斗星。《太初曆》斗宿距度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牛宿距度為八度。核對史官的日常記錄,冬至、夏至這兩天太陽的位置離《太初曆》推定的位置不到五度,冬至日太陽在斗宿二十一又四分之一度。石氏《星經》上說:“在黃道上牛宿的開始點相當於斗宿的二十度,距離北天極二十五度。”在赤道上就是斗二十一度。《四分法》的冬至點與史官的實測記錄相符。《尚書考靈曜》載“斗宿二十二度,沒有餘分,冬至點在牛宿初度”。另外編訢等人根據當今冬至日太陽所在位置離牛宿中央星不到五度,在斗宿二十一又四分之一度,與《考靈曜》的說法相近,所以就將此事向上奏明了。元和二年八月,詔書說“不可背離了石氏《星經》”,命令將冬至點所在的兩種說法與實測進行比較,把符合得好的那種向上奏報。太史令玄等人從元和二年開始觀測,直到永元元年,五年中測定了太陽的運動,冬至這天太陽都在斗宿二十一又四分之一度,和古曆冬至在建星、《考靈曜》在二十二度的說法都相符合。同時測得各宿距度也都與石氏《星經》的記載符合。將冬至點定在牛宿初度的其他曆術,從此就廢黜
【 原 文 】
律曆(中)達論曰:
以《太初曆》考漢元盡太初元年日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得晦,二得二日;新曆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二日。以《太初曆》考太初元年盡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曆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以《太初曆》考建武元年盡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曆十七得朔,三得晦,三得二日。又以新曆上考《春秋》中有日朔者二十四事,失不中者二十三事。天道參差不齊,必有餘,餘又有長短,不可以等齊。治曆者方以七十六歲斷之,則餘分消長,稍得一日。故《易》金火相革之卦《象》曰:“君子以治曆明時。”又曰:“湯、武革命,順乎天應乎人。”言聖人必曆象日月星辰,明數不可貫數千萬歲,其閒必改更,先距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
故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有異世之術。《太初曆》不能下通於今,新曆不能上得漢元。一家曆法必在三百年之間。故議文曰“三百年斗曆改憲”。漢興,當用《太初》而不改,下至太初元年百二歲乃改。故其前有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 译 文 】
不用了。賈逵論述道:用《太初曆》驗算從漢高祖元年到太初元年間發生的二十三次日食,有十七次在朔日,四次在晦日,二次在初二;用新曆驗算,則有七次在朔日,十四次在晦日,二次在初二。用《太初曆》驗算從太初元年到更始二年發生的二十四次日食,有十次在晦日;用新曆驗算,則有十六次在朔日,七次在初二,一次在晦日。用《太初曆》驗算從建武元年到永元元年間發生的二十三次日食,有五次在朔日,十八次在晦日;用新曆驗算,則有十七次在朔日,三次在晦日,三次在初二。又用新曆往前驗算《春秋》中所記載的二十四次朔日,有二十三次不符合。日月在天上運行的周期即年和月的長度大小不等,它們除整的天數外還必有餘數,這餘數也大小不一,在年和月之間無法找到整倍數關係。曆法工作者纔用七十六年這個大周期來協調年長和月長的關係,使得它們的餘數此消彼長之後,一起積滿一日。所以《易經》中金火相革之卦的《象》辭中說:“君子通過整治曆法來辨明四時。”又說:“湯、武革命,上順天意,下應民心。”說明聖人必定觀測和推算日月星辰的運動,知道曆數不可能幾千幾萬年裏一成不變,中間必定會有所改正,做法便是先求出距離距星的度數,確定日月星辰的位置罷了。所以求度數,確定日月星辰的位置,各代各有不同的算法。《太初曆》的算法不能適用於當今,新曆也不能適用於漢初。一種曆法的適用範圍必定在三百年之間。所以有關讖緯的書中說“每三百年中曆法要有所改變”。漢朝興起,應當用《太初曆》卻沒有改曆,直到一百零二年後的太初元年纔改曆。所以西漢初期有在晦前一日合朔的情況,往後到漢成帝、漢哀帝的時代,合朔發生在初二,大部分的合朔發生在晦日,這是改曆改晚了的明證。
【 原 文 】
達論曰:臣前上傳安等用黃道度日月弦望多近。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與日月同,於今曆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輒奏以為變,至以為日卻縮退行。於黃道,自得行度,不為變。願請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度課,與待詔星象考校。奏可。臣謹案:前對言冬至日去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極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極九十一度。
《洪範》“日月之行,則有冬夏”。
《五紀論》“日月循黃道,南至牽牛,北至東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七”也。今史官一以赤道為度,不與日月行同,其斗、牽牛、東井、輿鬼,赤道得十五,而黃道得十三度半;行東壁、奎、婁、軫、角、亢,赤道七度,黃道八度;或月行多而日月相去反少,謂之日卻。案黃道值牽牛,出赤道南二十五度,其直東井、輿鬼,出赤道北二十五度。赤道者為中天,去極俱九十一度,非日月道,而以遙準度日月,失其實行故也。
以今太史官候注考元和二年九月己來月行牽牛、東井四十九事,無行十一度者;行婁、角三十七事,無行十五六度者,如安言。
問典星待詔姚崇、井畢等十二人,皆曰“星圖有規法,日月實從黃道,官無其器,不知施行”。
案甘露二年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以圖儀度日月行,考驗天運狀,日月行至牽牛、東井,日過一度,月行十五度,至婁、角,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赤道使然,此前世所共知也。如言黃道
【 译 文 】
曆(中) 賈逵論曆賈逵論述道:
臣以前曾奏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數來度量日月弦望的位置與實際情況大多符合。史官一律按赤道度量,與日月運動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到如今曆法所推定的弦望時刻與實際發生的時刻相差一日以上,史官就上奏說有天變,甚至說太陽運動變慢了。但是用黃道來度量日月的運動,它們的行度與實際情況相符,並不是發生了天變。請求將有關太史官日月恒星宿度的觀測資料,交付待詔星象進行實測比較。皇上准奏。臣謹案:上次回答皇上提問時說道冬至日太陽距離北天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太陽距離北天極六十七度,春分、秋分日太陽距離北天極九十一度。《洪範》篇稱“日月的運動,有冬天和夏天的區別”。《五紀論》也說“日月循着黃道運動,最南端到牛宿,最北端到井宿,平均而言,太陽每日行走一度,月亮每日行走十三度十九分之七度”。現在史官一律用赤道來度量,與日月的實際運動不符合,日月運行在斗、牛、井、鬼各宿時,赤道上行走了十五度,而在黃道上只是十三度半;日月運行在東壁、奎、婁、軫、角、亢等宿時,在赤道上行走了七度,在黃道上卻有八度;有時月亮運行的距離多,但是日月相距反而近,就說太陽運行得慢了。案黃道在牛宿處,在赤道之南二十五度,在井、鬼兩宿處,在赤道之北二十五度。赤道在天空中居中,其上每處距離北天極都是九十一度,它不是日月的行道,卻用它來度量日月的運行,背離了日月運行的實際情況,所以會出差錯。用現在太史官的實測資料來比較元和二年九月以來月亮運行在牛、井二宿的四十九次記録,沒有一次是日行十一度的;運行在婁、角二宿的三十七次記録,沒有一次是日行十五六度的,正如傅安所言。詢問了典星待詔姚崇、井畢等十二人,都說“星圖上書明了的,日月實際上循黃道而行,但是史官沒有黃道儀器,不知如何用黃道來觀測和
【 原 文 】
律曆(中)有驗,合天,日無前卻,弦望不差一日,比用赤道密近,宜施用。上中多臣校。
案逵論,永元四年也。至十五年七月甲辰,詔書造太史黃道銅儀,以角爲十三度,亢十,氏十六,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斗二十四四分度之一,牽牛七,須女十一,虛十,危十六,營室十八,東壁十,奎十七,婁十二,胃十五,昴十二,畢十六,觜三,參八,東井三十,輿鬼四,柳十四,星七,張十七,翼十九,軫十八,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冬至日在斗十九度四分度之一。史官以部日月行,參弦望,雖密近而不爲注日。儀,黃道與度轉運,難以候,是以少循其事。
逵論曰:又今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時,率多不中,在於不知月行遲疾意。永平中,詔書令故太史待詔張隆以《四分法》署弦、望、月食加時。隆言能用《易》九、六、七、八爻知月行多少。今案隆所署多失。臣使隆逆推前手所署,不應,或異日,不中天乃益遠,至十餘度。楚、
【 译 文 】
度量日月之行”。案甘露二年大司農中丞耿壽昌上奏,用星圖和儀器度量日月的運動,考察天體運行的情況,日月運行到牛、井二宿時,太陽每日運行超過一度,月亮日行十五度,到婁、角二宿時,太陽日行一度,月亮日行十三度,這是用赤道來度量日月運行所引起的結果,這是前世共知的事實。如上所言,用黃道度量日月的運動經得起考驗,與實際天象相合,不必假設太陽有退行,弦望的時刻與實際情況相差不超過一日,比用赤道度量更為精確,應該在實測中施用。上中多臣校。案賈逵的這一論述,是在永元四年。到永元五年七月甲辰日,皇帝下詔書命令建造太史黃銅儀,把角宿距度定為十三度,亢宿十度,氏十六度,房宿五度,心宿五度,尾宿十八度,宿十度,斗宿二十四又四分之一度,牛宿七,女宿十一度,虛宿十度,危宿十六度,室宿八度,壁宿十度,奎宿十七度,婁宿十二度,宿十五度,昴宿十二度,畢宿十六度,觜宿三,參宿八度,井宿三十度,鬼宿四度,柳宿十度,星宿七度,張宿十七度,翼宿十九度,軫十八度,總共三百六十五又四分之一度。冬至太陽在斗宿十九又四分之一度。史官用它來考日月的運行,對照弦望的時刻,雖然與實際情很符合,但還是不根據它在行用的曆譜中標注望。在這架黃道銅儀中,黃道與刻度環一起轉,在實測中難以操作,所以很少遵循它來行
賈逵論述道:
另外現今史官推算合朔、弦、望、月食等發生的時刻,大多不準,這是因為他們不知道月亮運動速度有快有慢的緣故。永平年間,有詔書命令原太史侍韶張隆用《四分法》推算和標注弦、望、月食的時刻。張隆自稱能用《易經》中九、六、七、八這四個數字來推算月亮的運動。今案張隆所注的時刻大多是錯的。臣令張隆逆推他以前親手標注的弦、望、月食時刻,都不能符合,有的
【 原 文 】
統以史官侯注考校,月行當有遲疾,不必在牽牛、東井、婁、角之間,又非所謂朓、側匿,乃由月所行道有遠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處三度,九歲九道一復,凡九章,百七十一年,復十一月合朔旦冬至,合《春秋》、《三統》九道終數,可以知合朔、弦、望、月食加時。據官注天度爲分率,以其術法上考建武以來月食凡三十八事,差密近,有益,宜課試上。案史官舊有《九道術》,廢而不修。熹平中,故治曆郎梁國宗整上《九道術》,詔書下太史,以參舊術,相應。部太子舍人馮恂課校,恂亦復作《九道術》,增損其分,與整術並校,差爲近。太史令颺上以恂術參弦、望。然而加時猶復先後天,遠則十餘刻度。
永元論曆
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詔書下太常,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近。太史令舒、承、梵等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詔書施行。漏刻以日長短爲數,率日南北二度四
【 译 文 】
)賈逵論曆 永元論曆差一日,有的月亮在天上的位置相差更遠,甚至有相差十多度的。李梵、蘇統考察比較了史官的實測紀錄,發現月亮運動速度應當有快慢變化,這種變化不是指發生在牛、井、婁、角等宿之間因黃道與赤道不同度量引起的變化,也不是所謂的“朓”、“側匿”,而是因為月亮所運行的“道”與黃道之間有遠近出入而產生的,月亮運動速度最快的那一個地方一個月移動三度,九年之後月球在天空中的運行軌道回復到原來的位置,經曆九章,一百七十一年後,合朔再一次發生在十一月甲子冬至日夜半,這與《春秋》、《三統》所說的九道終數相合,可以用《九道法》來推算合朔、弦、望、月食等發生的時刻。根據史官作的實測記錄錄,用《九道法》往前核算建武以來的三十八次月食,相差都很少,可見該法有利於月相和月食的推算,應該多加推算與實測比較,將結果奏明皇上。
史官本來就有《九道術》,祇是廢棄了沒有修習此術。熹平年間,前治曆郎梁國宗整《九道術》,有詔書命令將此術交付太史,舊有的《九道術》相比較,結果兩者是相同安排太子舍人馮恂負責比較新舊兩術,馮恂在《九道術》的基礎上對部分數據略作增改作一部《九道術》,與宗整所上的《九道比較,與實測結果相差更近。太史令單颺上奏用馮恂的曆術來推算標注弦、望。然而與相比,弦望的時刻仍然時早時晚,月亮的位的時候相差有十餘度。
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書稱:“法定制制度規定畫夜的刻數每過九天各增減一與畫夜變化的實際情況不符,有時時辰的達到二刻半,不如夏曆精密。”有詔書下達令,責成所屬史官與霍融一起用儀器校驗天行,測定漏刻刻度的誤差。太史令單舒及衛芝等回答說:“案現今官府施行的漏刻法《甲》第六篇《常符漏品》,於孝宣皇帝三月乙酉日頒行,建武十年二月壬午又下詔
【 原 文 】
律曆(中)命陽者天刻曆比施徒時遠周根午的況史變官時根的發頗度夜如
分而增減一刻。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隨日進退。夏曆漏刻隨日南北為長短,密近於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月甲寅,詔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昏明長短,起於日去極遠近,日道周圓,不可以計率分,當據儀度,下參晷景。今官漏以計率分昏明,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至為疏數以耦法。太史待詔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太常史官運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為刻,少所違失,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剴取二十四氣日所在,並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於下。
昔《太初曆》之興也,發謀於元封,唅定於元鳳,積三十年,是非乃審。及用《四分》,亦於建武,施於元和,訖於永元,七十餘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有準。天事幽微,若此其難也。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朔差卻二日。學士修之於草澤,信向以為得正。及《太初曆》以後天為疾,而修之者云“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辰,百七十一歲當棄朔餘六十
【 译 文 】
永元論曆229令施行。漏刻根據白天的長短來確定刻數,太向南或向北移動二度四分白晝刻數隨之減少或增加一刻。每一個節氣都有十五天,太陽離北極的距離也各不相同。如今官漏每九天改動一,與太陽在南北方向的實際運動不相符合。夏的白晝漏刻數隨着太陽的南北運動而作調節,現行的官漏精確,明確了各種細節之後便可以行。”該年十一月甲寅,有詔書說:“通告司、司空:漏刻是用來節制晝夜時分,確定昏明刻的。晝夜有長有短,是因太陽距離北天極有有近所引起,太陽在天空的運行軌道成一圓不能憑它來確定均勻的漏刻增減刻數,應當據儀器測定太陽的位置,並參考圭表測定的正日影來確定漏刻的增減刻數。現今官漏用均勻增減率來區分昏明,九天增加一刻,與實際情不相符合作爲定時辰的法令太不精確了。太時邵鑑融上書稱現行的漏刻制度與實際的昏明化不符合。太常史官用儀器進行了實測,現行漏的誤差已經達到了三刻。用圭表日影來確定刻,誤差很小,與實際情況也相符合。現頒下據圭表日影校正的漏刻四十八箭速查表,官府漏刻制度據此表改正,各地計時官到京後,頒這套新的四十八枚漏箭。”新漏刻制度的條文多,所以主要節錄了二十四節氣日太陽所在宿以及太陽的黃道去極度、正午表影長度、晝漏刻數、黃昏和黎明時分上中天的星座名稱等下。過去《太初曆》的興起,從元封年間開始謀到元鳳年間確定,前後三十年,有關的是非論纔弄明白。等到行用《四分曆》,也是在建手間就開始醞釀,元和年間開始頒行,一直到元年間,前後七十餘年,然後與曆法有關的儀和算式纔得以完備,有關部門測候纔有了標天文曆法深奧微妙,竟是如此困難。漢室中以來,讖緯類圖書流傳民間,其中《考靈曜》、曆序》兩部緯書中都載有曆元有甲寅年的曆這一曆元在《四分曆》庚申元之後一百一十年,而朔與《四分曆》的朔日差了二日。懂點法的人在民間修習它,相信他們得到了正宗的
【 原 文 】
三,中餘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曆法。自太初元年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當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闊。況越歿此二家常挾其術,庶幾施行,每有訟者,百寮會議,群儒騁思,論之有方,益於多聞識之,故詳錄焉。
當捨棄曆法經共一百四十一,廢棄,所用家常習的資料,自然也曆術的詳細記
延光論曆安帝延光二年,中謁者盧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復用《太初》。尚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曆,數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衡、興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書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上侍中施延等議:“《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於《太初》,復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博士黃廣、大行令任兗議,如《九道》。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四十人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闢獲麟中百一十四歲,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者非一。用《九道》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元和變曆,以應《保乾圖》‘三百歲斗曆改憲’之文。《四分曆》本起圖讖,最得其正,不宜易。”愷等八十四人議,宜從《太初》。尚書令忠上奏:
【 译 文 】
)永元論曆 延光論曆。等到《太初曆》因爲落後於實際天象的情來越嚴重,並且修習《太初曆》的人說“一十四年後太歲將超一辰,一百七十一年後應棄餘分六十三分,中餘一千一百九十七分,可如常行用”。從太初元年到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年,應當捨棄那兩種餘分而沒有捨所以使得《太初曆》的誤差越來越大。這兩常憑藉各自的曆術,說服朝廷謀求正式頒行格,每當兩家有所爭論,百官就聚在一起討詳儒思維馳騁,議論都各有道理,見聞多了也能明白一些事理,有鑒於此,對此次兩家的爭論多瞭解一點總是有益處的,所以以下記錄了兩家曆術爭論的經過。
安帝延光二年,中謁者亶誦上書稱曆法應甲寅元曆,河南梁豐上書稱應當重新起用曆》。尚書郎張衡、周興都精通曆法,數次亶誦和梁豐,他們有時對所問避而不答,有答錯誤百出。張衡、周興參考了過去的實測比較了古往今來的多部曆法,最後認爲法》最爲精密。有詔命令將以上各家見解公卿百官詳加討論。太尉劉愷等奏上侍中施入的合議:“《太初曆》所推天象與實際不太陽的誤差達一度,弦望的時刻也不準,月每日會出現在西方,月食的時刻和方位也與發生的不符;元和年間改行《四分曆》,《四雖然比《太初曆》精確一點,但也不是正曆法,兩者都不可行用。甲寅元曆與天象相又符合讖緯圖書中的說法,可以施行。”博廣、大行令任僉所議,表示贊同《九道法》。
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四十人合議:“如果甲寅元曆,應當從《元命苞》中所說的從天到獲麟之歲之間的總年數中減去一百十推算的閏月不在當閏之月,朔、晦、弦、二十四節氣日太陽宿度與實際天象不符合的不止一處。用《九道法》推算合朔,就會出續有三個大月兩個小月的情況,都是不合實方法。元和年間改曆的時候,是應驗了《保‘每三百年曆法應有所改變’的說法。《四
【 原 文 】
律曆(中)分月宜改《太
諸從《太初》者,皆無他效驗,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國久長為辭。或云孝章改《四分》,災異卒甚,未有善應。臣伏惟聖王興起,各異正朔,以通三統。
漢祖受命,因秦之紀,十月為年首,閏常在歲後。不稽先代,達於帝典。太宗遵修,三階以平,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是以備。哀平之際,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疴禍非一。議者不以成數相參,考真求實,而泛采妄說,歸福《太初》,致咎《四分》。《太初曆》衆賢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審,復革其弦望。
《四分》有謬,不可施行。元和鳳鳥不當應曆而翔集。遠嘉前造,則表其休;近議後改,則隱其福。漏見曲論,未可為是。臣輒復重難衡、興,以為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然猶未稽於古。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橫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兩曆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太初》多一日。冬至日直斗,而云在牽牛。迂闊不可復用,昭然如此。
史官所共見,非獨衡、興。前以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闕,及甲寅元復多違失,皆未可取正。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況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
【 译 文 】
曆》來源於讖緯圖書,是最為正宗的曆法,不改動。”劉愷等八十四人合議,認為應當恢復《初曆》。尚書令忠上奏道:主張恢復《太初曆》的諸位,都沒有提出其他有效證據來,祇是強調了世宗孝武皇帝攘斥夷狄開拓疆土,並且在位長久這一理由。有人說孝章皇帝改行《四分曆》之後,災異之事更見頻繁,不見有吉善之應。臣以為聖賢之王興起,各有不同的正朔,以通天、地、人三統。漢高祖受命登基之後,因襲秦朝的曆法,一年的開始放在十月,閏月通常置在歲末。先代找不出這種做法,與經典中的記載也相違背。太宗孝文皇帝遵循高祖之制,天上三階平和,沒有災異,地上有黃龍出現的祥瑞,刑罰不施,監獄空置,風調雨順,國泰民安。哀帝、平帝之際,同樣行用《太初曆》,然而妖孽累至,怪胎、災禍不斷。議論曆法的人不參考現成的歷史記錄錄,尋求事實真相,而是大量采納虛妄的說法,把福澤全歸功於《太初曆》,把災禍全歸咎於《四分曆》。《太初曆》是衆位前賢制定的,是非已有定論,永平年間考慮不周,又去改動它推算弦望的方法。假如《四分曆》有錯,不可以施行,那麼元和年間就不應當出現鳳鳥應曆而翔集的瑞應了。褒揚前代所創的年代較遠的曆法,把好事都歸於它;譏刺後代改制的曆法,隱瞞其應有的福澤瑞應。這種漏洞百出的見解、歪曲是非的議論,是不能夠接受的。臣又向張衡、周興提出責難,認為五紀論推算日月行度,在當時比其他各種方法精確,但是在古代傳下來的曆術中找不到類似的做法。等到劉向的兒子劉歆想使《春秋》中的記載合於他的推算,就把古代的年數任意增減,減少夏代的年數,增加周代的年數,與現存的歷史年表和帝王世紀比較,劉歆的推算結果差錯有數百之多。兩種曆法比較下來,六千一百五十六年後,《太初曆》就要多出一日。冬至日太陽在斗宿,而《太初曆》以為在牛宿。
【 原 文 】
上納其言,遂寢改曆事。漢安論曆
順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言:
世微於數虧,道盛於得常。數虧則物衰,得常則國昌。孝武皇帝攄發聖思,因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詔太史令司馬遷、治曆鄧平等更建《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鑿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三為日法。設清臺之候,驗六異,課效粗密,《太初》為最。其後劉歆研機極深,驗之《春秋》,參以《易》道,以《河圖帝覽嬉》、《維書乾曜度》推廣《九道》,百七十一歲進退六十三分,百四十四歲一超次,與天相應,少有關謬。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歲,進退餘分六十三,治曆者不知處之。推得十二度弦望不效,挾廢術者得竊其說。至元和二年,小終之數漸過,餘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見。孝章皇帝以《保乾圖》「三百年斗曆改憲」,就用《四分》。以太白復樞甲子為癸亥,引天從算,耦之目前。更以庚申為元,既無明文;托之
【 译 文 】
)延光論曆 漢安論曆太初曆》粗疏不堪,已經不可再用,是非常明白的了。這是史官們都認識到了的,不是祇有張衡、周興纔有此見解。前段時間他們提出《九道法》精密,現在也有人認為此法有缺陷,至於甲寅元曆錯誤更多,都不能作爲正統的曆法。昔日仲尼順隨假馬的名號,以確立尊崇君主的道理。何況是事關天運的曆數,不可以采用有疑慮的東西,更不能聽從虛妄的說法,以致用不對的東西取代了原來正確的東西。
皇上采納了他的意見,於是改革曆法的事情置起來。
頤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書道:
世道衰微是因爲曆數有錯,世道昌盛是因爲曆數正常。曆數有錯則萬物哀敗,曆數正常那麼國家興旺。孝武皇帝思慮聖明,於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日夜半冬至又逢合朔,於是命令太史令司馬遷、治曆鄧平等改建《太初曆》,更改年號和正朔,實行以孟春之月爲正月的夏正,根據《乾鑿度》所載的小餘八十一分之四十三,以八十一分爲日法。
在清臺進行天象實測,檢驗晦、朔、弦、望、節、氣六項曆法要素的差異,用實測結果來比較曆法的正確性,結果《太初曆》最爲精密。後來劉歆對曆法鑽研極深,驗算了《春秋》中的記載,融會了《易經》中的原理,從《河圖帝覽嬉》、《雒書乾曜度》中推演出《九道法》的算法來,指出一百七十一年之間小於減少六十三分,一百四十四年歲星超越一次,這些算法的結果與天象符合,很少發生錯誤。從太初元年到永平十一年,共一百七十一年,小餘應減少六十三分,而編曆法的人不知如何去處理這件事。推算得的十二次弦望與實際不符,這使得那些死抱住過時曆法不放的人有機會把他們的一套拋出來。到元和二年,滿一百七十一年這小終之數之後又過了不少年,餘分又有增加,以
【 原 文 】
律曆(中)於獲麟之歲,又不與《感精符》單闢之歲同。史官相代,因成習疑,少能鉤深致遠;案弦望足以知之。
詔書下三公、百官雜議。太史令虞恭、治曆宗訢等議:
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三者有程,則曆可成也。《四分曆》仲紀之元,起於孝文皇帝後元三年,歲在庚辰。
上四十五歲,歲在乙未,則漢興元年也。又上二百七十五歲,歲在庚申,則孔子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復得庚申。
歲歲相承,從下尋上,其執不誤。此《四分曆》元明文圖讖所著也。太初元年歲在丁丑,上極其元,當在庚戌,而曰丙子,言百四十四歲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歲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得丙子。案歲所超,於天元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
日行一度,積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名曰歲。歲從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則歲無由超辰。案百七十一歲二蔀一章,小餘六十三,自然之數也。夫數出於杪忽,以成毫厘,毫厘積累,以成分寸。兩儀既定,日月
【 译 文 】
漢安論曆233效還不到晦朔,新月就已經先見到了。孝章皇帝依據《保乾圖》中‘每三百年曆法應當有所改變’的說法,就行用了《四分曆》。將金星會合周期的起點從甲子日改為癸亥日,使得天體的運行屈從曆術的算法,來配合新近行用的《四分曆》。還以庚申年為曆元,在圖書文獻中找不到可資證明的依據;祇不過以獲麟之歲作為依托罷了,又與《感精符》中所載的單闕之歲不符合。各任史官前後彼此相代,無不因襲成規,對曆法中有疑問的地方也習以為常,很少有人能深入鑽研曆法;將所推定的弦望時刻與實測結果作一比較,就足以知道曆法精密與否。
有詔將邊韶的奏章下達三公、百官多方討太史令虞恭、治曆宗訢等議論道:制定曆法的關鍵所在,是必須先確定曆元,曆元確立正了,然後確定日法,日法定了,然後度量周天,確定二分、二至的時刻。這三件事有了可具體操作的規矩之後,那麼曆法的編製就能完成了。《四分曆》第二紀的曆元,開始於孝文皇帝後元三年庚辰歲。往前四十五年,歲在乙未,是漢朝的開國元年。又往前二百七十五年,歲在庚申,正是孔子春秋絕筆的獲麟之歲。再往前追溯二百七十六萬年,又得到庚申之歲。歲歲相接,從下往上,沒有差錯。這是《四分曆》的曆元在讖緯圖書中的明確證據。太初元年,歲在丁丑,往前追溯到它的曆元之年,應當是庚戌歲,卻叫做丙子歲,說是每一百四十四年歲星超辰一次,一共超了九百九十三次,歲星少行走了八十二周多,所以得到丙子歲。案歲星超辰發生的時刻,在天元十一月甲子夜半合朔又交冬至,相應的日數和月份都會被超越。太陽每天行走一度,積累三百六十五又四分之一日後繞天一周,稱爲一歲。一歲對應於歲星行走一辰,太陽不可以少走幾周天,那麼歲星也沒有道理超辰。
案一百七十一年二蔀一章,小餘六十三分,是自然形成之數,數從極微小的秒忽生出,
【 原 文 】
始離。初行生分,積分成度。日行一度,一歲而周,故爲術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法有細粗,以生兩科,其歸一也。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日垂令明,行有常節,日法所該,通遠無已,損益毫厘,差以千裏。自此言之,數無緣得有虧棄之意也。今欲飾平之失,斷法垂分,恐傷大道。以步日月行度,終數不同,四章更不得朔餘一。雖言《九道》去課進退,恐不足以補其闕。且課曆之法,晦朔變弦,以月食天驗,昭著莫大焉。今以去六十三分之法爲曆,驗章和元年以來日變二十事,月食二十八事,與《四分曆》更失,定課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孝章皇帝曆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不可復尚。《文曜鉤》曰:“高辛受命,重黎說文。唐堯即位,羲和立渾。夏后制德,昆吾列神。成周改號,萇弘分官。”《運斗樞》曰:“常占有經,世史所明。”《洪範五紀論》曰:“民閒亦有黃帝諸曆,不如史官記之明也。”自古及今,聖帝明王,莫不取言於羲和、常占之官,定精微於晷儀,正衆疑,秘藏中書,改行《四分》之原。及光武皇帝數下詔書,草創其端,孝明皇帝課校其實,孝章皇帝宣行其法。君更三聖,年曆數十,信而徵之,舉而行之。其元則上統開闢,其數則復古《四分》。宜如甲寅詔書故事。
【 译 文 】
形成毫厘,毫厘慢慢積累,形成分寸。天地生成之後,日月就開始各自分離運行。起初運行一小段距離形成一分,分積累成度。太陽一天行走一度,一年繞天一周,所以整治曆法的人,各自確定度法,有的以九百四十為度法,有的以八十一為度法。度法有細有粗,所以產生出不同的曆法,而它們的目標是一致的。所謂日法,就是太陽一天行走的分數。太陽照下美妙的光輝,它的運行有不變的規律,日法所確立的數量含義,對該部曆法始終有效,對日法作一毫一厘的改變,長久之後也會造成千里的誤差。從這個意義上說,曆法的數據是沒有理由隨便加以減少和捨棄的。如今為了掩飾鄧平的過失,隔一段時間就要割斷原定的日法,捨棄一部分日分,恐怕有傷曆法大道。用來推算日月行度,終數不相同,四章之後不再有朔餘一分。即使說《九道法》在與實測比較中誤差不大,這恐怕仍不足於補償它的缺陷。況且比較曆法疏密的方法,除了晦朔弦望之外,還可以用月食來檢驗,這是效果最爲明顯的檢驗方法。如今用捨棄六十三分小餘的方法來做曆法推算,驗算章和元年以來的日食二十次,月食二十八次,與《四分曆》所算得的結果相比,互有得失,仔細比較下來,《四分曆》的得分還多一點,並且方法更簡便。孝章皇帝在曆法方面思慮精深,所製星圖、儀器、日晷、漏刻等,都與天象符合,這些是後人難以再次達到的成就。《文曜鉤》說:“高辛氏接受天命為帝,重黎爲他解說天文。唐堯即位,有羲和創立渾儀。夏后爲政有德,作爲天文官的昆吾也位列天神。成周改易國號,萇弘分掌天官。”《運斗樞》說:“常占留有經典,爲歷代史官所掌握。”《洪範五紀論》說:“民間也流傳着《黃帝曆》等古代曆法,但不如史官所記的完整明確。”自古及今,聖明的帝王無不聽取羲和、常占之類天文官員的意見,他們用日晷、渾儀來確定曆法方面精深細微的差別,糾正衆
【 原 文 】
律曆(中) 漢安論曆人分發比姬後纔起原寅順
奏可。
熹平論曆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言:“曆元不正,故妖民叛寇益州,盜賊相續為害。曆當用甲寅為元而用庚申,圖緯無以庚申為元者。近秦所用代周之元。太史治曆郎中郭香、劉固意造妄說,乞本庚申元經緯明文,受虛欺重誅。”乙卯,詔書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者詳議,務得道真。以群臣會司徒府議。
靈掾陳晃民叛亂曆法的圖讖緯是秦代庚申元編造的的明確罪,接要求三事情的
議郎蔡邕議,以為:
曆數精微,去聖久遠,得失更迭,術無常是。漢興承秦,曆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曆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皇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晃各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案曆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據,則殷曆元也。他元雖不明於圖讖,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於當時。武帝始用《太初》丁丑之元,六家紛錯,爭論是非。太史
議
聖法的法了用一曆庚法曆自曆
【 译 文 】
的疑慮,秘密收藏於禁中書庫,改行《四曆》的原由。到光武皇帝幾次頒下詔書,出了曆法改革的先聲,孝明皇帝時用實測較了《四分曆》的可行性,孝章皇帝正式行《四分曆》。經歷了三位聖明君主,前經過數十年,確信它經得起實測的檢驗,將它正式頒行。它的曆元從天地開闢算,它的基本數據則恢復了古《四分曆》的狀。應該按照孝章皇帝元和二年二月甲日頒下的詔書中所規定的舊例行事。帝批准了該篇奏議。
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上書稱:“現行曆法的曆元不正,所以妖,侵擾益州,盜賊此起彼伏,四處為害。
曆元應當在甲寅年,而現在定在庚申年,書中沒有以庚申年為曆元的說法。庚申元曆法代替周代曆法之後所采用的曆元。說來自緯書是太史治曆郎中郭香、劉固隨意虛妄之說,請求追查庚申元在經書緯書中記載,如果真能找到,臣等甘領欺君之受重罰。”乙卯日,詔書下達到三公府,公與儒林通曉曆法的詳細討論,務必求得真相。群臣會集在司徒府參加討論。
郎蔡邕發表了詳細的論述,他認為:
曆數精深微妙,現在離創立此術的古代賢已經非常久遠了,這中間出現過多部曆,彼此取代,各有得失,不存在永遠正確曆法。漢代興起之後承襲秦代的制度,曆采用的是《顓頊曆》,曆元在乙卯年。過一百零二年,孝武皇帝開始更改正朔,行《太初曆》,曆元在丁丑年,一共施行了一百八十九年。孝章皇帝改行《四分曆》,曆元在庚申年。現在馮光、陳晃認為曆元在庚申年不對,在甲寅年纔是對的。案古代曆法中,《黃帝曆》、《顓頊曆》、《夏曆》、《殷曆》、《周曆》、《魯曆》,共有六家,各有各的曆元。馮光、陳晃所依據的,是《殷曆》的曆元。其他的曆元雖然在圖書讖緯中
【 原 文 】
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侯清臺,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雖非圖議之元,而有效於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於《太初》,是又新元有效於今者也。延光元年,中謁者亶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曆序》甲寅元。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術家以筭而求之,取合於當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今術之不能上通於古,亦猶古術之不能下通於今也。《元命苞》、《乾鑿度》皆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及《命曆序》積獲麟至漢,起庚午蔀之二十三歲,竟己酉、戊子及丁卯蔀六十九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漢元年歲在乙未,上至獲麟則歲在庚申。推此以上,上極開闢,則元在庚申。議雖無文,其數見存。
而光、晃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一歲,轉差少一百一十四歲。云當滿足,則上達《乾鑿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曆序》獲麟至漢相去四蔀年數,與奏記譜注不相應。
【 译 文 】
律曆(中) 慕平論曆不見記載,但作為各成一家的曆術,在當時都應當是行之有效的。武帝剛剛頒用曆元在丁丑年的《太初曆》時,信奉六家古曆的人紛紛出來爭辯是非。太史令張壽王堅持用甲寅元,否定漢朝頒行的《太初曆》,後來在清臺進行了多項實測檢驗,檢驗的結果是甲寅元曆列爲下等,張壽王也因爲其所持曆法疏遠迂闊,連連被彈劾,《太初曆》經受住了實測的考驗,證明它沒有什麼遺漏和失誤。這就是雖然曆元不見記載於圖讖,而曆法在當時卻行之有效的例證。等到行用《四分曆》以來,與實際日月行度進行比較,比《太初曆》更爲精密,這又證明了采用新曆元的曆法在當今時代也是行之有效的。延光元年,中謁者亶誦也非難《四分曆》的庚申元,上書稱當用《命曆序》所載的甲寅元。
公卿百官各自發表議論,甲寅元還是沒有得到采納。想那日、月、行星在天空的運行,快慢進退,都不一樣。研究曆術的學者用算術來描述它們的運動,使得他們的推算結果與當時天體的實際運動相符合而已。所以有古代曆法和當今曆法之分。當今的曆法不能在古代有效地行用,古代的曆術也不能在當今有效行用。《元命苞》、《乾鑿度》都以爲從天地開闢到獲麟之歲共二百七十六萬年;《命曆序》從獲麟之歲到漢元年的積年,爲起自入《殷曆》之庚午蔀二十三歲,跨越己西、戊子兩蔀,到入丁卯蔀之六十九歲,一共二百七十五年。漢元年歲在乙未,上溯到獲麟之歲正好歲在庚申。從這一年往上推算,到天地開闢之歲,則曆元正在庚申年。
讖緯之類書籍中雖然沒有記載庚申元,但說明上元爲庚申年的數值關係還是在緯書中保存下來了。然而馮光、陳晃認爲從天地開闢到獲麟之歲的積年爲二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之歲到漢元年共一百六十一歲,轉差少了一百一十四歲。他們說這樣的年數是滿足實際情況的,但實際上這樣一來,首先違背了《乾鑿度》、《元命苞》中的
【 原 文 】
律曆(中)當今曆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爲乙丑朔。乙丑之與癸亥,無題勒款識可與衆共別者,須以弦望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而光、晃曆以《考靈曜》爲本,二十八宿度數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不可考校;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於《考靈曜》。光、晃誠能自依其術,更造望儀,以追天度,遠有驗於圖書,近有效於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者,實宜用之。難問光、晃,但言圖讖,所言不服。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書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史官用太初鄧平術,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而曆以爲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迍,用望平和,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於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是始用《四分曆》庚申元之詔也。深引《河》《雒》圖讖以爲符驗,非史官私意獨所興構。而光、晃以爲查、固意造妄說,違反經文,謬之甚者。昔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舜叶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曆明時,可謂正矣,且猶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而光、晃以爲陰陽不和,奸臣盜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
【 译 文 】
熹平論曆237說法,其次使得獲麟之歲不在哀公十四年,最後使得《命曆序》中獲麟之歲到漢元年有四蔀年數的說法不能滿足,更與各種歷史資料的年代記載不相符合。如今的曆法推定正月癸亥日合朔,馮光、陳晃却認爲乙丑合朔。到底是乙丑還是癸亥天上又沒有掛匾題字讓大家可以一望而知的,必須用弦望晦朔等這些看得見的月相的陰晴圓缺變化,來考核檢驗纔能弄清楚。
而馮光、陳晃的曆法以《考靈曜》爲基礎,二十八宿度數和冬至日太陽的位置,與現今史官所信用的《甘石星經》舊文相違背,無法考較其是非對錯;用現在的渾天圖儀來檢驗天象,也與《考靈曜》的說法不合。馮光、陳晃如果確實能夠根據他們的曆術,改造測天的儀器,進行天象的實測,遠可使圖讖中的說法得到驗證,近可符合日、月、行星的實際行度,並可以將《甘石星經》中的理論取而代之,說服持不同觀點的曆法家,那麼確實應該使用他們的曆法。但是面對非難和責問,馮光、陳晃只是推說圖讖中是那麼說的,這樣的回答不能令人信服。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孝章皇帝頒下詔書說:“我聽說古代的聖賢帝王,預測天命而天如其願,天命己至則奉行天時。太史官用太初元年鄧平制定的曆法,冬至之日太陽實際應在斗宿二十一度,而《太初曆》以爲在牛宿中央星。
現行曆法所推立春日的前一日,則是《四分曆》推定的立春日。在這一天判決刑案,處決死囚,已經違背了在該節氣宜生長而不宜殺伐的法則了;更加遠離了爲政要做到平和隨時的大義。如今改行《四分曆》,來遵循帝堯治世的法則,順從孔聖人奉行天時的遺訓。”這就是開始行用《四分曆》庚申元的詔書。很是引用了《河圖》、《雒書》中的語句證明了《四分曆》應驗緯書中的說法,這可不是史官私下獨自隨意捏造出來的。而馮光、陳晃以爲郭香、劉固隨意編造虛妄之說,違反經文,實在荒謬之至。從前帝堯命
【 原 文 】
秦所用代周之元,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申。光、晃區區信用所學,亦妄虛無造欺語之愆。至於改朔易元,往者壽王之術已課不效,亶誦之議不用,元和詔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太尉耿、司徒隗、司空訓以邕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論月食
《太初曆》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爲元,施行五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紺上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而曆以二月。”至期如紺言。
太史令巡上紺有益官用,除待詔。甲辰,詔書以紺法署。施行五十六歲。
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曆以後年正月,於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曆食者十六事。常山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甲辰詔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復作《八元術》,固等作《月食術》,並已相參。固術與《七曜術》同。月
【 译 文 】
(中) 熹平論曆 論月食令羲和通過觀測日月星辰的運動來制定曆法,帝舜協調季節和月份,校正日序,商湯、周武在改朝換代之際,整治曆法辨明時月,這些古代聖賢帝王在曆法方面的舉措可算得正大光明了,然而仍然會遭遇到水澇旱災,並時時以“蠻夷侵擾華夏,盜賊為非作歹”為訓誡。而馮光、陳晃認為陰陽不和,朝有奸臣,野有盜賊,都是庚申元的過錯,實在是毫無道理。元和二年纔用庚申元,到現在已經九十二年,而馮光、陳晃說庚申元是秦代取代周代的曆元,他們卻不知道從秦代以來,漢朝已經改了三次曆元了,並不祇是用庚申元。馮光、陳晃他們那點微不足道的曆法知識,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該擔負虛狂欺詐之罪的應是他們。至於改正朔易年號,以往張壽王的曆術已經被證明是行不通的,宣誦的議論也被駁回不用,元和改曆詔書文義完備,說理透徹,不是群臣中間妄加議論的人所能改變的。
太尉陳耽、司徒袁隗、司空許訓根據蔡邕的論,劾奏馮光、陳晃詆毀《四分曆》不敬,罰鬼薪之役。靈帝頒下詔書告知三公不必追究馮陳晃的罪責。
《太初曆》推算月食大多失誤。《四分曆》推算月食的方法因襲《太初曆》,以河平元年己作為推算月食的曆元,這種月食推算法行用五年。永元元年閏七月發生月食,而《四分推得八月月食。永元二年正月十二日,蒙縣乘宗組上書稱:“本月十六日當會發生月食,官府推得月食在二月。”到時候月食果然在宗預言的日子裏發生。太史令巡上書推薦宗組是國家有用的人才,朝廷任命他爲待詔。甲辰,詔書通知用宗組的方法來推算和標注曆譜中月發生的時刻。這種方法一共施行了五十六年。
本初元年,月食實際發生在該年十二月,而曆推得在下一年正月,於是宗組的月食推算法也現差錯。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共有十六月食早於曆法推定的日期發生。常山長史劉
【 原 文 】
律曆(中)食所失,皆以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曆以五月。太史上課,到時施行中者。丁巳,詔書報可。
洪奏上史部的可靠性《月食互補充指出官生月食得在五家月食一家。
其四年,紺孫誠上書言:“受紺法術,當復改,今年十二月當食,而官曆以後年正月。”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丙申,詔書聽行誠法。
嘉祖父宗臣推得年正月宗誠爲食推算
光和二年歲在己未,三月、五月皆陰,太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推計行度,以為三月近,四月遠。誠以四月。奏廢誠術,施用恂術。其三年,誠兄整前後上書言:“去年三月不食,當以四月。史官廢誠正術,用恂不正術。”整所上正屬太史,太史主者終不自言三月近,四月遠。食當以見爲正,無遠近。詔書下太常:“其詳案注記,平議術之要,效驗虛實。”太常就耽上選侍中韓說、博士蔡較、穀城門侯劉洪、右郎中陳調於太常府,覆校注記,平議難問。恂、誠各對。恂術以五千六百四十月有九百六十一食爲法,而除成分,空加懸法,推建武以來,俱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食錯。案其官素注,天見食九十八,與兩術相應,其錯辟二千一百。誠術以百三十五月月二十三食爲法,乘除成月,從建康以上減四十一,建康以來減三十五,以其俱不食。恂術改易舊法,誠術中復減損,論其長短,無以相逾。各引書緯自證,文無義要,
光天,太一些推月則離請廢棄年,宗月沒有正確的前面五管事的近、四眼見爲太常:家曆術常就耽劉洪、測紀錄恂、宗恂的曆次月食率,憑來,都食的推
【 译 文 】
論月食239上他所作的《七曜術》。甲辰有詔書命令太的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考查《七曜術》的性,馮恂另作了《八元術》,和劉固等作的術》,已經在曆法推算中與宗絹的月食法相立。劉固的方法與《七曜術》相同。他們都官曆所推月食有誤,並推得己未年四月將發食,用馮恂的方法推得月食在三月,官曆推五月。太史上書要求用這一次月食來考查各食推算法的優劣,到時候採用預測正確的那丁巳日,有詔書下達同意這一方案。熹平四年,宗絹的孫子宗誠上書稱:“臣由宗絹傳授曆術,現在月食法應當有所改變,得今年十二月當有月食,而官曆推得在下一月。”到時候果然如宗誠所預言,於是任命為舍人。丙申日,有詔書通知使用宗誠的月算法。
光和二年正是己未年,從三月到五月都是陰大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對日月的行度作了推算,認為三月發生月食更接近於事實,四離事實較遠。宗誠預測月食在四月。他們奏定宗誠的方法,使用張恂的方法。光和三宗誠的兄長宗整前後數次上書說:“去年三月發生月食,月食應在四月。史官廢棄宗誠的曆術,而採用張恂不正確的曆術。”宗整多次上書已經批歸太史部討論,然而太史部始終不予採用,只是說他那一套“三月月遠”的話來搪塞。月食發生與否應當以為準,沒有什麼遠近的說法。有詔書下達給“務必仔細研究歷來的實測記録,評價各的要點所在,比較出個是非對錯來。”太上書推薦侍中韓說、博士蔡較、穀城門候右郎中陳調到太常府,全面考查歷來的實,對各家曆術進行評議,提出疑問。張宗誠也各自作了答覆。劉洪等評議如下:張術以五千六百四十個月裏發生九百六十一為基本的月食周期,他減少了舊用的分空加長了推算月食的周期,推算建武以得到三百二十七次月食,其中有十五次月算結果是錯誤的。考查史官的記録,這段
【 原 文 】
取追天而已。夫日月之術,日循黃道,月從九道。以赤道儀,日冬至去極俱一百一十五度。其入宿也,赤道在斗二十一,而黃道在斗十九。兩儀相參,日月之行,曲直有差,以生進退。故月行井、牛,十四度以上;其在角、婁,十二度以上。皆不應率不行。以是言之,則術不差不改,不驗不用。天道精微,度數難定,術法多端,曆紀非一,未驗無以知其是,未差無以知其失。失然後改之,是然後用之,此謂允執其中。今誠術未有差錯之謬,恂術未有獨中之異,以無驗改未失,是以檢將來爲是者也。誠術百三十五月月二十三食,其文在書籍,學者所修,施行日久,官守其業,經緯日月,厚而未愆,信於天文,述而不作。恂久在侯部,詳心善意,能揆儀度,定立術數,推前校往,亦與見食相應。然協曆正紀,欽若昊天,宜率舊章,如甲辰、丙申詔書,以見食爲比。今宜施用誠術,棄放恂術,史官課之,後有效驗,乃行其法,以審術數,以順改易。耽以說等議奏聞,詔書可。恂、整、誠各復上書,恂言不當施誠術,整言不當復恂術。爲洪議所侵,事下永安臺覆實,皆不如恂、誠等言。劾奏誣欺。詔書報,恂、誠各以二月奉贖罪,整適作左校二月。遂用洪等,施行誠術。
【 译 文 】
律曆(中) 論月食間實際觀測到的月食有九十八次,也算符合兩的推算結果,其錯辟二千一百。宗誠的曆術以百三十五個月裹發生二十三次月食為基本的月周期,或乘或除,得到月食發生的月份,從建以前減去四十一次,建康以後減去三十五次,那些次都沒有發生月食。張恂的曆術對舊有推算方法作了一些改動,宗誠的曆術則在其中一步作了改動,若說兩家的優劣,實在是誰也能超過誰。他們還都引用了緯書中的說法來證他們各自都是對的,這些引文其實不要領,附會實際發生的天象而已。在推算太陽和月運行的方法中,應明白太陽是循着黃道運行月亮則沿着九道運行。用赤道式渾儀來度太陽在冬至日離北天極一百一十五度。它的度,按赤道度量,在斗宿二十一度,而按黃量,在斗宿十九度。比較兩種儀器的度量結日月運行的道路,一直一曲,各有差別,因生一進一退的誤差。所以月亮運行到井宿、附近時,每日行走十四度多,而在角宿、婁近,每日行走纔十二度多。推算月亮的運行與這一種變化情況相符合纔行。從這一點來曆術若沒有出現差錯是不能改動的,新術若到可靠的驗證也不能行用。天道精深微妙,運行的度數難以確定,推算日月運行的方法多樣,頒行過的曆法也不止一種,没有得到測相符的結果是不能判斷它就是對的,没有差錯也不能說它是不對的。發現了差錯然後改正,確定它是對的,然後再行用它,這纔待曆術所應有的公允而不偏的態度。如今宗曆術不見有大的差錯,張恂的曆術也沒有特越的地方,用没有得到證實的曆術替換了沒現差錯的曆術,祇是以將來能得到驗證這一為依據。宗誠的方法以一百三十五個月中發十三次月食為基本月食周期,這一點在歷代中都有記載,學者們一直研習的,長時間行都是這種方法,史官按照這一種方法推算日行度,一直沒有出現很大的差錯,與天象符較好,宗誠沿用此法也近乎‘述而不作’的。張恂長久在實測部門工作,他心思細密,